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份,山东省物价局、省经信委与济南电监办联合下发文件,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37家企业分两批实行了惩罚性电价。经过整改复查,目前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33家企业产品单位能耗达到标准要求,自2010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惩罚性电价,恢复正常电价。
为利用价格杠杆遏制我省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促进节能减排,今年山东省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具体标准为:超过限额标准 10% 以内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02元;超过限额标准10%-30% (含10% )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05元;超过限额标准 30%-50% (含30% )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0元;超过限额标准 50%-100% (含50% )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 0.20元;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
今年共37家企业先后被实行了惩罚性电价,随后,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工作指挥部对实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下达了整改指令,并对超能耗限额标准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经复查,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33家企业产品单位能耗达到标准要求,自2010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惩罚性电价,恢复正常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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