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0-019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10年9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上刊登了《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5、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10月18日上午10:0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富阳市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
(3)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 召集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环保”或“公司”)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庆炎先生。
(6)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代表共7人,代表的股份总数154,6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2.243%。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4,600,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4,600,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4,600,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4,600,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黄廉熙和金臻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回复该发言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2 回复: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破破仔仔2010-10-21 00:23:39 发表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0-019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1、公司于2010年9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上刊登了《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4、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5、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会议召开情况(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10月18日上午10:0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富阳市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
(3)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 召集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环保”或“公司”)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庆炎先生。
(6)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代表共7人,代表的股份总数154,6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2.243%。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4,600,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4,600,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4,600,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4,600,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黄廉熙和金臻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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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0-019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1、公司于2010年9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上刊登了《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4、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5、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会议召开情况(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10月18日上午10:0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富阳市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
(3)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 召集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环保”或“公司”)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庆炎先生。
(6)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代表共7人,代表的股份总数154,6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2.243%。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4,600,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4,600,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4,600,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4,600,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黄廉熙和金臻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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