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0]91号,以下简称《通知》),商业银行在时隔十三年之后将重返交易所债券市场。
这标志着上市商业银行回归交易所债券市场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朝向建立统一债市迈出关键一步,交易所债市和银行间债市长期以来的分割问题有望逐步解决。长远来看,还可以极大地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改善我国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比例严重失调的问题,改善金融业的效率。
对商业银行而言,此举有利于扩大资金的运用渠道,有效分散风险。
据了解,1997年6月,为防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保障金融业的稳定运行,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相关部门决定停止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从事债券交易活动。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改革发展重大措施的稳妥推进,市场规范水平不断提高,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稳步发展,市场基础设施与风险防控机制逐渐完善。
2009年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严重影响,证监会、人民银行、银监会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相关工作。三部门就上市商业银行在交易所交易债券的交易系统、交易债种、后台结算及三部门间的监管合作进行了研究论证,形成了试点方案。
当年1月,证监会与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6月,银监会下发了《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的具体条件。
不过,据《经济观察报》消息,2009年至今,各银行并未在交易所市场完成一笔债券交易。
今次《通知》指出,试点上市商业银行应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债券现券交易。试点期间,试点上市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涉及的债券登记、托管及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现行规则办理。对于试点启动后新发行的债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双方关于跨市场债券品种的转托管业务协议,办理试点上市商业银行债券跨市场双向转托管业务。
证监会表示,《通知》适应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扩大直接融资比重、积极发展债券市场的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充分利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相互补充的优势,优化其资产配置。
据悉,下一阶段,三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协作,总结试点经验,继续推进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提升债券市场整体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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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发[2010]91号
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上市商业银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推进上市商业银行在交易所债券交易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上市商业银行应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债券现券交易。
二、试点期间,试点上市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涉及的债券登记、托管及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现行规则办理。
三、对于试点启动后新发行的债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双方关于跨市场债券品种的转托管业务协议,办理试点上市商业银行债券跨市场双向转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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