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一致,为何结果不同?原因在于各地法院对“变相期货交易”的认定不同。
“嘉兴茧丝绸事件”发生后,茧丝绸交易市场日见萧条。中国证券报记者看到,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内大多数门店尘封已久,只有几家规模比较大的企业把这里作为存放茧丝的仓库。但萧条的旧市场背后是一座新建的20多层的“国际丝贸中心”。据交易市场会员介绍,这幢楼正是茧丝绸交易市场等出资新建的。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茧丝绸市场结算公司等已搬进了“新家”。
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成立于1992年,早先由中国丝绸进出口公司、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和江苏省、四川省、浙江省丝绸总公司及嘉兴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其第一次董事会会议纪要确定市场交易方式为引进期货机制的现货公开竞价交易,逐步创造条件向标准期货交易过渡。从1995年起,总裁由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委派的刘佳林担任。
2002年,中国茧丝绸市场进行股权改制,增加职工的集体股份。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茧丝绸交易市场2005年的股权结构分为法人投资和自然人投资两部分。其中,最大的单一股东正是当时的法人代表刘佳林,持股比例为19.82%。
“茧丝绸交易市场改制之后,问题很快出现了,此后的一些交易数据极为不正常。”马锡毫说。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平时每天的干茧丝成交量最多200手左右,而2005至2006年年中的日成交量一度达到6000手以上,但连1手实物交割都没有,最后全部被平仓。
大江南的代理律师应胜南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2005年底时,市场突然冒出几个强劲的多头方,和马锡毫等空头方不断成交。等到空头方会员的保证金全部被交易完了,对方还在不断下达指令,使价格每天涨停。有的会员不仅保证金交易完了,还要赔几个亿。
“后来我们知道多头方的部分仓位实际上没有足额的钱,保证金数额都是靠键盘敲出来的。如果没有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的串通,怎么可能做到?”应胜南指出。
但交易市场认为,大江南的保证金损失是其自身过错行为造成的,也是其与巴贝、仟代等公司联手做空、操纵市场所造成的恶果。这种交易风险和责任应由其自身承担,交易市场不负有返还或赔偿责任。
于是,茧丝绸交易市场、结算公司与交易会员之间爆发了大规模诉讼。与大江南一样,浙江巴贝领带有限公司、浙江巴贝丝业有限公司、启东市帝华茧丝绸有限公司、启东市茧丝绸有限公司、南通美杰丝绸服装有限公司、吴江市庙港缫丝有限公司等分别向江苏、安徽、浙江等地的法院起诉了茧丝绸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除了在浙江省起诉的大江南一审败诉外,其余在江苏、安徽等地的诉讼均以交易会员胜诉告终。
案情一致,为何结果不同?原因在于各地法院对“变相期货交易”的认定不同。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这是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进行期货业务引起的保证金合同和经纪合同纠纷。交易市场在成立之初即组织期货交易如若为当时的法律不禁止,但在国家对期货实行许可审批制度后,交易市场仅在其章程等制度的文字上以“现货合同订购”或“合同订购交易”名称代替了“期货交易”字样,其规则内容仍一直沿用期货的基本规则制度。这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交易市场与结算公司组织的现货订购交易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具有显著的区别,而具备了期货交易的特征,且未经期货管理部门的批准。因此,该交易名为现货订购交易,实为变相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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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茧丝绸”判决不一 变相期货交易认定有异
2 回复:“嘉兴茧丝绸”判决不一 变相期货交易认定有异
虫族2010-11-01 13:51:58 发表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由国务院颁发并于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变相期货交易,在此之前并无变相期货交易的禁止性法律规范。但南通美杰丝绸服装有限公司(下称美杰公司)从2005年8月至2006年1月交易期间持有合约的损失的保证金,不是正常交易风险造成的,该损失与交易市场、结算公司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美杰公司所持有的保证金在交易发生亏损后被结算公司所扣收。因此,法院支持美杰公司要求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赔偿其保证金损失的请求。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唯一判定交易会员(大江南)败诉的法院。该法院认为,本案发生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实施前,当时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变相期货交易”如何认定并无具体规定。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关于“中国证监会对有期货违法嫌疑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询问、调查”的规定,是否构成变相期货交易,应当由中国证监会予以认定,人民法院不宜超越职权对该应属国家专门行政机关认定的交易模式的性质进行定性。而根据现有证据,中国证监会至今并未认定(茧丝绸)交易市场的交易模式为变相期货交易。而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暂停交易及调整保证金收取标准是以市场章程和交易规则为依据的,并不构成对大江南的侵权。而且,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并无证据显示交易市场有虚拟交易主体、多头单位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问题。
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对茧丝绸市场所有多头和空头会员在2005年11月7日、8日、9日、12月12日、13日共5天的保证金是否足额进行了司法会计审计。审计发现的问题有交易市场虚拟增加客户保证金的情况;有动用会员保证金或以自有资金进行对外贷款的情况。由于嘉兴茧丝绸交易结算有限公司实收资本仅500万元,且无其他形式自有资金,截至2005年11月9日,却累计发放贷款1.37亿元。
该司法会计鉴定的结论是,被告嘉兴丝绸交易结算公司有动用客户保证金对外发放贷款的行为;被告嘉兴茧丝绸交易结算公司有虚拟增加客户交易保证金的情况,2005年11月7日至9日三天增加的客户交易保证金中存在不足的现象;因存在虚拟增加客户保证金及信贷资产流入客户保证金,对交易的申报和成交产生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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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唯一判定交易会员(大江南)败诉的法院。该法院认为,本案发生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实施前,当时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变相期货交易”如何认定并无具体规定。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关于“中国证监会对有期货违法嫌疑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询问、调查”的规定,是否构成变相期货交易,应当由中国证监会予以认定,人民法院不宜超越职权对该应属国家专门行政机关认定的交易模式的性质进行定性。而根据现有证据,中国证监会至今并未认定(茧丝绸)交易市场的交易模式为变相期货交易。而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暂停交易及调整保证金收取标准是以市场章程和交易规则为依据的,并不构成对大江南的侵权。而且,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并无证据显示交易市场有虚拟交易主体、多头单位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问题。
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对茧丝绸市场所有多头和空头会员在2005年11月7日、8日、9日、12月12日、13日共5天的保证金是否足额进行了司法会计审计。审计发现的问题有交易市场虚拟增加客户保证金的情况;有动用会员保证金或以自有资金进行对外贷款的情况。由于嘉兴茧丝绸交易结算有限公司实收资本仅500万元,且无其他形式自有资金,截至2005年11月9日,却累计发放贷款1.37亿元。
该司法会计鉴定的结论是,被告嘉兴丝绸交易结算公司有动用客户保证金对外发放贷款的行为;被告嘉兴茧丝绸交易结算公司有虚拟增加客户交易保证金的情况,2005年11月7日至9日三天增加的客户交易保证金中存在不足的现象;因存在虚拟增加客户保证金及信贷资产流入客户保证金,对交易的申报和成交产生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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