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天开始至10月8日,《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示范文本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室温 应24小时内达标
合同规定,居民有权要求供热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供热。甲方居住建筑符合节能标准,且室外天气为零下9度以上时,甲方应当按标准温度要求自主设定、调节室内温度,而乙方则应保证甲方开启采暖设施24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约定温度。
供热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居民供热,居民已交纳基本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当按未供热天数退还居民交纳的基本费用,并按基本热费等额向居民支付违约金。
缴费 热费明年多退少补
示范文本中明确,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居民应将本采暖季的基本热费足额支付,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自次年1月1日起将收取未支付部分的违约金。居民缴费时,有权要求收费单位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或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采暖费缴费凭证;不能提供采暖费发票或采暖费缴费凭证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
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合同将与今年1月1日起新竣工的居民楼住户签订,但今年仍按照面积收取供暖费,明年冬天采暖季前统计出热计量实施后的供暖费,届时实行“多退少补”政策或将多缴的供暖费直接结余到下个采暖季费用里。
服务 报修电话1小时内回复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需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接到市民报修,应当在1小时内回复市民。出现温度不达标等情况的,供热单位应当在6小时内告知市民处置情况。另外,示范文本拟规定,供热单位因设施安全检修需停热,不得超过6小时,整个采暖季不超过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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