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7日专电(记者徐蕊、韩洁)记者27日从财政部获悉,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日前制定了《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表示,受到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力水平的影响,地方高校(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整体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的要求。相当一部分地方高校的办学条件有待改善,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亟待加强,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需要提高。
因此,为进一步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完善中央财政对地方高校发展的支持政策,中央财政决定在原“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设立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地方高校的重点发展和特色办学。为规范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日前制定了《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支持的地方高校包括原“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支持的普通高校;其他办学层次较高,学科特色鲜明,符合行业和地方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根据办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方高校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择优促优、突出重点、扶持特色”的原则。
办法指出,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大对本省(区、市)高校的财政投入。地方高校应积极筹措资金用于相关的配套条件建设,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项目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如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在项目实施中,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当地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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