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晚报》报道,国家工商总局今天上午公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该办法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的格式条款式合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而此举则限制了格式条款成为“霸王条款”的可能。
办法中明确了合同欺诈的范畴。同时,对于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内容,该办法进行了详细的规范。所谓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
目前,通讯、保修等合同大部分是格式合同。由于该类合同由经营者制定,大多条款利于制定者,有失公平。而该类型的合同也成了孕育“霸王条款”的温床。
重要看点
1.经营者如对消费者造成伤害不能免责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比如在一些旅游合同中则有“如在旅游期间出现人身意外,旅行社不负责任”等条款就属于明显的霸王条款。
2.不得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数额
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等,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3.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
而一些霸王合同一旦签订,就成了消费者的“卖身契”。如一旦购买,所售商品概不退换等条款。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且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该“办法”将于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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