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
§1重要提示
1.1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公司负责人刘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马仕广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公司基本情况
2.1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元)
40,234,121.15
58,200,354.18
-30.87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
22,124,134.42
28,251,173.18
-21.6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0.0962
0.123
-21.79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12,982,409.57
-15.17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0.0564
-15.82
报告期
(7-9月)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1,520,425.73
-6,127,038.76
-77.28
基本每股收益(元)
-0.0066
-0.0266
-78.3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0.0066
-0.0232
-78.38
稀释每股收益(元)
-0.0066
-0.0266
-78.38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6.87
-27.69
减少3.70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6.87
-24.09
减少4.07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1-9月)
(元)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622,333.22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174,688.12
合计
-797,021.34
2.2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22,762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股份种类
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
22,351,803
人民币普通股
深圳市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9,115,527
人民币普通股
胡心平
2,789,700
人民币普通股
薛定远
2,367,877
人民币普通股
张文英
2,259,700
人民币普通股
陈少明
2,053,300
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1,460,800
人民币普通股
深圳市九茂实业有限公司
1,401,100
人民币普通股
向莉
1,348,950
人民币普通股
王华强
1,047,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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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
2 回复: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
Tziiny92010-10-15 03:38:41 发表
人民币普通股
§3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上年度,公司主要利润来源为公司所持有的陕西炼石矿业有限公司37.5%的股权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所产生股权转让收益。在报告期内,公司无主营业务收入,无其他利润来源。
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2009年3月20日上午,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武侯区地方税务局六所税通【2009】1号)一份,通知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25,615,060.74元。
2009年4月13日,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回复我公司的《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2009)国税告(004)],告知“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是企业收入,不存在缴纳所得税问题。”
2009年7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75号)文件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是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9]25号)回复中,再次明确“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截至本公告发出时,成都市武侯区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尚未就其发至公司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所涉补缴企业所得税事宜出具新的处理意见。
3.3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参加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博讯电子、盈丰公司做出如下特别承诺:
(1)追送股份安排:如SST博讯2007年度利润总额低于1800万元或2007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以外的审计报告,非流通股股东博讯电子、盈丰公司一致同意向股权登记日的流通股东按每10股追送1股,该承诺履行完毕之日后首个交易日起或确认无需履行该承诺之日后首个交易日起,非流通股股东博讯电子、盈丰公司即可按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锁。
(2)限价减持承诺:自所持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在遵守法定承诺的前提下,不会在7元/股的价格以下,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方式在A股市场减持所持有的SST博讯股票。在公司实施现金分红、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支付股票股利时,将按比例对以上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设送股率或股份转增率为n,每股派息为D,则调整后的限售价格P为:P=(7元/股-D)÷(1+n)。
上述承诺在本报告期内均得到履行。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3.5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于2009年8月10日,通过200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政策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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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上年度,公司主要利润来源为公司所持有的陕西炼石矿业有限公司37.5%的股权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所产生股权转让收益。在报告期内,公司无主营业务收入,无其他利润来源。
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2009年3月20日上午,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武侯区地方税务局六所税通【2009】1号)一份,通知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25,615,060.74元。
2009年4月13日,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回复我公司的《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2009)国税告(004)],告知“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是企业收入,不存在缴纳所得税问题。”
2009年7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75号)文件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是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9]25号)回复中,再次明确“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截至本公告发出时,成都市武侯区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尚未就其发至公司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所涉补缴企业所得税事宜出具新的处理意见。
3.3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参加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博讯电子、盈丰公司做出如下特别承诺:
(1)追送股份安排:如SST博讯2007年度利润总额低于1800万元或2007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以外的审计报告,非流通股股东博讯电子、盈丰公司一致同意向股权登记日的流通股东按每10股追送1股,该承诺履行完毕之日后首个交易日起或确认无需履行该承诺之日后首个交易日起,非流通股股东博讯电子、盈丰公司即可按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锁。
(2)限价减持承诺:自所持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在遵守法定承诺的前提下,不会在7元/股的价格以下,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方式在A股市场减持所持有的SST博讯股票。在公司实施现金分红、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支付股票股利时,将按比例对以上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设送股率或股份转增率为n,每股派息为D,则调整后的限售价格P为:P=(7元/股-D)÷(1+n)。
上述承诺在本报告期内均得到履行。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3.5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于2009年8月10日,通过200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政策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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