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今天批转了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以进一步深化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巩固调控成果。
备受关注的房产税,此次并未正式出台,但是《意见》要求,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上海市将积极做好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对上海及外省市居民家庭购房,暂定只能在沪新购一套商品住房,违反规定购房的将不被受理房地产登记。
根据意见要求,上海将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非上海居民欲在沪购买住房申请贷款,必须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两年内在上海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上海还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住房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
同时,上海提高商品住房预售门槛,对2010年7月1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要求完成至主体结构封顶并通过验收,方可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
此外,上海继续增加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着力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规定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动迁安置房上市交易期限可由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提前为满3年。
同时,逐步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年内在中心城区和有条件的郊区全面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并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今后5年,将新增保障性住房100万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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