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公告,公布了《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2011年1月1日起,国内网吧、长途客车等各类交通工具播放电影,将向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缴纳一定版权费。对此,记者先后采访了网吧、长途客车经营者、学者以及普通百姓等,倾听他们的声音。
相关利益主体反应各异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于网吧、长途大巴等播放电影缴纳电影著作权使用费一事,不同的利益主体反应大不相同。其中,网吧业主和一些网友反应最为强烈。记者采访多家网吧老板时他们均称,收取一定的使用费是应该的,但是这个收费标准过高。
面对运营成本的上涨,一些人担心会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刚刚走出校园一年的长春市民张明说:“这个不合理,一般上网吧的人都是回家不方便,或者是学生,去网吧看个电影还得另交钱,本来想少消费地放松,结果要是上一天的网还那么贵,就不想去了。”
相较于紧张的网吧经营者和网迷们,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的运营者们则显得很超脱。“我们也不指着这个挣钱,放不放电影跟拉多少乘客没有什么直接的联系。”长春市凯旋路客运站的一位客运公司经理对记者说,“我们的车除了播放电影外,还播放歌曲、二人转等节目,如果真要收费,我相信很多公司和车主都会选择停止放电影。”
“使用费”不应一收了之
“如果缴纳版权费之后,除了不被起诉,没有任何利益,那‘使用费’不就成了‘保护费’吗?”在采访中,不少网吧经营者有类似的疑问。
吉林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付诚说,这个收费标准的出台可以看作是对传统经销模式的纠正,但是在纠正过程中,要注意三点。首先是获利如何分配的问题,收取的费用交给国家相关部门,还是交给文化产品的作者,这一点要研究清楚,并且向公众公开,要透明;其次,要注意收费范围,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最后,应该分析被收费的单位是不是真正利用文化产品获利了,获了多少利?比如长途客车上播放电影,这能不能让运输部门获得利润?这些最好都要研究清楚区别对待。
据了解,北京、上海、江苏等省市将成为首批施行区域,版权费由影著协聘请地方上“有人脉关系”的人员进行收取。据新华社
■部分收费标准
网吧每天的使用费用为:电脑总量×网吧每小时收取费用×7.5%。
凡播映电影作品的长途汽车,不分使用影片的数量及类别,一律实行统收,每辆车每年收取著作权使用费365元至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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