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9月30日发布咨询文件,建议研究分析员在公司首次上市公开发行股份前所作出的研究报告,其内容应仅可取材自合理地预期将载于招股章程的资料及公开资料。
咨询文件指出,若关连分析员拟备的研究报告载有或取材自招股章程以外的资料,则可取得该报告的专业投资者便会较散户投资者获得更多重要资料来作出投资决定。
为确保所有人获得平等的资料来源,同时为防止关连分析员拟备的交易前研究报告被上市申请人用来散发重要资料却不必承担正式的招股章程法律责任,香港证监会建议交易前研报内容应仅可取材自合理地预期将载于招股章程的资料及公开资料。
不过该规定并不禁止分析员自行进行实地参观等尽职审查。
同时,香港证监会拟修订现行的《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对新上市股本证券的保荐人施加责任,要求保荐人遵守上述规定。
目前,香港的分析员在拟备上市证券的研究报告时须遵守有关利益冲突的规定,但对即将上市交易证券的研究报告尚未有所约束。为此,香港证监会建议扩大现行有关分析员利益冲突的规定至首次公开招股的研究报告,以及正申请上市或已上市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拟备的研究报告。
此外,香港证监会亦向公众咨询,包括是否赞成研究员不应向上市申请人索取非公开或非合理预期会载于招股章程的重要资料、是否赞成保荐人应采取步骤确保向分析员披露或提供的所有重要或前瞻性资料均应刊载于上市文件等。
本次咨询为期2个月,将于2010年11月30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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