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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应社保法回避公务员养老险制度质疑

1 官方回应社保法回避公务员养老险制度质疑
薄荷希米露2010-10-29 12:07:09 发表
针对媒体对于28日通过的社保法中“立法对于公务员、公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提出问题时,胡晓义表示,社保法已经确立了一个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的总体框架,“在这个框架之下,我相信你所提到的过去按人群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以及地区分割的状况会得到更好的改善。本法没有刻意回避任何问题。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所有的劳动者和公民都能够平等享受这种权利。”
社保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以下为现场问答全文
财经传媒新世纪周刊记者:请问胡部长。现在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中有一个饱受诟病的问题,就是它的碎片化。刚才的一位记者已经提到了统筹层次的问题,也就是纵向上的碎片化,另外还有横向上的,不同的群体适用不同的制度。此次的立法当中,对于公务员、公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再次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我想请问,当前人社部对这种制度的整合,建立一个一体化、均衡化的社会保险体系是否已经有了一些比较具体的政策安排?谢谢。
胡晓义:刚才信春鹰副主任已经作了一个很好的解读,社会保险法已经确立了一个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的总体框架,也对城乡统筹问题作出了方向性的规定。在这个框架之下,我相信你所提到的过去按人群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以及地区分割的状况会得到更好的改善。本法没有刻意回避任何问题。我赞成信春鹰副主任讲的,它是立足于长远、立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的劳动者和公民都能平等享受社会保险权利,同时也履行社会保险义务这样一个基本点来设定它的法律条款的。我也相信,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所有的劳动者和公民都能够平等享受这种权利。 谢谢。
请问许主任,代表法中规定了,要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代表不得用他的职务干涉具体的案件和招投标问题,为自己谋利益的经济活动。这条规定会不会成为部门拒绝代表监督的挡箭牌?在现实的案例中,有一些司法案件是找到人大代表反映之后才得到公正解决的。另外,还有一个问题想请问信主任和贾主任,北大的五学者去年上书人大,建议审查财经条例,不知道目前进展如何特别是在暴力拆迁事件频发的情况下,是否对集体土地拆迁有专门的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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