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0年3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并提交2010年4月23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过出席会议股东现场表决和社会公众股东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以下称本次增发)。
为此,本公司与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东海证券)签订本次增发的保荐协议,聘请东海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增发的保荐机构,东海证券委派李华峰、黎滢作为公司本次增发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增发的保荐工作以及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东海证券对本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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