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0年6月8日上午9: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丽江和府皇冠假日酒店会议室
5、主持人:董事长和献中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9,243,9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5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9,243,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2、《关于选举查昆徽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9,243,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黄松律师、吴伟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股东代表及董事签署的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6月9日
回复该发言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共有1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