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董事长包德元、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欧大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陈炫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注:报告期内,公司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主要为处置合营公司深圳市建业冠德石油产品有限公司50%股权,取得投资收益2,122万元。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 公司报告期内资产、负债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变动原因:
1.货币资金增加主要系控股子公司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公司”)本年新增质押人民币取得美元贷款业务所致。
2.应收票据增加主要系销售收入及采用票据结算方式的用户增加所致。
3.应收账款增加主要系销售收入增加所致。
4.预付款项增加主要系预付大额工程物资和天然气采购款所致。
5.应收利息增加主要系华安公司开展以人民币定期存款为质押取得美元贷款的业务,导致应收人民币定期存款利息增加。
6.应收股利增加系应收深圳大鹏液化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分红款。
7.在建工程增加主要系本公司对在建工程继续投入所致。
8.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主要系公司对预收款项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所致。
9.短期借款增加主要系华安公司本年新增质押人民币取得美元贷款业务所致。
10.应交税费减少主要系购建固定资产增加了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11.应付利息增加主要系华安公司开展以人民币定期存款为质押取得美元贷款的业务,导致应付美元借款利息增加。
12.应付股利增加主要系华安公司应分配给少数股东的现金股利尚未支付。
13.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减少主要系公司偿还了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所致。
14.长期借款减少主要系部分长期借款重分类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15.未分配利润增加主要系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加所致。
16.少数股东权益减少主要系公司收购华安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所致。
3.1.2 公司报告期内利润表构成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变动原因:
1.营业收入增加主要系液化石油气批发业务销售量增加、销售价格上涨,以及管道天然气销售量增加所致。
2.营业成本增加主要系液化石油气批发业务销量增加及采购价格上涨所致。
3.财务费用减少主要系公司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4.资产减值损失减少主要系本年转回坏账准备。
5.投资收益增加主要系本公司之被投资单位分派利润增加所致。
6.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增加主要系报告期处置合营公司股权所致。
7.营业外收入增加主要系滞纳金收入增加所致。
8.营业外支出增加主要系报告期公司固定资产处置损失以及对外捐赠增加所致。
9.所得税费用增加主要系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以及母公司“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到期,企业所得税率由上年同期的10%上升为22%所致。
3.1.3 公司报告期内现金流量的构成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变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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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
2 回复: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
yao62369322010-10-26 16:42:09 发表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加主要系液化石油气批发业务收现增加所致。
2.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加主要系采购液化石油气支出增加所致。
3.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增加主要系报告期处置合营公司股权所致。
4.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减少主要系上年同期偿还美元贷款收回质押人民币,报告期无到期质押款。
5.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增加主要系报告期本公司为深圳市天然气利用工程、西气东输二线工程等重大项目进行大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投资。
6.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增加主要系报告期本公司收购了华安公司少数股东的股权而支付大额对价。
7.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增加主要系报告期新增美元贷款质押人民币,而上年同期无新增。
8.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减少主要系上年同期收到少数股东投入对合并范围内的深圳市华安利民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投资款。
9.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增加主要系报告期内本公司短期借款借新还旧滚动和本年美元贷款增加所致。
10.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增加主要系短期借款借新还旧滚动增加所致。
11.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增加主要系报告期较上年同期支付的现金股利增加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3.1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承诺:
1)自2008年5月20日起不在深圳及深圳以外的任何区域投资或经营与深圳燃气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与深圳燃气发生任何形式的同业竞争;
2)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3.3.2 香港中华煤气投资有限公司及港华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自2008年5月19日起,不在深圳燃气业务或投资所在的同一区域投资或经营与其相同或相近的业务,避免同业竞争;
2)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3.3.3 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分红政策为:《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应在盈利年份向股东分配利润;其中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执行情况:公司2009年度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2.69亿元,公司于2010年6月11日以现金方式发放2009年度股利为1.23亿元,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包德元
1 重要提示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董事长包德元、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欧大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陈炫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回复该发言
2.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加主要系采购液化石油气支出增加所致。
3.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增加主要系报告期处置合营公司股权所致。
4.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减少主要系上年同期偿还美元贷款收回质押人民币,报告期无到期质押款。
5.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增加主要系报告期本公司为深圳市天然气利用工程、西气东输二线工程等重大项目进行大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投资。
6.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增加主要系报告期本公司收购了华安公司少数股东的股权而支付大额对价。
7.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增加主要系报告期新增美元贷款质押人民币,而上年同期无新增。
8.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减少主要系上年同期收到少数股东投入对合并范围内的深圳市华安利民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投资款。
9.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增加主要系报告期内本公司短期借款借新还旧滚动和本年美元贷款增加所致。
10.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增加主要系短期借款借新还旧滚动增加所致。
11.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增加主要系报告期较上年同期支付的现金股利增加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3.1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承诺:
1)自2008年5月20日起不在深圳及深圳以外的任何区域投资或经营与深圳燃气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与深圳燃气发生任何形式的同业竞争;
2)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3.3.2 香港中华煤气投资有限公司及港华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自2008年5月19日起,不在深圳燃气业务或投资所在的同一区域投资或经营与其相同或相近的业务,避免同业竞争;
2)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3.3.3 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分红政策为:《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应在盈利年份向股东分配利润;其中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执行情况:公司2009年度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2.69亿元,公司于2010年6月11日以现金方式发放2009年度股利为1.23亿元,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包德元
1 重要提示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董事长包德元、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欧大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陈炫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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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复: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
yao62369322010-10-26 16:42:09 发表
2 公司基本情况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单位:元注:报告期内,公司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主要为处置合营公司深圳市建业冠德石油产品有限公司50%股权,取得投资收益2,122万元。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3 重要事项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 不适用3.1.1 公司报告期内资产、负债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单位:元变动原因:1.货币资金增加主要系控股子公司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公司”)本年新增质押人民币取得美元贷款业务所致。
2.应收票据增加主要系销售收入及采用票据结算方式的用户增加所致。
3.应收账款增加主要系销售收入增加所致。
4.预付款项增加主要系预付大额工程物资和天然气采购款所致。
5.应收利息增加主要系华安公司开展以人民币定期存款为质押取得美元贷款的业务,导致应收人民币定期存款利息增加。
6.应收股利增加系应收深圳大鹏液化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分红款。
7.在建工程增加主要系本公司对在建工程继续投入所致。
8.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主要系公司对预收款项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所致。
9.短期借款增加主要系华安公司本年新增质押人民币取得美元贷款业务所致。
10.应交税费减少主要系购建固定资产增加了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11.应付利息增加主要系华安公司开展以人民币定期存款为质押取得美元贷款的业务,导致应付美元借款利息增加。
12.应付股利增加主要系华安公司应分配给少数股东的现金股利尚未支付。
13.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减少主要系公司偿还了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所致。
14.长期借款减少主要系部分长期借款重分类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15.未分配利润增加主要系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加所致。
16.少数股东权益减少主要系公司收购华安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所致。
3.1.2 公司报告期内利润表构成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单位:元变动原因:1.营业收入增加主要系液化石油气批发业务销售量增加、销售价格上涨,以及管道天然气销售量增加所致。
2.营业成本增加主要系液化石油气批发业务销量增加及采购价格上涨所致。
3.财务费用减少主要系公司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4.资产减值损失减少主要系本年转回坏账准备。
5.投资收益增加主要系本公司之被投资单位分派利润增加所致。
6.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增加主要系报告期处置合营公司股权所致。
7.营业外收入增加主要系滞纳金收入增加所致。
8.营业外支出增加主要系报告期公司固定资产处置损失以及对外捐赠增加所致。
9.所得税费用增加主要系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以及母公司“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到期,企业所得税率由上年同期的10%上升为22%所致。
3.1.3 公司报告期内现金流量的构成情况及原因单位:元变动原因: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加主要系液化石油气批发业务收现增加所致。
2.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加主要系采购液化石油气支出增加所致。
3.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增加主要系报告期处置合营公司股权所致。
4.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减少主要系上年同期偿还美元贷款收回质押人民币,报告期无到期质押款。
5.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增加主要系报告期本公司为深圳市天然气利用工程、西气东输二线工程等重大项目进行大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投资。
回复该发言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3 重要事项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 不适用3.1.1 公司报告期内资产、负债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单位:元变动原因:1.货币资金增加主要系控股子公司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公司”)本年新增质押人民币取得美元贷款业务所致。
2.应收票据增加主要系销售收入及采用票据结算方式的用户增加所致。
3.应收账款增加主要系销售收入增加所致。
4.预付款项增加主要系预付大额工程物资和天然气采购款所致。
5.应收利息增加主要系华安公司开展以人民币定期存款为质押取得美元贷款的业务,导致应收人民币定期存款利息增加。
6.应收股利增加系应收深圳大鹏液化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分红款。
7.在建工程增加主要系本公司对在建工程继续投入所致。
8.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主要系公司对预收款项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所致。
9.短期借款增加主要系华安公司本年新增质押人民币取得美元贷款业务所致。
10.应交税费减少主要系购建固定资产增加了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11.应付利息增加主要系华安公司开展以人民币定期存款为质押取得美元贷款的业务,导致应付美元借款利息增加。
12.应付股利增加主要系华安公司应分配给少数股东的现金股利尚未支付。
13.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减少主要系公司偿还了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所致。
14.长期借款减少主要系部分长期借款重分类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15.未分配利润增加主要系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加所致。
16.少数股东权益减少主要系公司收购华安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所致。
3.1.2 公司报告期内利润表构成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单位:元变动原因:1.营业收入增加主要系液化石油气批发业务销售量增加、销售价格上涨,以及管道天然气销售量增加所致。
2.营业成本增加主要系液化石油气批发业务销量增加及采购价格上涨所致。
3.财务费用减少主要系公司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4.资产减值损失减少主要系本年转回坏账准备。
5.投资收益增加主要系本公司之被投资单位分派利润增加所致。
6.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增加主要系报告期处置合营公司股权所致。
7.营业外收入增加主要系滞纳金收入增加所致。
8.营业外支出增加主要系报告期公司固定资产处置损失以及对外捐赠增加所致。
9.所得税费用增加主要系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以及母公司“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到期,企业所得税率由上年同期的10%上升为22%所致。
3.1.3 公司报告期内现金流量的构成情况及原因单位:元变动原因: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加主要系液化石油气批发业务收现增加所致。
2.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加主要系采购液化石油气支出增加所致。
3.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增加主要系报告期处置合营公司股权所致。
4.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减少主要系上年同期偿还美元贷款收回质押人民币,报告期无到期质押款。
5.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增加主要系报告期本公司为深圳市天然气利用工程、西气东输二线工程等重大项目进行大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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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回复: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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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增加主要系报告期本公司收购了华安公司少数股东的股权而支付大额对价。
7.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增加主要系报告期新增美元贷款质押人民币,而上年同期无新增。
8.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减少主要系上年同期收到少数股东投入对合并范围内的深圳市华安利民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投资款。
9.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增加主要系报告期内本公司短期借款借新还旧滚动和本年美元贷款增加所致。
10.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增加主要系短期借款借新还旧滚动增加所致。
11.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增加主要系报告期较上年同期支付的现金股利增加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适用 不适用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适用 不适用3.3.1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承诺:1)自2008年5月20日起不在深圳及深圳以外的任何区域投资或经营与深圳燃气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与深圳燃气发生任何形式的同业竞争;2)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3.3.2 香港中华煤气投资有限公司及港华投资有限公司承诺:1)自2008年5月19日起,不在深圳燃气业务或投资所在的同一区域投资或经营与其相同或相近的业务,避免同业竞争;2)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3.3.3 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适用 不适用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公司分红政策为:《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应在盈利年份向股东分配利润;其中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执行情况:公司2009年度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2.69亿元,公司于2010年6月11日以现金方式发放2009年度股利为1.23亿元,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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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增加主要系报告期新增美元贷款质押人民币,而上年同期无新增。
8.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减少主要系上年同期收到少数股东投入对合并范围内的深圳市华安利民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投资款。
9.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增加主要系报告期内本公司短期借款借新还旧滚动和本年美元贷款增加所致。
10.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增加主要系短期借款借新还旧滚动增加所致。
11.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增加主要系报告期较上年同期支付的现金股利增加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适用 不适用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适用 不适用3.3.1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承诺:1)自2008年5月20日起不在深圳及深圳以外的任何区域投资或经营与深圳燃气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与深圳燃气发生任何形式的同业竞争;2)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3.3.2 香港中华煤气投资有限公司及港华投资有限公司承诺:1)自2008年5月19日起,不在深圳燃气业务或投资所在的同一区域投资或经营与其相同或相近的业务,避免同业竞争;2)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3.3.3 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适用 不适用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公司分红政策为:《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应在盈利年份向股东分配利润;其中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执行情况:公司2009年度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2.69亿元,公司于2010年6月11日以现金方式发放2009年度股利为1.23亿元,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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