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公司创始人、第一大股东、前董事长陈俭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之后,新当选仅一个月之久的公司新任董事长、总经理彭小军也遭遇了同样的命运。
9月4日,联信永益发布公告称,公司9月3日收到相关部门通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彭小军因涉嫌单位行贿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9月6日,联信永益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询问时表示,彭小军被刑事拘留是前任董事长陈俭案件的延续,并不是两个独立的案件。其坦陈,公司领导层相继出事,对公司产生的负面影响在所难免。该工作人员称,为了不影响公司正常运作,公司董事会已在第一时间重新选举了新的领导班子。至于单位行贿罪会不会继续蔓延到公司其他领导人员,该人士表示不得而知。

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华(博客)告诉本报记者,通俗地讲,单位行贿罪的形成是由单位内部决策机关按照内部决策程序集体商定的,而非一两个决策者独自决定的。因此,作为公司管理核心领导层的前后两任董事长均因此而涉案,并不足为奇。
所谓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当天晚间,联信永益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推举董事王建庆代理行使公司董事长职责并指定副总经理孙玉文代理行使公司总经理职责。与此同时,公司另一董事成员王能光也宣布辞去董事职务。
或面临“双罚制”
刘国华强调,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本单位的意志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贿行为。其实施犯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截至目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单位行贿行为主要有:经单位研究决定的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经单位主管人员批准,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单位主管人员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施的行贿行为。
刘国华表示,构成单位行贿罪必须具备“情节严重”这一点。《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指出,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是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二是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以及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等。
刘国华称,如果单位行贿罪罪名成立的话,联信永益及公司两任董事长将面临“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报记者了解到,最新的单位行贿罪典型案例就有国美黄光裕案二审判决。2010年8月30日,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宣判:驳回黄光裕上诉,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于今年5月18日的一审判决。
如国美黄光裕案一审判决部分内容就提到,被告单位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被告单位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被告人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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