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22日发布《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对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的表现形态、认定标准及监管措施做出了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会员单位的期货公司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这是我国期货历史上第一次将监管提前至“灰色地带”,从而完善了期货监管的规范。
《指引》专门对期货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进一步严格规范,并对“异常行为”作出具体界定: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客户之间,大量或者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交易;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最新成交价格,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日内撤单次数过多等。与期货交易中的违规行为和违法行为相比,异常交易行为情节相对轻微,通常未达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程度。一般情况下,异常交易行为也未违反交易所的《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业务规则,或者虽然涉嫌违反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但属于情节较为轻微的情形。但如不及时加以引导和制止,有可能姑息养奸。
中金所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确保股指期货市场规范发展的要求,尝试将监管关口由违规行为监管前移到异常交易行为监管,进一步收紧对期货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从而更加充分地发挥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优势,减少、避免违规行为和违法行为对市场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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