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范畴
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财政部每年3月底前公布上年公益金项目目录
公益时报讯(记者 孙艳芳) 日前,财政部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政府性基金的定义、申请和审批程序、征收和缴库、预决算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作了系统规定。而发行彩票获得的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范畴。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将更加规范,接受社会监督。
公益金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办法》涵盖的政府性基金中,除了向社会无偿征收的铁路建设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等31项政府性基金外,还包括以出让土地获得收入并有特定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以及彩票公益金财政专项资金。
财政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政府性基金管理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政府性基金概念和含义不明确,存在以收费名义变相设立政府性基金的现象。二是越权设立政府性基金问题屡禁不止,加重了社会有关方面负担。三是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不尽规范。因此,有必要从制度上全面系统地规范政府性基金管理行为,从而出台该《办法》。《办法》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从制度上全面系统地规范政府性基金管理行为。
根据《办法》规定,彩票公益金等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将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截止到上年12月31日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向全社会公布。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规定,于每年4月30日前编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向全社会公布。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项目目录将对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益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以及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编制年度相关政府性基金预决算,逐级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汇总使用单位年度彩票公益金预决算的基础上,编制本级政府年度公益金预决算草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财政部汇总中央和地方公益金预决算,形成全国彩票公益金预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定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对违反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和使用政府性基金等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管理规范需更加细化
彩票业内人士曲昌春认为,财政部印发的《办法》是彩票公益金等政府性基金规范化管理迈出的一大步,是一种进步。“在大的原则和方向性上走出了非常好的一步。”曲昌春说,“《办法》的初衷是好的,以前总说彩票公益金存在‘黑匣子’,公众看不到里边是什么,现在有了这样一个规范管理的文件,是公正公开透明的一种表现。”
同时,曲昌春也表示,彩票公益金等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规范需要一个更加细致化的过程,不是一个简单的文件就能解决问题的,还需要在具体执行方面出台更加细化的执行细则。“比如彩票公益金的用途,公众不仅仅需要一个全国的大概的数字,而是希望看到更细化的数字,每一笔公益金都用到了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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