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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东海问题达成共识,专家即时解读

1 中日东海问题达成共识,专家即时解读
芋头2008-06-18 22:11:18 发表
环球时报·环球网消息 环球时报记者雷志华报道:这次中日双方在坚持各自法律立场的同时,采取了灵活务实的做法,就东海共同开发迈出第一步’。
6月1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著名海洋法学者刘楠来教授接受《环球时报》采访时说。
他认为这体现了双方共同致力于东海稳定、谋求合作共赢的精神,符合两国的利益。

在双方达成的共识和谅解中,屡次提及共同开发是在划界前的过渡期间、作为划界前的临时安排、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
刘楠来说,争端当事国在争端解决前做出临时安排,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
共同开发就是一种重要的临时安排。
它最根本的前提,就是不损害双方的法律立场。
这一点也已为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所确认。
针对海洋划界这样的世界性难题,国际上有关国家之间达成的共同开发协议有20多个。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洋划界的条款也明文规定: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在最终划定海域界限之前,尽一切努力达成实际性的临时安排。
这种安排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刘楠来认为,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中日这次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具有三个特点:
第一,作为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确定的共同开发区块面积不大,仅两千六百多平方公里,但是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可以说是一项实验。
双方同时还确认将继续协商东海其他海域的共同开发。

第二,双方达成的共同开发共识确认了互惠原则,也就是平等互利。
在共同开发区块内,双方将共同投资,共同勘探,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作业地点,分享在区块内的资源,以实现互利共赢。
上述做法同国际实践是一致的。

第三,这次谅解只是初步的、原则性的,还需要两国有关部门通过平等协商和务实合作予以落实,还有许多路要走。

中日这次就东海共同开发达成的谅解,是否会影响中国在东海问题上的立场?
对此,刘楠来认为,双方的法律立场都不会因为共同开发而受到影响,这作为一个大前提已经非常清楚。
换句话说,双方都不能以共同开发为依据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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