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8日,吴先生看中海口金山广场一套面积110.04平米的商品房,与开发商海南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付款方式的补充协议》,约定房价总款为25.2万元,2005年3月30日交房,吴先生当日支付首付款5.2万元,余款20万元向银行按揭贷款。
签合同后,吴先生付给开发商5.2万元,并于2005年1月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向银行贷款20万元,期限20年,月供833.33元,由开发商担保。银行发放了该笔贷款,吴先生也每月按时还贷。
吴先生称,2008年年底,开发商却无理由拒绝交房,不予办理房产证,他就停止了向银行还贷。开发商称,他们公司作为担保方,被银行从其账户扣收了182877元代还吴先生的剩余贷款及利息。
2009年,开发商将吴先生告上龙华区法院,要求吴先生偿还被银行扣收的182877元及其利息3057元,解除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吴先生先付的5.2万元房款以违约金没收。
吴先生反诉辩称,他已履行付款义务,但开发商严重违约,未交房也未办理房产证。吴先生请求确认该房产的产权归他所有,开发商应为他办理房产证,开发商因延迟交房应向他支付违约金39312元。
日前,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支付吴先生逾期交房违约金39312元,吴先生支付开发商逾期付款违约金2520元,驳回双方其它诉求。
2004年12月28日,吴先生看中海口金山广场一套面积110.04平米的商品房,与开发商海南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付款方式的补充协议》,约定房价总款为25.2万元,2005年3月30日交房,吴先生当日支付首付款5.2万元,余款20万元向银行按揭贷款。
签合同后,吴先生付给开发商5.2万元,并于2005年1月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向银行贷款20万元,期限20年,月供833.33元,由开发商担保。
吴先生称,2008年年底,开发商却无理由拒绝交房,不予办理房产证,他就停止了向银行还贷。
2009年,开发商将吴先生告上龙华区法院,要求吴先生偿还被银行扣收的182877元及其利息3057元,解除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吴先生先付的5.2万元房款以违约金没收。
吴先生反诉辩称,他已履行付款义务,但开发商严重违约,未交房也未办理房产证。
日前,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支付吴先生逾期交房违约金39312元,吴先生支付开发商逾期付款违约金2520元,驳回双方其它诉求。
2月3日,吴先生向海口中院上诉,请求确认所购房产归其所有,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及时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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