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克友 (成都商报评论员)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刚正式施行就遇到了问题:广西某煤矿以矿长和副矿长地面工作繁忙为由,突击提拔7名矿长助理来代替矿领导下井。针对此情况,国家安监总局表示:已采取明确措施,会严格处理。
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想必某些煤矿领导弄虚作假、瞒天过海的招数还会花样翻新。不少人对“领导带班下井”寄予厚望,在于它看起来化解了以前监管部门和煤矿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既然矿工们命贱,煤矿领导的命总是值钱的,将他们捆绑在一起,等于极大提高了矿难成本,似乎就可以一劳永逸地安全生产。
且不说有关部门出台这样的规定有卸责嫌疑———尽管以前也监管乏力,但有了这样的“好主意”,可以不再像以前那样疲于奔命———重要的是,它并没有真正解决监管与被监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不得不陷入阴魂不散的“黄宗羲定律”。
明末清初的思想家黄宗羲说,封建赋税制度有“三害”,其中之一就是“积重难返之害”。历代税赋改革,每改革一次,税就加重一次。黄宗羲定律的本质就在于,如果制度规定不是正本清源,而是致力于修修补补,问题不会得到根本解决,反而会与目的背道而驰。
雨后春笋的矿长助理预示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似乎也陷入了这样的困境。可以遐想,为保证《规定》的贯彻执行,为解决层出不穷的信息不对称,会不会再颁布一个又一个“杜绝煤矿突击提拔矿长助理代替领导下井”之类的规定?然而,矿难的频发,并没有因为有了那些明目繁多的规定而得到根本杜绝。如今的《规定》又在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制度“添砖加瓦”。
在煤矿巷道中搭建安全支架,第一层根基是否牢固至关重要。如果第一层就摇摇欲坠,那么第二层不得不搭建更多的支撑,第三层……第N层呢?不知领导带班下井的规定属于第几层,但显然需要越来越多的支撑,而再多的支撑也可能与安全生产南辕北辙。
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层在哪里?很简单,煤矿成为真正独立的市场主体,监管者回归“守夜人”本位,对敢作奸犯科者“格杀勿论”,乃至令其破产。不在这第一层做文章,搭再高的安全支架都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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