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
毋庸讳言,11家外资企业承诺捐款未到位,是6月18日最为让人关注的新闻之一。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截至6月13日,共有沃尔玛、谷歌等11家企业,当初承诺的现金捐助尚未到位或未全部到位。
这些企业共计承诺捐款1.9545亿元,截至6月13日共计到位1553.453万元。
这样的新闻在网上会引起怎样的舆论反应,是可想而知的。
一时之间,抵制、封杀之类暴力词汇已经充斥各大门户网站的留言平台。
显然,在很多人心目中,这些企业已经被定位为不讲诚信的无良企业,而截至目前的捐款未到位也被等同于捐款白条。
这样的网民情绪固然可以理解,却恐非理性之举。
沃尔玛公司在第一时间已经发表声明,将捐款未到位原因解释为尚未寻找到合适的援助项目:为寻找相应的受援对象,先后探讨过资助学校、孤儿院等项目,但发现很多单位都在资助同样的项目。
应该说,这样的解释还是较为让人信服的。
捐赠人有权选择合适的受援对象,并将钱捐给自认为最有捐赠价值的对象。
事实上,较之于给钱就完事的无指向简单捐赠,这种有选择的定向捐赠,往往能发挥更大的慈善效益,也是企业用心做慈善的一种体现。
我相信,随后还会有一些企业就此做出解释。
但是无可避免的,被提前曝光的捐款未到位,或多或少都可能会对企业形象产生一些负面影响,这未免会打击企业继续参与慈善的积极性,至少会促使大家更多选择给钱就完事的低效率简单捐赠。
而地震灾区的重建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仍然持续地需要社会爱心的投入,地震发生一个月后的捐款未到位并不等同于实质上的捐赠秀。
对企业的捐款未到位,需要持续的监督,而非一时的义愤。
法律意义上,如果不是已经超过了捐赠协议约定的最后期限,此时即将捐款未到位企业公开曝光,可能并不妥当。
因为,按照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的规定,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的前提是捐赠人不能按时履约。
可事实上,遑论约定捐赠期限,捐赠协议是否正式签署恐怕都需要打问号。
如果没有事先签订完备的捐赠合同,没有约定捐款到账的最后期限,在法律意义上,即使捐款未能及时到账,企业也并不违规。
那么,即使我们给居心不良的企业白打了广告,又能怪谁呢?
在法治社会,企业的公益捐款起初或许只是一个道德问题,可一旦付诸实施就已经成为一个法律问题。
签订正规捐赠协议这样的法律手续不能随意省略,慈善机构和受援单位应该具备起码的法律意识,而不能只是在捐款未到位时大骂企业不诚信。
其实,只要慈善机构和受援单位握有这样的捐赠协议,并且约定好捐款到账的最后期限,就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捐款秀问题。
无论是《公益事业捐赠法》,还是《合同法》,都提供了合法追要救灾捐赠款物的法律依据。
到那时候再来曝光捐款未到位企业,才是真正有理、有力、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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