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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盐放开假象

1 工业盐放开假象
yao62369322010-10-13 10:40:24 发表
10月2日,江西南昌赣江热化厂法人代表李伏明再次向当地公安局报案,指控南昌盐业公司于八年前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其非法经营工业盐,导致遭遇不明牢狱之灾。这是李自2003年年底以来的第四次报案,前三次均未被立案。
“15年前,国家就放开了工业盐经营,我却因买卖工业盐被判了七年。”李伏明对《财经》记者说,出狱一年多来,李不断往返于北京和南昌之间,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纪委、全国人大常委会等多个部门间奔走,申诉冤情。
2002年4月25日,李因买卖工业盐2417吨、获得人民币16.14万元而被判非法经营罪,被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2万元。
他的经历并非个案。近年来,江西、湖南、四川、江苏、河南等地“工业盐被盐业公司或盐务局查封”的案例此消彼长,在各地法院,因“私自销售工业盐”立案待审的非法经营罪已不下1000起。
按照国务院1990年相关条例和有关部委1995年的相关通知,除食用盐、国家储备盐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外的其他用盐,制盐企业在完成国家分配调拨计划和按规定确保合理库存的基础上,可在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自销。
但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律中,又明确规定实行工业盐专营。这一“名放实收”的管理制度,直接导致了李伏明等人的牢狱之灾,引发层出不穷的“工业盐”非法经营案件。这些案件的出现,被外界视为行业部门垄断思维仍未清除,行业垄断利益依然顽固,盐业放开改革之路仍旧曲折。
中盐公司及各地盐业公司仍旧是盐业市场的垄断者,从1996年至今,它们仍然掌控着“两碱”(纯碱、烧碱)工业用盐以外的所有盐业销售市场。这种垄断局面的出现,除了此前的盐业专营惯性,也与此前数年不时出现的食盐和工业用盐安全问题有关。
即使如此,逐步打破以中盐公司为主体的盐业垄断经营局面,已成为决策共识。
2009年3月,“加快盐业行业改革”首入《政府工作报告》,让业界对停滞达十年之久的盐改重燃希望。随后,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立,并在国务院督办下,由国家发改委体改司和工信部消费品司着手制订新盐改方案。
但时至今日,这场被政策制定者认为“最没风险、技术含量最低”的盐业市场化改革方案仍未出台,其中涉及的部门利益和管理体制的复杂博弈,不尽为外界所知,但改革方案再次拖延几成定局(相关报道见《财经》2010年第5期“盐业垄断缘何难破”),而只要相关改革没有实质突破,盐业变相专营依然难以尽除。
祸起工业盐
2001年1月19日,时任南昌赣江热化厂厂长的李伏明从湖南老家抵赣,刚走出南昌火车站,即被南昌铁路公安局逮捕,理由是“私自贩卖工业盐,并从中获利”。一年后,李因“非法经营罪”获刑七年,并被处以32万元罚款。
南昌赣江热化工厂(下称热化厂)成立于1992年,主要从事工业盐加工与销售。1992年至1999年间,一直挂靠在南昌盐业公司下。2000年3月,热化厂由全民所有制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李成为该厂股东、厂长。
李涉案肇始于1999年1月至2001年1月的一笔交易。1999年,李伏明从盐场购买了40车、共计2417吨工业盐,2000年8月至10月间,在南昌盐业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李向外销售了495.96吨。
判决书认为,在明知购买工业盐应向当地盐业公司报告购买数量,由盐业公司负责组织调运的情况下,李私自从盐场购盐并销售,谋取了非法利益,属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限制买卖的工业盐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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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复:工业盐放开假象
yao62369322010-10-13 10:40:24 发表
2010年10月4日,刑满释放一年半后,李伏明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追问:“工业盐的经营权早就放开了,盐业公司何以说我非法经营?法院何以判我非法经营?”
因工业盐销售而获罪的不止李伏明。2007年11月,江苏苏州市盐务局对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从湖北、江西两家公司购买的121.7吨精制工业盐予以登记保存,之后,公司总经理徐先良被盐务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举报至苏州市公安局。
彼时,江苏省宜兴市南丰印染助剂有限公司总经理禄绿伟,因购买和销售3.59万吨工业盐、获利1582万元,以涉嫌非法经营的罪名已被拘留一年。
2010年7月5日,鲁潍盐业(福州)进出口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存放的42.75吨工业盐被当地盐业局盐政稽查大队全部没收,随后,公司负责人党玉进收到由当地盐业局下发的《关于对党玉进违法营销盐产品的处罚决定》。该决定书认定,党玉进违法营销盐产品42.75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盐产品,并处以人民币10.5万元罚款。
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盐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规定,食用盐、国家储备盐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由国家实行统一分配调拨。其他用盐,制盐企业在完成国家分配调拨计划和按规定确保合理库存的基础上,可在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自销。
与此同时,盐业批发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未设盐业公司的地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
1995年,当时的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又下发《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国家确定的总量(1996年为1000万吨)以外的两碱工业用盐可向小盐场直接订货,价格由双方协商。”
由此,业内解读称,《通知》对由国家计划调拨、由盐业公司统一经营的两碱工业用盐已大部分放开,加之此前《条例》确立的其他用盐自销原则,工业盐市场已基本确定了产销直接接洽、价格双方协商的市场化方式。
不过,倡导市场化的业内人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通知》的后半部分行文:不能够直达供货的小碱厂等零散户的工业用盐和其他工业用盐,由盐业公司组织供应。
地方盐业管理机构和盐业公司正是在这“不被重视”的几十个字中大做文章。这也为盐业公司继续完成对工业盐市场事实上的垄断专营埋下了伏笔。
矛盾的法规
“这就将原本已经市场化供应的其他用盐,又重新纳入到盐业公司的统一经营范围中。”一位不便具名的盐业法规研究人士对《财经》记者评价。
就“工业用盐”而言,业内通常将之分为两碱工业用盐(俗称“大工业用盐”)和其他工业用盐(俗称“小工业用盐”)两类。这种区分主要基于客户的用盐数量,与商品自身特性和生产差异无关。
上述研究人士指出,《条例》中确立的“自销原则”,目的就是让制盐企业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销售商品,不仅可以决定商品的数量和价格,还可以选择交易伙伴并商谈交易条件,它们不再需要通过“第三方”。
但是在《通知》当中,“第三方”再次回到前台。这位人士表示,《通知》已将原来受控制的大工业用盐实现市场化,却将数量不大的小工业用盐画地为牢,“这种背道而驰的做法,实在让人想不通”。
“从目前的国内物流结构看,基本不存在不能直达供货的情况。”李伏明说,工业盐的经营应该完全放开,盐业公司根本专营不了。然而,地方盐业管理机构和盐业公司却紧紧抓住了这一破绽,并曲解为“其他工业用盐都由盐业公司组织供应”。
《财经》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家上述法规,各省均出台了地方盐业条例和盐业管理实施办法,这些文件大多由地方盐务局负责起草,经过各地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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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复:工业盐放开假象
yao62369322010-10-13 10:40:24 发表
在许多地方,盐务局和盐业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盐务局局长就是盐业公司总经理。即使在进行了生产企业划归盐业公司的改制之后,地市盐务局局长兼任生产企业董事长的现象也比比皆是。
在此局面之下的立法,地方盐务局自然首先考虑的是如何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垄断利益。
以《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为例,在1998年进行了修订之后,仍然明确规定“工业及其他行业用盐,必须向省内盐业批发单位购买并保证专盐专用”。《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同样规定,“工业盐属于专营范围”。
“政企不分导致工业盐即使被放开,实际上还是被盐业公司垄断。”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毛晓飞曾对媒体直言,“盐务局借加强食盐市场管理之名,尽可能把食盐专营范围扩大,将工业盐也囊括其中。”
目前,河北、安徽、浙江、广东、河南、湖北、湖南等多个省更以人大立法的形式,在盐业管理条例中将“食盐专营”扩大到“盐业专营”。
《财经》记者获悉,各地各级盐业公司在统一经营的同时,还采用了指导性计划管理,颁发盐运证、准运证或承运证等票证制度的形式,进一步强化其工业盐专营权。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曾针对禄绿伟一案批复“工业盐已不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由此禄在被收押两年后免于起诉。但这是目前不多的被纠正的个案。
2010年6月至7月间,出狱后的李伏明仍从事工业盐销售,在江西上高、湖南沅陵、四川眉山三地,遭到盐业公司没收工业盐140吨,并被地方公安机关恐吓要再以“非法经营罪”之名进行网上通缉。
疯狂逐利
巨额利润是盐业公司一步步扩大盐业专营权范围的原始驱动力。
自1995年两碱用盐全部市场化后,其市场价格大约为300元/吨。与此相对照的,受到盐业公司垄断经营的其他工业用盐价格则高居500元-800元/吨。
事实上,对其他工业用盐的销售,盐业公司基本没有成本支出。其程序常常是,其他工业盐用户直接与制盐企业接洽,而后到盐业公司开票,办理准运证,盐业公司不负责实际买卖和运输。换言之,盐业公司只不过是一个手续上的环节。而就是这一简单的中间环节,盐业公司便可从中至少获得10%利润,有时这一利润额甚至可达到30%-50%。
李伏明告诉《财经》记者,“我们卖给客户的工业盐价格每吨不超过430元,这还包括了点对点运输。客户若去盐业公司买,每吨价格不仅要翻到600元至800元,还要自己找车去盐业公司的仓库拖。”
2008年,全国氯化钠产量为6800万吨,其中,食用盐仅800万吨,工业盐达到6000万吨,市场销售总额达300亿至500亿元。
“多年来,食用盐销量基本保持不变,工业盐销量在大幅增长。”李伏明说,“2009年的工业盐销量肯定超过7000万吨,今年的数字则会更大。盐业公司当然要死死抓住工业盐经营权了。”
在盐业公司获得巨额利润的同时,工业盐用户却因原料价格过高不堪重负。湖南怀化一矾矿企业每月工业盐用量超过1万吨,仅此一项,每年就将多支付原料成本2400万元-4800万元。江苏、广东等地的印染企业,因盐价太高,不得不将工艺进行修改,使用被淘汰的工艺元明粉(即芒硝)替代。
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工业用盐销售模式,与盐业公司垄断食用盐的批发销售并无二致,处于地域性垄断状况。
各级盐业公司均依照行政机关的结构模式设立,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盐业主管机构在本行政辖区内设立一家同层级的盐业公司,再在县、市、自治州和区的范围内又设立一家该层级的盐业公司。
这些盐业公司在其所在的行政区域内拥有排他性的经营权,其他无法律授权或者无法获得其委托的经营者则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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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o62369322010-10-13 10:40:24 发表
2002年之后,垄断之势愈烈。全国或省一级盐业总公司逐步展开对其他盐业公司的并购,如原甘肃省盐业集团公司并入中盐集团成为中盐甘肃省盐业(集团)公司。
其结果就是,一些“小”垄断者开始逐步将权力交给“大”垄断者,后者由此获得更多的批发经营权,地域垄断范围也不断扩大。
于是,在一些地方盐业公司陆续并入中盐公司后,中盐公司获得了原先只有地方盐业公司才能够分享的地域性垄断市场,成为惟一一家在多个地区拥有专营权的企业。
中盐公司2010年1月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03年到2009年的六年时间里,公司总资产规模从37亿元发展到310亿元,增长达七倍之多;利润总额从8452万元翻涨至6亿元,增长达6.1倍。
“说白了,就是为了利益,不许别人卖便宜盐,抢它们市场。”毛晓飞对媒体如是说。
在业内人士看来,加快盐业体制改革是破解垄断的根本之法,只有允许生产企业进入市场,才能真正实现盐业市场化。也只有如此,才可从根本上规范工业盐以及整个盐业市场经营,消除市场中的利益纷争。
然而,《财经》记者获悉,有关盐业体制改革的第七套方案至今仍未走出国家发改委的大门。
接近发改委人士透露,新盐改方案将会采取“两步走”策略,即先允许生产企业进入市场,由生产企业与现有省市盐业公司自由竞争;再放开盐业公司以外的流通企业进入盐业行业。
“按照改革方案安排,两年内会全面放开盐业市场。不过,新盐改方案何时上报国务院仍未可知。”知情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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