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雅培奶粉因甲虫问题被召回。雅培公司表示,被召回的产品仅在美国、关岛、波多黎各以及加勒比海一些国家销售,中国的产品不在召回范围之内。(10月12日《中国青年报》)
中国的问题雅培奶粉“不在召回范围之内”,基本意味着那些通过网络海外代购、亲友邮寄或者出国旅游时在美国购得这些问题奶粉的中国消费者无法维护自己正当的消费者权益。
无疑,正像今年二月的“丰田召回门”事件一样,在此次雅培问题奶粉事件中,中国消费者同样遭遇了与美国消费者不同等的待遇。同样是消费者,为何因国籍不同就遭到如此不公平的“区别对待”?
究其原因,这背后是一笔经济账!如果遇到产品瑕疵和纠纷,解决问题的办法基本有两个,一个是“自下而上”的,就是消费者就瑕疵产品起诉生产商和经销商,从而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另一个是“自上而下”的,就是生产商主动召回问题产品,并给予赔偿。
那么问题来了,难道雅培奶粉不怕因为“区别对待”政策而引来中国消费者的起诉吗?其实,雅培肯定不傻,它既然已经做出“中国的产品不在召回范围之内”的决定,肯定是权衡过法律起诉和召回产品之间的经济帐的。
从法理上来说,中国消费者可以在中国或者美国提起法律诉讼。但是,对比高额的维权成本和微小的诉讼收益,基本没有消费者会愿意做出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情。基于这样的考虑,雅培公司当然选择了“中国的产品不在召回范围之内”的决定。
在“丰田召回门”事件中,浙江省工商局、消保委凭借10年前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使一汽丰田答应进行经济补偿,251名浙江消费者拿到了人均300元的经济补偿。然而其他省份的消费者就与此待遇无缘。
所以,消除中美消费者之间屡见不鲜的“同命不同权”现象,根本来说还需要完善我们的法律制度,特别是要完善相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和集团诉讼制度,以加强对我国消费者的保护。
普通消费者相对于生产商和经销商来说,是弱势群体,如果在法律维权中靠“单打独斗”的话,维权成本太大,如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引进集团诉讼制度,则可改变普通消费者在维权中的劣势地位,大大加强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使得伪劣瑕疵产品出现的可能性也大大降低。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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