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11月4日报道“上海实施私车额度投标拍卖制度有效控制了机动车数量迅速膨胀的态势;否则,城市道路根本无法承载,无论是地面道路还是高架都要陷入停车场困境,出行成本大幅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大打折扣。”上海市发改委副主任周亚日前在配合全国人大代表专题调研时表示,上海将继续推行私车额度拍卖制度(《东方早报》10月30日)。
或许,应该不难发现,在如何评介上海私车拍照拍卖制度问题上,上海发改委上述官员采用的是“结果”评介标准。不过笔者认为,在此就是暂且不论城市规划及其管理与交通的关系、也不论以事实上没有出现、或者说在上海发改委官员眼里可能会出现城市交通状况,来评介上海的私车牌照拍卖制度是否妥当不谈。而仅以行政决策的合法性与责任分配角度讲,上海的私车牌照拍卖制度显然是有问题的。
首先就私车牌照拍卖合法性看,也许不得不承认的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8月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具有设定行政许可权外,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一年期的临时性行政许可。而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所以在此前提下,换句话也就是说,只要上海的私车牌照拍卖制度在我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生效实施之后,没有经过地方人大立法程序并成为地方法规,那此后至今仍在实施的上海现行的私车牌照拍卖制度就不具备行政许可行为必须具备的合法性。所以说白了,对照《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现行的上海的私车牌照拍卖制度就是违法行政行为!
其次以社会责任分配角度讲,同样不得不承认的是,在社会公共管理问题上,行政与国民的责任承担与分配方式是不同也是有区别的。换个角度也就是说,行政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就应由政府来承担,国民的责任则理应由全社会公众来分担。然以此对照,如果承认城市公共交通状况与城市规划、及与相关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存在一定对应关系是一种公共常识的话,那就不难发现,目前上海的私车牌照拍卖制度,实际上在某种意义上就存在着行政部门掩盖自身在城市规划及其行政管理失误之嫌;而与此同时,拍卖制度的实行,在责任承担上或许也意味着,上海行政部门不仅没有为当地公共交通所可能存在的规划及其管理失误“买单”,相反,却通过车牌拍卖转嫁给了相关国民。而这,不能不让人觉得是一种行政错位、缺位的具体表现。
所以笔者认为,无论以行政行为合法性还是从行政责任承担角度观察,上海发改委官员仅仅只以“结果”评介私车牌照拍卖制度,可以说是存在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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