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总社一处长挪用近4亿公款借房产商
1 供销总社一处长挪用近4亿公款借房产商
jdlp10122010-10-05 21:10:54 发表
刘林祥在法庭上。 本报记者蒲东峰摄
未拿分文回扣自称只为追求政绩受审时认可检方指控
不拿一分钱,只求出政绩。在领导“鼓励创收”的号召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预算处原处长刘林祥,被控将3.96亿元公款借给企业老总开发房地产。他希望此举能为单位创收,并为自己换来一顶官帽,结果却“意外”刷新了近年来北京挪用公款案的最高金额纪录。
昨天上午,刘林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在一中院受审。
巨额公款私自外借
今年43岁的刘林祥是江苏省盐城市人,大学毕业后曾在《商业杂志》社做财会工作,该杂志是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主管,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等单位主办的。1999年起刘林祥开始担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财务处副处长,2001年升迁为预算处处长,负责管理财会部的预算处、财务处和结算中心的全面工作。
据检察机关指控,在2001年12月到2004年7月期间,刘林祥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私自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结算中心的名义,与北京丰银企业集团签订借款协议书,采取不记账和伪造银行对账单、资金报表的手段,先后将其管理的公款共3.96亿余元借给该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用于经营。
检察机关认为,刘林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指控,刘林祥基本没有否认,只是称自己是主动交待挪用公款一事。
没有约定还款日期
这笔巨款全都借给了北京丰银企业集团负责人、金玉大厦总经理梁某。两人在2001年通过《商业杂志》的一位王姓领导相识。
梁某的证言显示,当时,为了方便贷款,他正要给银行拉一些存款,帮银行完成存款任务。通过那位王姓领导,他结识了刘林祥。此后,刘林祥将2000万元存入某银行的账户。为了感谢刘林祥帮忙,梁某专门请刘林祥吃饭,商量以后的合作事宜。
事实上,北京丰银企业集团旗下有多家关联企业投资经营酒店和房地产,梁某希望能直接向刘林祥借款。
在核实了梁某的身份后,刘林祥表示,本单位的账户资金有四五个亿,合作创收之事存在可能性,但同时提出要求:短期借款,而且必须保证资金安全。
为此,梁某将他投资的金玉大厦作价6个亿作为抵押,向刘林祥借款3亿,借款的利息为当时银行两年期整存整取利率的一倍。
刘林祥说,他考虑到借款利率比存款利率更高,因此欣然同意,但并未经过上级领导的同意,全是自己一手经办。而且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上,只提到限定不从事违法事宜,居然没有约定这些借款的限额和还款时间。
铤而走险是为政绩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借给梁某近4亿元的公款,刘林祥并没得到金钱上的回报。
法庭上,法官问刘林祥:“你担着这么巨大的风险,自己却没有回扣,到底是为什么?”刘林祥的回答则是,为了追求政绩和出人头地,同时,“办这些事,能够体现我的能力”。
刘林祥说,在一次工作会议上,总社的领导曾要求财会部创收,要求他们利用手头资金,创造每年不低于300万-500万元的利润。他计算了梁某许诺给他的高于银行利率一倍的利息,觉得这是一个自己出政绩的好机会。至于为什么不向领导汇报,他的解释是,一开始他只想做短期借款,就总想着“做完再汇报”,一直拖着没报;另一方面,他称没想到有这么大的风险,觉得“凭自己在单位说话的分量,做完了汇报一下,领导不会追究”。
回复该发言
刘林祥在法庭上。 本报记者蒲东峰摄
未拿分文回扣自称只为追求政绩受审时认可检方指控
不拿一分钱,只求出政绩。在领导“鼓励创收”的号召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预算处原处长刘林祥,被控将3.96亿元公款借给企业老总开发房地产。他希望此举能为单位创收,并为自己换来一顶官帽,结果却“意外”刷新了近年来北京挪用公款案的最高金额纪录。
昨天上午,刘林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在一中院受审。
巨额公款私自外借
今年43岁的刘林祥是江苏省盐城市人,大学毕业后曾在《商业杂志》社做财会工作,该杂志是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主管,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等单位主办的。1999年起刘林祥开始担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财务处副处长,2001年升迁为预算处处长,负责管理财会部的预算处、财务处和结算中心的全面工作。
据检察机关指控,在2001年12月到2004年7月期间,刘林祥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私自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结算中心的名义,与北京丰银企业集团签订借款协议书,采取不记账和伪造银行对账单、资金报表的手段,先后将其管理的公款共3.96亿余元借给该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用于经营。
检察机关认为,刘林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指控,刘林祥基本没有否认,只是称自己是主动交待挪用公款一事。
没有约定还款日期
这笔巨款全都借给了北京丰银企业集团负责人、金玉大厦总经理梁某。两人在2001年通过《商业杂志》的一位王姓领导相识。
梁某的证言显示,当时,为了方便贷款,他正要给银行拉一些存款,帮银行完成存款任务。通过那位王姓领导,他结识了刘林祥。此后,刘林祥将2000万元存入某银行的账户。为了感谢刘林祥帮忙,梁某专门请刘林祥吃饭,商量以后的合作事宜。
事实上,北京丰银企业集团旗下有多家关联企业投资经营酒店和房地产,梁某希望能直接向刘林祥借款。
在核实了梁某的身份后,刘林祥表示,本单位的账户资金有四五个亿,合作创收之事存在可能性,但同时提出要求:短期借款,而且必须保证资金安全。
为此,梁某将他投资的金玉大厦作价6个亿作为抵押,向刘林祥借款3亿,借款的利息为当时银行两年期整存整取利率的一倍。
刘林祥说,他考虑到借款利率比存款利率更高,因此欣然同意,但并未经过上级领导的同意,全是自己一手经办。而且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上,只提到限定不从事违法事宜,居然没有约定这些借款的限额和还款时间。
铤而走险是为政绩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借给梁某近4亿元的公款,刘林祥并没得到金钱上的回报。
法庭上,法官问刘林祥:“你担着这么巨大的风险,自己却没有回扣,到底是为什么?”刘林祥的回答则是,为了追求政绩和出人头地,同时,“办这些事,能够体现我的能力”。
刘林祥说,在一次工作会议上,总社的领导曾要求财会部创收,要求他们利用手头资金,创造每年不低于300万-500万元的利润。他计算了梁某许诺给他的高于银行利率一倍的利息,觉得这是一个自己出政绩的好机会。至于为什么不向领导汇报,他的解释是,一开始他只想做短期借款,就总想着“做完再汇报”,一直拖着没报;另一方面,他称没想到有这么大的风险,觉得“凭自己在单位说话的分量,做完了汇报一下,领导不会追究”。
回复该发言
2 回复:供销总社一处长挪用近4亿公款借房产商
jdlp10122010-10-05 21:10:54 发表
供销总社财会部负责人的证言证实了“创收”一事,但该负责人同时表示,虽然单位对员工提出了创收要求,但均须经过领导审批,个人不允许私自借款。
此外,刘林祥还希望与借款的企业老总保持良好关系,一方面是希望能够借助梁某的海外关系和社会关系办些事;另一方面希望能利于自己的孩子将来出国留学。
2003年,刘林祥等到了一个让自己露脸的机会。一位领导的孩子要上实验二小,通过梁某,刘林祥帮领导办成了此事,在单位“很有面儿”。
从2003年到2007年,因为自己没有配车,刘林祥还“借”用了梁某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左右的尼桑轿车。
案款全部追回
梁某与刘林祥的借款交易一直持续到2004年。此前,梁某一直用资金循环还款,因为刘林祥提出最后一起结算,利息一直没有给付过。
2003年,刘林祥的上司李某发现他能一个人拿到办财会事项的全部公章,感觉刘的权力过于集中,于是计划对该部门包括刘林祥在内的3名工作人员重新分工,打算让该处副处长张某接管过来,收回公章。但几次索要,刘林祥都以各种理由始终不愿交出,一直拖延到了2004年。刘林祥最终交出了公章,但他还私下预留了一些盖好章的支票“备用”。刘林祥在法庭上说,他起初只想借款供梁某短期周转,却不知道房地产投资的周期长,保留支票是想备用。
但刘林祥预备的后手没起作用。2004年,梁某公司的资金运作出现问题,没有按期还款。与此同时,已经产生怀疑的李某也亲自到银行查对账单。刘林祥听说后,觉得“早说晚说都是说”,主动找李某说了自己私自借款一事。李某得知后,查账发现梁某尚拖欠着2亿多元没有还上,于是找到梁某,补齐了全部借款手续,到2007年8月最终将钱陆续追回。梁某共给付本金和利息4.27亿元。
钱被追回后,供销总社纪检部门展开调查,对刘林祥做出了“双开”的处理决定。去年4月,海淀公安分局将刘林祥逮捕。今年3月16日,检察机关对此案侦查终结后,向市检一分院报送审查起诉。
■庭审现场
供销总社被指存在管理漏洞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接受国务院领导。
按照供销总社日常财务管理制度,任何一笔经预算处预算、拨付的款项,都要由财会部、供销总社,乃至比供销总社级别更高的部委审批,并接受财政部与供销总社内部审计部门不定期抽查。
但从2001年到2004年,刘林祥从自己管理的公款账户内陆续分27笔将3.96亿元借给梁某,却始终未被单位发现。
对此,刘林祥在法庭上说,这是因为单位的财务管理存在缺陷。从2004年以前,预算处一直没有完善的财务制度,按照惯例,票据和名章应该分别保管,支票的领用也都由领导批准,但他们单位是都放在保险箱里,他和手下的工作人员都有钥匙,可以随意拿取。因此对于票据的约束和牵制不够。
按照正常程序,如果动用账户资金,属于预算外的需要向领导报告,但实际操作中,他直接开支票就可以出钱。
而他所管理的结算中心也存在管理缺位,没有任何人进行监管,并且经常一年才结一次账。
公诉人询问是否有上级领导进行监管,刘林祥说,领导只检查他们部门的大账,不仔细查。领导曾经要求检查与银行资金往来的对账单,他找到社会上做假票据的人,提供数据伪造了几家银行的假对账单应付检查。“总社根本就不应该成立这个中心”,刘林祥自己评价道。
被挪用的公款多为代管资金
回复该发言
此外,刘林祥还希望与借款的企业老总保持良好关系,一方面是希望能够借助梁某的海外关系和社会关系办些事;另一方面希望能利于自己的孩子将来出国留学。
2003年,刘林祥等到了一个让自己露脸的机会。一位领导的孩子要上实验二小,通过梁某,刘林祥帮领导办成了此事,在单位“很有面儿”。
从2003年到2007年,因为自己没有配车,刘林祥还“借”用了梁某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左右的尼桑轿车。
案款全部追回
梁某与刘林祥的借款交易一直持续到2004年。此前,梁某一直用资金循环还款,因为刘林祥提出最后一起结算,利息一直没有给付过。
2003年,刘林祥的上司李某发现他能一个人拿到办财会事项的全部公章,感觉刘的权力过于集中,于是计划对该部门包括刘林祥在内的3名工作人员重新分工,打算让该处副处长张某接管过来,收回公章。但几次索要,刘林祥都以各种理由始终不愿交出,一直拖延到了2004年。刘林祥最终交出了公章,但他还私下预留了一些盖好章的支票“备用”。刘林祥在法庭上说,他起初只想借款供梁某短期周转,却不知道房地产投资的周期长,保留支票是想备用。
但刘林祥预备的后手没起作用。2004年,梁某公司的资金运作出现问题,没有按期还款。与此同时,已经产生怀疑的李某也亲自到银行查对账单。刘林祥听说后,觉得“早说晚说都是说”,主动找李某说了自己私自借款一事。李某得知后,查账发现梁某尚拖欠着2亿多元没有还上,于是找到梁某,补齐了全部借款手续,到2007年8月最终将钱陆续追回。梁某共给付本金和利息4.27亿元。
钱被追回后,供销总社纪检部门展开调查,对刘林祥做出了“双开”的处理决定。去年4月,海淀公安分局将刘林祥逮捕。今年3月16日,检察机关对此案侦查终结后,向市检一分院报送审查起诉。
■庭审现场
供销总社被指存在管理漏洞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接受国务院领导。
按照供销总社日常财务管理制度,任何一笔经预算处预算、拨付的款项,都要由财会部、供销总社,乃至比供销总社级别更高的部委审批,并接受财政部与供销总社内部审计部门不定期抽查。
但从2001年到2004年,刘林祥从自己管理的公款账户内陆续分27笔将3.96亿元借给梁某,却始终未被单位发现。
对此,刘林祥在法庭上说,这是因为单位的财务管理存在缺陷。从2004年以前,预算处一直没有完善的财务制度,按照惯例,票据和名章应该分别保管,支票的领用也都由领导批准,但他们单位是都放在保险箱里,他和手下的工作人员都有钥匙,可以随意拿取。因此对于票据的约束和牵制不够。
按照正常程序,如果动用账户资金,属于预算外的需要向领导报告,但实际操作中,他直接开支票就可以出钱。
而他所管理的结算中心也存在管理缺位,没有任何人进行监管,并且经常一年才结一次账。
公诉人询问是否有上级领导进行监管,刘林祥说,领导只检查他们部门的大账,不仔细查。领导曾经要求检查与银行资金往来的对账单,他找到社会上做假票据的人,提供数据伪造了几家银行的假对账单应付检查。“总社根本就不应该成立这个中心”,刘林祥自己评价道。
被挪用的公款多为代管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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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复:供销总社一处长挪用近4亿公款借房产商
jdlp10122010-10-05 21:10:54 发表
供销总社财会部部长李某时任刘林祥上司,他的证言显示,供销总社的资金共分两块:一个是国家拨给的专门款项,这部分是不能动用的;另一部分则是总社自己的钱。刘林祥主管的预算处主要是负责做预算和财务调拨,按照正常程序,支出的款项应该经过严格审批,由会计财务部签字。但刘林祥借出的款项从未经过领导审批。对于刘林祥提到的财务监管缺失问题,他在证言中并未提及。
原财务处副处长张某也对公安机关称,供销总社的账户分为总社、结算中心和供销总社下属的棉麻局贷款资金账户,后者属于棉麻局将收回资金暂存在财会部,而刘林祥动用的近4亿元大部分来自这一账户,小部分来自结算中心的账户。
反贪局在侦查此案时曾对媒体表示,这3.96亿元属于国务院下拨的农业补贴款,是国务院为了鼓励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收购价格而专门下拨的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款项,刘林祥的行为给农业补贴专款造成了极大的风险。但在市检一分院的起诉书中,对这笔款项的来源没有写入指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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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财务处副处长张某也对公安机关称,供销总社的账户分为总社、结算中心和供销总社下属的棉麻局贷款资金账户,后者属于棉麻局将收回资金暂存在财会部,而刘林祥动用的近4亿元大部分来自这一账户,小部分来自结算中心的账户。
反贪局在侦查此案时曾对媒体表示,这3.96亿元属于国务院下拨的农业补贴款,是国务院为了鼓励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收购价格而专门下拨的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款项,刘林祥的行为给农业补贴专款造成了极大的风险。但在市检一分院的起诉书中,对这笔款项的来源没有写入指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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