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租客若然不愿解约
房东只能“换房”不能拿钱
权威释疑
本报讯羊城晚报记者赵燕华、实习生钟振宇、通讯员穗房宣报道:广州最近启动有史以来最大的旧城改造,准备用10年时间耗资千亿动迁60万人。去年12月31日,《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下简称《意见》)出台,明确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可望看齐周边一手楼价。2月8日,市国土房管局对征集的市民疑问作统一回应,当中针对私房拆迁的规定值得特别关注:“如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换言之,被拆迁私房的租客不愿意搬迁的,被拆迁人(房东)只能拿房,不能拿货币补偿。
按照《意见》第十条规定,符合直管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承租人、产权人可以按3:7的比例分配补偿。不少市民来电本报咨询“该分配比例是否能够适用于私有住宅”。
对此,房管局表示,为保障拆迁工作顺利开展,《意见》特别规定将房屋拆迁补偿总额(房屋拆迁补偿总额=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改造奖励费)的30%给承租人作弃租补偿。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是针对直管公有住宅作出的补偿分配规定,是市政府鼓励市民支持旧城改造的体现。”房管局人士解释说,由于私房租赁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意见》尊重租赁双方的意愿,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按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普通私房的房屋租赁,租客不可能像直管公房那样获得拆迁补偿总价款30%的弃租补偿。房东必须与租客进行解除租赁合同协商,如果协商不了,房东在拆迁时只能选择就近安置或异地永迁,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有中介业人士提醒,业主与租客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列明,一旦遇上房屋拆迁,双方如何协商解除租赁合同,或者明确房东提前收回房屋的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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