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于2010年5月11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5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与表决董事9名,实参与表决董事9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充分的讨论和审议,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更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律师事务所的议案》。
会议同意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律师事务所由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北京金洋)更换为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诚同达),并授权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与北京金洋、金诚同达签订《协议书》。详细情况如下:
一、更换律师事务所具体原因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聘请北京金洋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律师事务所,同时北京金洋指派两名经办律师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现两名经办律师因工作需要调入金诚同达工作。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两名经办律师全程参与尽职调查、相关材料的编制等工作,熟悉各交易方的基本情况,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律师事务所由北京金洋更换为金诚同达。
二、《协议书》主要内容
2010年5月18日,公司与北京金洋、金诚同达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
1、自2010年4月26日起,公司与北京金洋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中的乙方,由北京金洋变更为金诚同达;《专项法律服务合同》项下的、2010年4月26日之后的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均由金诚同达承继。
2、金诚同达继续指派原经办律师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签字律师,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3、金诚同达同意自2010年4月26日起履行公司与北京金洋签订的《保密协议》项下之相关保密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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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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