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说给了1500万元买房子,业主却说没收到。昨日,又一起涉及300万元违约赔偿金的豪宅官司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随着房贷紧缩,近期豪宅诉讼更加惹人关注。
这是一起颇具悬念的案件,购房者周先生通过中介购买孙先生价值1500余万元的六套房产,然而在他付款之后却拿不到房子,因为业主认为那1500万房款存入的银行账户并非双方约定的银行账户!更有争议的是,法院一审判双方买卖关系有效,却驳回了买家周先生要求过户的诉求。
付款方式不当=没付款?
周先生诉称:2009年8月31日,他经地产中介介绍,和业主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依约将全部购房款1500余万元付至约定的银行第三方监管账户。但此后孙某却违反约定,既不交付房产,也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并多次通知中介及原告自己要悔约。周先生遂将孙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其履行合同,交付房产办理过户,并支付违约金300万余元。
此案在福田区法院一审开庭时,孙某辩称:周先生只支付过定金5万元,余款至今未付。
福田法院一审查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签订合同后3日内,周先生应支付定金145万元,并在同年9月3日前将定金之外的1350余万元支付至双方约定的第三方监管账户。去年9月2日,周先生转入1495万余元到工商银行深圳华强支行做资金监管手续,银行出具了相关证明,中介公司也认可这一说法。孙某却否认双方曾约定到该行做资金监管。
福田法院认为,从工商银行深圳华强支行的说明看,周先生是单方到该行办理资金监管手续的。在买卖双方就第三方监管账户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周先生向银行付款,属于履行方式不当。该院一审判决双方的买卖关系有效,但驳回了周先生的诉求。
合同有效却驳回履行诉求
一审判决后,周先生更加郁闷了:法院既然承认买卖合同有效,却又驳回要求履行合同的诉求,这样的判决根本无法执行,让人费解。周先生向市中院提出上诉。
周先生称,孙某否认了工商银行深圳华强支行是双方约定监管银行,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有双方约定的其他监管机构。一审法院片面采纳孙某的说法,认定双方就第三方监管没有达成一致,既不符合交易习惯,也不符合常理。付款方式作为卖方利益的重要保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没有约定,卖方如何收款?况且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只有短短3天,如果连付款方式即资金监管银行都不约定,明显与事实和常理不符。
孙某的代理人则表示,双方没有约定付款的监管机构,周先生就自行将钱存到银行进行监管,等于没有付款。昨天,中介公司代理人证实了当时公司的业务员陪同周先生去办理了银行监管手续,周先生确实按照合同付清了全部房款。
法官当庭主持了调解,但孙某的代理人只是一般授权,无法进行调解。法官遂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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