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张某购买了一台新车,并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的新车投保。不巧的是,由于当地车管部门网络出现故障,停止办理一切车辆业务,因此延误了其办理正式牌照的时间。为此,张某一直使用购车时汽车销售公司交给自己的一个临时牌照,可牌照的有效期只有5天。购车一周后,张某遭遇了交通肇事,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修车花费了5.2万余元。事后,保险公司以张某的临时牌照过期为由,拒绝理赔。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但其诉求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
临时车牌失效,保险公司拒赔
今年6月8日,张某购买了一台吉普车,销售公司给了他一张临时行驶车号牌,限五日内有效。当天,张某在我市一家保险公司为新车购买保险,保险合同中约定:“除非另有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临时移动证,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不巧的是,6月12日至6月16日,普兰店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由于网络故障停止办理一切车辆业务,导致张某无法办理正式车辆行驶号牌。
6月16日15时,张某驾驶吉普车与停靠在路边的一辆小轿车相撞。经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为此支付了两台车修理费共计5.2万余元。案发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7月21日,保险公司以张某的临时牌照过期无效为由,拒绝理赔。张某表示无法接受,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免责条款有效,车主理赔请求被驳回
在法庭上,张某表示,对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并没有提示自己注意。而保险公司则表示,临时号牌失效的过错在于张某,公司没有过错,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发生事故时,没有合法有效的临时号牌,公司就不予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有关个人声明栏中的签字确认,应视为被告已就保险条款及免责条款进行了说明提示。原告在领取汽车销售公司代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时,应当注意到该号牌的有效期限。原告申办车辆正式牌照,因故未能及时办理时,并没有再次向有关部门申领车辆临时行驶号牌使用,造成其保险事故发生时没有合法有效的临时号牌,被告据此有权根据双方合同规定的免责条款,对原告的理赔请求不予赔偿。近日,中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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