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陆俊、黄俊杰以及周伟新三名裁判贿赂、操纵比赛的事实被确认以后,大家最为关心的就是他们将以什么样的罪名被起诉,又将给他们怎样量刑?
在此前的龚建平案中,当时在界定犯罪主体时不太明确,足球裁判受贿是否属于商业犯罪,还是个模煳概念。而龚建平当年被认定收受37万元而被判十年,一种说法是因为当时把足球裁判认定为国家公务人员。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汤喜友律师那里了解到,在量刑时,对国家公务员受贿罪的判罚要比商业受贿罪要重。
也就是说,如果把这三名受贿的裁判定义为国家公务员的话,那他们将会受到更重的制裁。而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扩大了商业受贿的主体认定范围,足球裁判受贿,明确被界定属于商业受贿。这样的话,根据刑法163条商业受贿罪规定,对陆俊等人的最高判罚也就是15年。
或许大家会认为,这三名裁判的受贿金额要比当年龚建平的37万要多得多,是不是他们的量刑标准也会大幅提高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研究所的许兰亭律师给出答案,“这个是不会的,因为《刑法》修正案已经扩大了商业受贿的主体范围,足球裁判并不是国家公务员,因此他们应被界定为商业贿赂,最高判刑15年。”
但是《刑法》中对行贿者的处罚并不是很严厉,《刑法》第164条的商业行贿罪也有明确规定,最高刑期是十年。进行商业行贿的判罚,重要的一点是看行贿方是否谋取了重大的非法利益。比如A队本来不想贿赂裁判,但是又不想让自己的球队吃亏,所以他向裁判交一定的“保护费”,这就不属于谋取非法利益。
同时在《刑法》中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并且办案机关一般对主动交代的行贿人不做追究。这体现了着重打击受贿犯罪,鼓励行贿者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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