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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洪其:让职代会参与国企改制 天塌不下来

1 潘洪其:让职代会参与国企改制 天塌不下来
xixi16012010-10-09 21:44:42 发表
潘洪其
近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了改制方案不公开、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等情况,引起职工群众的质疑和不满,有的引发了群体性事件甚至极端暴力事件。8月14日,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企业改制方案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裁减和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视为无效”。
在全国总工会的《通知》下发之前三天,8月11日,河南濮阳市林州钢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职工围堵改制工作人员事件,现场聚集职工及家属最多时达400人左右,经省、市及有关方面全力疏导,至8月15日,聚集围堵的职工及家属相继离开。同日,河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光春作出批示,强调凡企业改制重组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否则无效。
全国总工会下发的《通知》和徐光春作出的批示,总结了近期因职工对改制不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两大特点。一个特点是,国企改制方案不向职工公开,职工裁减、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完全由主导改制的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管理层一手操持,职代会以及职代会所代表的职工群众,被剥夺了最起码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这个特点,在吉林通化钢铁公司改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7月22日吉林省国资委作出由民营钢铁公司建龙集团控股通钢集团的决定,要求7月24日起通钢必须全面执行。这样一个由政府主管部门暗中操作并突然强制推行的改制方案,不但普通职工之前未见任何动静,就连通钢管理层也痛感措手不及,当然不可能得到职工的理解和支持。
另一个特点是,一些地方在实施国企改制时,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抱着无所谓的轻慢态度,认为职工都是听天由命逆来顺受的“剩余劳动力”,无论怎么“被改革”都不会闹出麻烦。出于这样的偏见与自信,有关方面不但通过改制方案肆意侵犯职工的权益,而且还严重低估了职工可能产生的反弹,低估了改制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如果说,有关方面在制定改制方案过程中排斥职代会的参与,体现了他们对职工权益的漠视,那么,他们同时“不屑于”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想当然地认为“职工不会怎么样”,更是体现了他们对职工权利意识和维权能力的蔑视。一定意义上,一系列由国企改制不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可以视为有关方面为自己的专断和偏见付出的沉重代价。
必须看到,国企改制要充分吸纳职工和职工代表的参与,绝不是在发生了多起群体性事件之后尊重职工权利的权宜之计,而是国企改制必须遵循的政治原则和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
在中国,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一部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十七大”上被首次写入党代会政治报告,意味着这项制度正式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列,被纳入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范畴。按照《宪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劳动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国企职代会具有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计划和方案的审议建议权,对工资、奖金、劳动保护、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的审查通过权,对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等5项职权。这些都决定了,国企职代会绝不能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摆设,国企改制绝不能空置职代会的法定职权,必须让职代会的政治权利在国企改制中真正“醒”过来,让职工的政治身份在国企改制中真正“站”起来,才能确保国企改制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防止类似“通钢事件”、“林钢事件”的群体性事件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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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xi16012010-10-09 21:44:42 发表
潘洪其近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了改制方案不公开、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等情况,引起职工群众的质疑和不满,有的引发了群体性事件甚至极端暴力事件。
在全国总工会的《通知》下发之前三天,8月11日,河南濮阳市林州钢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职工围堵改制工作人员事件,现场聚集职工及家属最多时达400人左右,经省、市及有关方面全力疏导,至8月15日,聚集围堵的职工及家属相继离开。
全国总工会下发的《通知》和徐光春作出的批示,总结了近期因职工对改制不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两大特点。
另一个特点是,一些地方在实施国企改制时,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抱着无所谓的轻慢态度,认为职工都是听天由命逆来顺受的“剩余劳动力”,无论怎么“被改革”都不会闹出麻烦。
必须看到,国企改制要充分吸纳职工和职工代表的参与,绝不是在发生了多起群体性事件之后尊重职工权利的权宜之计,而是国企改制必须遵循的政治原则和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
在中国,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一部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十七大”上被首次写入党代会政治报告,意味着这项制度正式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列,被纳入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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