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10月13日发布有关首次公开招股(IPO)前投资指引,要求一般情况下,IPO前投资必须在首次呈交上市申请表格日期前至少足28天、或在证券首日挂牌交易前足180天完成。
指引指出,为清晰起见,上述日数不包括IPO公开招股前投资完成之日以及上市申请表呈交之日和证券交易首日,而至于《上市规则》修订与否,则会留待市场咨询后决定。
上市委员会披露,最近审理两宗上市申请,均是上市申请人在呈交上市申请表格当日才签订IPO前投资协议,而有关交易的完成日期皆在递交申请之后并临近上市委员会的聆讯日期,涉及的价格也远低于公开招股价,IPO前投资者所享的条款较其他投资者大为优厚。
上市委员会表示,该种情况抵触《上市规则》的若干原则,包括有违公平、平等、有序的原则,并认为上述两宗上市申请人应撤消有关投资或应押后上市时间表,以区分IPO公开招股前后,投资者所承受的不同风险。
不过上市委员会也表示,明白某些情况下IPO前投资的条款或有必要较公开招股的条款为佳,例如当申请人出现重大财政紧绌的情况,上市委员会也会考虑每宗个案本身的事实及情况。
回复该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