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87 证券简称:新野纺织 公告编号:2010-019号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规范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保荐机构”)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简称“中行南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简称“建行南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中行南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28500349608096001,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部纯棉精梳紧密纺纱生产线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建行南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1001522310059989898,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的新疆阿克苏皮棉加工基地及纯棉精梳纱生产线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行南阳分行、建行南阳分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和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剑峰、贾广华可以随时到中行南阳分行、建行南阳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行南阳分行、建行南阳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行南阳分行、建行南阳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行南阳分行、建行南阳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中行南阳分行、建行南阳分行按月(每月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中行南阳分行、建行南阳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中行南阳分行、建行南阳分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行南阳分行、建行南阳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中行南阳分行、建行南阳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证券代码:002087 证券简称:新野纺织 公告编号:2010-019号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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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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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二猫2010-10-15 03:26:24 发表
为规范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保荐机构”)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简称“中行南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简称“建行南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一、公司在中行南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28500349608096001,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部纯棉精梳紧密纺纱生产线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建行南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1001522310059989898,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的新疆阿克苏皮棉加工基地及纯棉精梳纱生产线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剑峰、贾广华可以随时到中行南阳分行、建行南阳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行南阳分行、建行南阳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行南阳分行、建行南阳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行南阳分行、建行南阳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中行南阳分行、建行南阳分行按月(每月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中行南阳分行、建行南阳分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七、中行南阳分行、建行南阳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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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建行南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1001522310059989898,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的新疆阿克苏皮棉加工基地及纯棉精梳纱生产线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剑峰、贾广华可以随时到中行南阳分行、建行南阳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行南阳分行、建行南阳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行南阳分行、建行南阳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行南阳分行、建行南阳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中行南阳分行、建行南阳分行按月(每月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中行南阳分行、建行南阳分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七、中行南阳分行、建行南阳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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