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6 证券简称:宝莫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5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
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137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共募集资金人民币69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0,604,86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49,395,14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由其出具京都天华验字(2010)第129号《验资报告》。
超额募集资金共计403,755,140元。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前提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拟从超募资金中申请14,500万元(占本次募集资金净额649,395,140元的22.33%)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使用方案如下:
一、归还银行贷款
1、提前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1000万元贷款,该笔贷款年利率为5.841%,将于2011年2月2日到期。
2、提前归还东营市商业银行3500万元贷款。该行贷款其中500万元年利率为5.832%,于2010年10月12日到期;其中1000万元年利率为5.346%,于2011年1月26日到期;其中2000万元年利率为6.372%,于2011年6月2日到期。
3、提前归还招商银行烟台分行3000万元贷款。该行贷款其中1000万元年利率为5.31%,于2011年8月15日到期;其中1000万元年利率为5.31%,于2011年8月22日到期;其中1000万元年利率为5.31%,于2011年9月20日到期。
4、提前归还中国银行东营市中支行4000万元贷款。该行贷款其中1500万元年利率为6.372%,于2010年10月18日到期;其中1000万元年利率为6.372%,于2010年10月21日到期;其中1500万元年利率为6.372%,于2011年4月8日到期。
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市场开拓的需求,为保持公司合理的原材料和产成品的库存,需永久补充流动资金3000万元。
本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承诺:(1)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2)在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从事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14,500万元的超额募集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钱明星、韩建旻、杨上明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后出具了《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就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认为:(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超额募集资金为403,755,140元,根据招股说明书中对超募资金的使用安排和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安排,公司拟分别使用人民币11,500万元的超额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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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购买原材料,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承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对外披露;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影响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规定的要求。(2)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3)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14,500万元的超额募集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1)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超额募集资金为403,755,140元,根据招股说明书中对超募资金的使用安排和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安排,公司拟分别使用人民币11,500万元的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购买原材料,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承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对外披露;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影响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规定的要求。(2)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3)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14,500万元的超额募集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中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
1、宝莫股份本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发表同意意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宝莫股份本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未改变项目内容,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以上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3、宝莫股份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已承诺本次以超额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4、中投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督促宝莫股份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并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O年九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476 证券简称:宝莫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4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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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1)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超额募集资金为403,755,140元,根据招股说明书中对超募资金的使用安排和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安排,公司拟分别使用人民币11,500万元的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购买原材料,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承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对外披露;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影响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规定的要求。(2)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3)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14,500万元的超额募集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中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
1、宝莫股份本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发表同意意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宝莫股份本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未改变项目内容,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以上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3、宝莫股份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已承诺本次以超额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4、中投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督促宝莫股份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并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O年九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476 证券简称:宝莫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4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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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复: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mad3022010-10-08 17:23:02 发表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137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共募集资金人民币69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0,604,86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49,395,14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由其出具京都天华验字(2010)第129号《验资报告》。
二、公司预先使用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为使公司的募投项目顺利进行,公司以自筹资金实施了部分募投项目。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京都天华专字(2010)第1671号专项审核报告,审验了公司预先投入的年产1万吨阴离子型聚丙烯酰胺项目、年产1万吨驱油用表面活性剂项目两个募投项目的资金情况,截至2010年9月3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74,449,514.60元,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元)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元)
年产1万吨阴离子型聚丙烯酰胺项目
84,090,000.00
70,484,271.46
年产1万吨驱油用表面活性剂项目
62,000,000.00
3,965,243.14
合计
146,090,000.00
74,449,514.60
三、具体置换方案
公司决定以本次募集资金74,449,514.60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其中:置换预先投入“年产1万吨阴离子型聚丙烯酰胺项目”的自筹资金70,484,271.46元,置换预先投入“年产1万吨驱油用表面活性剂项目”的自筹资金3,965,243.14元)。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公司董事会决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用本次募集资金74,449,514.60元置换上述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五、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预先投入数额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内容及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74,449,514.60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其中:置换预先投入“年产1万吨阴离子型聚丙烯酰胺项目”的自筹资金70,484,271.46元,置换预先投入“年产1万吨驱油用表面活性剂项目”的自筹资金3,965,243.14元)。
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利益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资金置换,有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74,449,514.60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其中:置换预先投入“年产1万吨阴离子型聚丙烯酰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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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预先使用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为使公司的募投项目顺利进行,公司以自筹资金实施了部分募投项目。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京都天华专字(2010)第1671号专项审核报告,审验了公司预先投入的年产1万吨阴离子型聚丙烯酰胺项目、年产1万吨驱油用表面活性剂项目两个募投项目的资金情况,截至2010年9月3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74,449,514.60元,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元)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元)
年产1万吨阴离子型聚丙烯酰胺项目
84,090,000.00
70,484,271.46
年产1万吨驱油用表面活性剂项目
62,000,000.00
3,965,243.14
合计
146,090,000.00
74,449,514.60
三、具体置换方案
公司决定以本次募集资金74,449,514.60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其中:置换预先投入“年产1万吨阴离子型聚丙烯酰胺项目”的自筹资金70,484,271.46元,置换预先投入“年产1万吨驱油用表面活性剂项目”的自筹资金3,965,243.14元)。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公司董事会决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用本次募集资金74,449,514.60元置换上述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五、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预先投入数额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内容及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74,449,514.60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其中:置换预先投入“年产1万吨阴离子型聚丙烯酰胺项目”的自筹资金70,484,271.46元,置换预先投入“年产1万吨驱油用表面活性剂项目”的自筹资金3,965,243.14元)。
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利益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资金置换,有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74,449,514.60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其中:置换预先投入“年产1万吨阴离子型聚丙烯酰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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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3022010-10-08 17:23:02 发表
的自筹资金70,484,271.46元,置换预先投入“年产1万吨驱油用表面活性剂项目”的自筹资金3,965,243.14元)。
七、保荐机构意见
中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
1、宝莫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发表同意意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宝莫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未改变项目内容,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以上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3、中投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督促宝莫股份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并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O年九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476 证券简称:宝莫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3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137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0,604,86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49,395,14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由其出具京都天华验字(2010)第129号《验资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东营市商业银行营业部、中国银行东营市中支行营业部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连同保荐人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东营市商业银行营业部、中国银行东营市中支行三家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2010年9月29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三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1”),账号为37001655401050154761,截止2010年9月6日,专户余额为15,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1万吨阴离子型聚丙烯酰胺项目募集资金8,409万元及部分超募资金6,591万元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4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9月29日,期限12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1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投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在东营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账号为666110100100121513,截止2010年9月6日,专户余额为35,53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1万吨阳离子型聚丙烯酰胺项目募集资金9,955万元、部分超募资金249,845,140元的存储和使用,及支付尚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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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荐机构意见
中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
1、宝莫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发表同意意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宝莫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未改变项目内容,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以上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3、中投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督促宝莫股份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并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O年九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476 证券简称:宝莫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3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137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0,604,86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49,395,14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由其出具京都天华验字(2010)第129号《验资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东营市商业银行营业部、中国银行东营市中支行营业部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连同保荐人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东营市商业银行营业部、中国银行东营市中支行三家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2010年9月29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三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1”),账号为37001655401050154761,截止2010年9月6日,专户余额为15,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1万吨阴离子型聚丙烯酰胺项目募集资金8,409万元及部分超募资金6,591万元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4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9月29日,期限12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1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投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在东营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账号为666110100100121513,截止2010年9月6日,专户余额为35,53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1万吨阳离子型聚丙烯酰胺项目募集资金9,955万元、部分超募资金249,845,140元的存储和使用,及支付尚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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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3022010-10-08 17:23:02 发表
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5,904,860元,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9月29日,期限12个月;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9月29日,期限6个月;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3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9月29日,期限3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2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投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3)公司在中国银行东营市中支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3”),账号为226008904292,截止2010年9月6日,专户余额为15,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1万吨/年驱油用表面活性剂项目募集资金6,200万元及部分超募资金8,800万元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5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9月29日,期限12个月;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3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9月29日,期限3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3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投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和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投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投证券每季度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宇涛、范翔辉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6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投证券。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投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投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投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中投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O年九月三十日
回复该发言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9月29日,期限12个月;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9月29日,期限6个月;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3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9月29日,期限3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2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投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3)公司在中国银行东营市中支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3”),账号为226008904292,截止2010年9月6日,专户余额为15,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1万吨/年驱油用表面活性剂项目募集资金6,200万元及部分超募资金8,800万元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5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9月29日,期限12个月;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3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9月29日,期限3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3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投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和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投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投证券每季度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宇涛、范翔辉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6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投证券。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投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投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投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中投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O年九月三十日
回复该发言
6 回复: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mad3022010-10-08 17:23:02 发表
证券代码:002476 证券简称:宝莫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2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0年9月18日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0年9月2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应参加会议监事7人,实际收到有效表决票7份。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用74,449,514.60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74,449,514.60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该决议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11,500万元归还银行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购买原材料,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
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11,500万元归还银行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该决议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O一O年九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476 证券简称:宝莫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1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0年9月18日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0年9月2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收到有效表决票9份。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审议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该决议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74,449,514.60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回复该发言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0年9月18日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0年9月2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应参加会议监事7人,实际收到有效表决票7份。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用74,449,514.60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74,449,514.60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该决议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11,500万元归还银行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购买原材料,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
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11,500万元归还银行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该决议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O一O年九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476 证券简称:宝莫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1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0年9月18日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0年9月2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收到有效表决票9份。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审议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该决议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74,449,514.60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回复该发言
7 回复: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mad3022010-10-08 17:23:02 发表
该决议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和监事会出具了明确同意意见。《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11,500万元归还银行贷款,3,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该决议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和监事会出具了明确同意意见。《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O年九月三十日
回复该发言
该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和监事会出具了明确同意意见。《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11,500万元归还银行贷款,3,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该决议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和监事会出具了明确同意意见。《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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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O一O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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