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关于社会保险强制手段的问题,这次法律规定了,即第63条的规定,当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没有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这一条规定,应该说是强化了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的手段。之所以要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过去20多年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确实大量出现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问题。其中有一些企业是因为客观原因,比如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确实没有能力缴纳,但是也有一些是因为社会保险意识淡漠,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保险费的问题。而如果在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上没有强制手段的话,社会保险这样一个强制实施的制度就难以持续发展下去,它所涉及的劳动者和其他公民的权益就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
所以这部法在第63条给了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更多的手段和落实措施。它的目的还是要通过这样一些措施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更好的保证基金正常收缴,保证所有受益人应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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