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天津市政府召开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天津市住宅商品房实行准许使用制度。新《办法》重点完善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应载明取得准入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违规要求物业企业协助办理入住手续等内容。
天津市将进一步健全完善配套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稳定发展,让群众住上放心房。《办法》所称的住宅商品房,是指列入天津市商品房备案核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住房。今后,凡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有关部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中应载明住宅商品房的交付标准是取得准许使用证。对于没有取得准许使用证的住宅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为购房业主办理入住手续。
《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商品房项目在未取得准许使用证之前,水、电、气、热一律不合闸并网,从源头上防止违规入住问题发生。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准许使用证,擅自将新建住房商品房交付使用或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为购房业主办理入住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办理入住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购房人可以依法向开发企业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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