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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供稿:为服务考生,网易教育推出权威2011公务员考试全程备考指导。本期围绕“国考常识判断”备考这一专项内容,邀请中公教育专家撰稿,剖析其内在规律。更多备考常识,请关注网易教育公务员频道。
2011年国考常识判断热点系列文章(一)——热点之一:新法速递
2011年国考常识判断热点系列文章(二)——热点之二:经济篇
2011年国考常识判断热点系列文章(三)——热点之三:科技篇
2011年国考常识判断热点系列文章(四)——热点之四:文化篇
2011年国考常识判断热点系列文章(五)——热点之五:历史篇
2011年国考常识判断热点系列文章(六)——热点之六:时事纵览
2011年国考常识判断热点一之新法速递
2011年度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公共科目笔试预计将在2010年的11月底或者12月初进行,留给考生复习的时间已经不是很多了。而常识判断具有突出的点多面广的特点,历来是考生复习的难点。为了帮助考生充分利用这段有限的时间复习常识判断,中公教育将陆续推出“2011国考常识判断热点系列文章”,从法律、经济、科技、文化、历史以及全年时事热点五个方面总结了常识判断的热门考点。今天推出第一篇——《2011国考常识判断热点一之新法速递》。
一、国家赔偿法修正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新的《国家赔偿法》将于2010年12月1日施行。
(一)国家赔偿主要性质是救济,而不是监督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此次修正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在总则中,去掉了“违法”二字,意味着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从违法归责变成了有条件的结果归责。同时也更好地体现了国家赔偿的主要性质是救济,而不是监督,从救济的角度来讲,不管是合法还是违法,都不影响赔偿。
(二)超期错拘可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的相关条款修改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精神损害首次纳入国家赔偿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新的法律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人是一种补偿和安慰,对致害者是一种警戒和教育,将会减少损害他人人格、人身权的侵权行为的发生,也体现了公民的尊严。
(四)降低“门槛”,畅通赔偿请求渠道
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实践中,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确认程序成为老百姓申请赔偿过程中需要跨过的一个很高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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