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有三个目的:一个是让未来有发展前途的企业筹集资金、建立更加市场化的公司制度,让它能够成长起来;另一方面,让创业家们能够获得与他创业相匹配的财富增长;第三个,能够让投资者分享未来高成长性企业带给社会的财富。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支持创业板。但从目前运行状况来看,创业板的确有很大的问题,和我们的初衷有很大差距,甚至某种意义上说正在背道而驰。
现在的创业板已经成了一个“创富板”。如果它真的是为创业者提供创富的机制,倒没什么问题,问题的关键是这其中有大量的寻租者,他们手里有一些权,这不见得是当官的行政权力,也可以是保荐人什么的,反正对上市这件事情有某种影响,他们就能到处寻租。
这些人扰乱了市场的规则,破坏了市场的理念,成事不足、败事有余,说实话你给他100万股、500万股,你说他就能把你弄上市?未必。但是你不给他,他会让你上不了市,这是非常严重的问题。
我始终认为创业板企业,对后进来的股东在审核的时候要严格。如果说股东没有持有一年、两年或者是后面加塞进来的,这些人就不能加进来,你没有尝到这个企业初创时候的风险,你现在要获取这么大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
制度的设计应该鼓励创业者获取财富,如果让投机者们获取财富,这个制度肯定是不好的。就个案来说,到底是真正意义上的增资扩股,还是突击入股,需要专业人员看清楚,这是看得出来的。
这里面有个问题,券商直投。一家券商既有直投业务、又有承销业务,既有自己的利益,还要作为一个中介。它还能够公平地披露公司信息、提供公允的建议吗?两者是矛盾的,利益是冲突的。
中国的证券公司,做不到这种公平性。想想2000年IT泡沫之后,美国出台了萨班斯法。这个法把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审计和咨询业务分离,之前是捆在一起的,捆在一起就会有问题。现在同理,证券公司直投就相当于它的顾问业务一样,承销就相当于审计业务,捆在一个主体上面肯定不合适,加上我们自律能力很差,所以一定要分离。证券公司可以有直投,但是直投的企业不能自己做分销。但也有人让别人入股自己承销的公司,别人承销的企业又让你入股,那我就说应该有三年追溯期,过了三年我就不管了,三年之内不能相互交叉。
更重要的是,有的保荐人有时候自己也做直投,但他不会以自己的名义,会拐个弯,这是严重的内幕交易。什么是内幕交易?一个是《证券法》上规定的,还有一个是没有规定的,这就是其中的一个。但是我们可以做一个行政法规加以补充。
还有一个群体,公司高管,很多都持有股份。目前出现大批管理层辞职的现象,管理层都辞职,这个企业还有希望吗?辞职不就是为了加速套现嘛,你要觉得有希望的话肯定在那干呀。对这些人,上市之后时间很短辞职,想套现的,对他的套现要加很多附加条件。上市之后管理层要辞职,比如不足三年、五年辞职的,它的锁定期要无限拉长,加约束条款。比如你在这儿工作了五年,上市以后三年,然后过半年套现,没问题;上市不到半年就走了,一定要到五年后才能让他卖股票。
创业板现在到处是漏洞,我们要把漏洞都堵住。我对创业板有信心,因为中国经济在成长,我们有大量中小企业资源,大家都上市,就有源源不断的东西过来,何况我们的门槛、规则都在。
(吴晓求为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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