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5日讯 (记者 张立宇)今日,山西中宇篮球俱乐部就与外援李 本森合同纠纷一案向中国篮协做出反馈。俱乐部表示,国际篮联仲裁法庭没有对此事的管辖权,李 本森还私自修改了英文版合同,因此,国际篮联仲裁法庭日前做出的裁决是无效的。目前,俱乐部已委托律师提出上诉。
俱乐部透露,李 本森在日常训练中不服从教练,经常不参加训练,在比赛中频繁与裁判发生冲突且不听劝阻,与教练、翻译矛盾极深,“根本无法完成正常比赛”。今年1月28日,他主动提出解除合同,随后与俱乐部约定于1月30日解约,俱乐部在其回国前按协议向其支付了1月份的酬金。但李 本森却在两个多月后将中宇告上国际篮联仲裁法庭。
俱乐部当即向仲裁法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因为按照聘用合同中文版约定,发生争议后先由中国篮协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并没有由国际篮联仲裁法庭仲裁的约定,因此,国际篮联仲裁法庭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值得一提的是,李 本森提交到仲裁法庭的英文版合同,竟然增加了美国法院可以管辖和争议提交到国际篮联仲裁法庭的内容,俱乐部怀疑是签约时未曾注意而被钻了空子。但按照约定,聘用合同应该以中文版为准,这一漏洞理应不成问题。但在提出管辖异议后,仲裁法庭一直没有回复俱乐部,反而做出了裁决书,而且在审理过程中根本没有审查中文合同。
值得注意的还有,俱乐部与李 本森签订的《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外籍球员聘用合同》,为中国篮协标准的合同文本,该合同注明“自行修改合同内容将视为无效”。但李 本森提交的英文版合同竟然“经过秘密篡改”,将合同性质加了“guaranteed”(有保证性的)一词,俱乐部认为其行为属于“恶意欺诈”!
俱乐部已委托律师对本案提出上诉,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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