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
业务分类与统计指标口径说明
本说明仅适用本次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新增及调整的业务分类及统计指标,其他未特别说明事项,按现行统计制度执行。
一、业务分类
1、地方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归入国债业务分类项下统计。
2、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
填报口径比照《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5〕72号)执行。
3、企业(公司)债
将企业(公司)债分类由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其他企业债调整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其他企业债。调整其他企业债的填报口径。无担保企业债券作为其中项列示。
3.1可分离交易转债
填报口径比照《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认股权和债券分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通知》(保监资金〔2007〕338)执行。
3.2中期票据
填报口径比照《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保监发〔2009〕42号)执行。
3.3无担保企业债券
填报口径比照《关于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企业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9〕132号)执行。
4、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采用两个并列分类纬度。保留现行的封闭式、开放式分类。新增境内基金分类,包括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其他基金。分类标准比照《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4〕21号)执行。
4.1股票基金
6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基金;
4.2债券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基金;
4.3货币市场基金
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
4.4混合基金
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并且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规定的基金;
4.5其他基金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类别。
5、股票
新增境内股票行业分类,包括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业、信息技术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传播与文化、综合类。分类标准比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证监信息字〔2001〕1号)执行。
6、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计划
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计划在主体上包含所有主体(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以外主体)发行的计划,形式上包括股权计划和债权计划。根据不重不漏的统计原则,股权计划和债权计划分别通过长期股权投资和贷款分类反映。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计划的填报口径比照《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1号)执行。
7、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不重不漏的统计原则,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上市、非上市公司股权和股权计划,不包括资产管理公司以该股权作为基础资产设立的证券化产品。股权计划指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股权计划,通过“长期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科目反映。
8、债权计划
根据不重不漏的统计原则,债权计划归入贷款分类,通过“贷款-信托计划”科目反映。
9、资产管理公司产品
根据不重不漏的统计原则,资产管理公司产品仅指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证券类产品。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股权计划和债权计划分别归入长期股权投资和贷款。
10、外币境外投资
新增外币境外投资业务分类,分类标准比照《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7〕2号)执行。
二、统计指标
1、交易量
交易量是反映境内常规业务的买入卖出等交易行为的指标,包括买入成交量、买入成交金额、卖出成交量、卖出成交金额。
2、综合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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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分类与口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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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cci04032010-10-17 20:51:58 发表
综合收益率指保险公司投资类资产在报告期内产生的总收益与资金运用平均余额的比率。
综合收益率=(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收益+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资产减值损失)/资金运用平均余额*100%。
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指本年发生额。
资金运用平均余额采用账面余额口径,为月算术平均余额。比如:1月资金运用平均余额=(去年年底资金运用余额+1月底资金运用余额)/2,2月资金运用平均余额=(去年年底资金运用余额+1月底资金运用余额+2月底资金运用余额)/3,依次类推。具体要求参见《关于加强统计数据信息报送工作管理有关事项通知》(保监统信〔2006〕1348号)。
3、资金运用净额
资金运用净额=资金运用余额-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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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收益率=(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收益+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资产减值损失)/资金运用平均余额*100%。
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指本年发生额。
资金运用平均余额采用账面余额口径,为月算术平均余额。比如:1月资金运用平均余额=(去年年底资金运用余额+1月底资金运用余额)/2,2月资金运用平均余额=(去年年底资金运用余额+1月底资金运用余额+2月底资金运用余额)/3,依次类推。具体要求参见《关于加强统计数据信息报送工作管理有关事项通知》(保监统信〔2006〕1348号)。
3、资金运用净额
资金运用净额=资金运用余额-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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