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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后,教师梦为何依旧难圆
对胡洪峰来说,经常在小学门口转悠,不仅仅是因为“这里好卖”,还因为“我喜欢和孩子们呆在一起”,“要是当年不出意外,没准我会当上他们的老师”。
胡洪峰所说的“意外”,源自11年前自己从山东省新泰师范学校毕业分配时的一场遭遇。1999年,20岁的他从这所中等师范学校(以下简称“中师”)毕业。他拿着苦读3年换来的统一分配工作的报到证去报到,却遭到当地教育局不予分配的回应。 【全文】
中国青年报报道 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张刚此后又陆续代理了一些全国各地中师毕业生的行政诉讼案件,这些人有着共同的遭遇。
张刚认为,首先,这些中师毕业生都是从初中通过考试选优录取的学生,品学兼优。他们都是国家专门为农村中小学培养的小学教师,不少人放弃了上高中考大学的机会,选择了农村小学教师的理想,做好了到中国最艰苦的农村基层小学任教的决心和心理准备。大多数学生在拿到中师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时,亲戚邻人争相祝贺,家人脸上也风光十足。
在张刚看来,这些学生选择中师,除了圆教师梦的想法外,国家承诺的“包分配”政策对他们也是一种吸引。在当时,中师生的培养类型包括三类:一是国家计划内招生(包括定向生),二是委托培养生,三是自费生。国家相应的政策是:国家计划招生的学生由国家分配,委培生由委托培养单位负责分配,自费生是自主择业。大部分中师生除了计划内招生,就是委培生,培养费不是委托培养单位出资,而是学生自己出钱,很多家庭因此负债累累。所以有学生希望尽早毕业后由国家分配工作。
这些中师生在毕业后,一般是持省教育厅或者市教育局签发的报到证,到当地教育局报到,但得到的回复基本一致:不予分配,或者是等着,而且是无限期地等着。很多中师毕业生在遭到分配拒绝后,精神受到极度创伤,有些中师毕业生甚至出现抑郁症、自杀倾向有精神病的。
而当地教育部门给出不予分配的理由无非是:政策改变;没有编制;财政困难;新政策规定学校逢进必考等。当地教育部门实在无法向毕业生交代了,就会采用“组织考试,择优录用”的方式。最后象征性地录用几个有关系的毕业生,就算是完成工作。
有的地方实在是缺少教师,就把这些中师毕业生聘为代课教师。他们的工作量比其他教师大,教学成绩比其他教师好,地位和待遇却相差甚远,工资一般是正式教师的一半还要少,没有评职称的资格,没有评先进的名额,福利也没有。
有这些遭遇的中师毕业生一般首先采取的维权方式就是上访,他们也成为重点监控的对象。上访的代价就是:大量的金钱和时间精力的花费,动不动就带来人身的威胁,有的被拘留,有的被劳动教养,有的被判刑。
张刚认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是法定的安置师范毕业生就业的行政机关,以种种理由拒绝安置毕业生就业,是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毕业生可提起行政诉讼。
长期研究行政诉讼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成栋认为,发生在新泰的这起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地方教育局)对原告(65名中师毕业生)的工作安排处理应该联系原告的诉讼请求,联系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确认。
在他看来,安置工作包括安置行为和安置结果,是一个程序和实体相结合的义务,义务完成之后就意味着原告被赋予了一种身份和职责。他认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教育局发布的《关于刘超等六十五人工作安置问题处理的通知》没有实质意义,因为推荐就业仅是一般性的义务,而法院判决的则是具体的义务,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对65名原告的工作安置问题作出处理,这不是空洞的程序性的义务。
“教育局发这个文是在玩文字游戏,没有履行实质性的义务,没有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王成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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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发文是在玩文字游戏
2 回复:教育局发文是在玩文字游戏
wangdaotonga2010-11-03 14:16:12 发表
但王成栋认为,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会“比较复杂”,首先要有指标,其次要根据指标安排人。“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原告学生十几年来工作没有安排,这并非学生们的过错,是由于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责任。当然还要看该行政机关能不能履行职责。目前来看,新泰市教育局每年都在招聘老师,说明它是有能力的,应该履行。”
在王成栋看来,这种履行不适用现有的政策和法律,因为法律上有“法不溯及既往”的重要原则。
“尽管现在的政策是‘逢进必考’,但过去不是,现有的政策不能溯及既往。因此只能按照当时签订协议时的规定。”王成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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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王成栋看来,这种履行不适用现有的政策和法律,因为法律上有“法不溯及既往”的重要原则。
“尽管现在的政策是‘逢进必考’,但过去不是,现有的政策不能溯及既往。因此只能按照当时签订协议时的规定。”王成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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