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调整房地产税收政策
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if(picResCount>0){ document.getElementById("picres").style.display="block"; document.write("
"); }
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昨日联合发布政策,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昨晚,财政部表示,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表示,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财政部表示,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市场人士分析认为,继公租房税费减免后,财政部又出台针对房产交易环节的税费调整,对于投资性购房的抑制和正常购房需求的保护指向性十分明确。
此次出台的政策中,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北京中原地产三级市场研究总监张大伟认为,这一细则有利于避免在宏观调控大趋势下,政策被解读为市场利好而导致购房者的盲目行为。
回复该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