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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商会贸易融资发展论坛下午场实录

1 中国国际商会贸易融资发展论坛下午场实录
jdlp10122010-11-07 03:21:45 发表


中国国际商会贸易融资发展论坛下午场实录


国际银行商业委员会的新加坡代表苏志成
主持人:各位下午好,我们的论坛继续进行。今天下午的主讲人是苏志成先生,他是国际银行商业委员会的新加坡代表,我们现在有请苏先生上台演讲,有请!
苏志成:大家下午好!我们下午还要再进行一个非常重要的议会,最重要的是大家都吃的很饱,这个演讲本来应该由其他的专家来做,但是现在因为冰岛的火山爆发,他过不来,所以我代为他演讲,他让我代他向大家问好。因为他本来是一定要来的,但是他现在在美国做相关的案子,他没有办法过来,把它延期到了下个月的一个听证会,所以他现在没有办法抽出身过来,他从美国打了一个电话,我们的航班还是没有办法确定,因为火山爆发的阴霾天气已经到了北美洲,所以他不得不延期他的法庭临询,基于这个原因他现在还不能离开美国,必须要留在美国本土一直到下周一。所以我就取代他了,这是一个比较简短的通知。
这个PPT不是我准备的,是JIM博士准备的,今天只是演讲人变一下,其他的内容不会有所变化的。JIM博士虽然来不了,但是我希望把他的照片给大家看一下,这是BBC给他拍的一张照片,他正在等航班,但是没有一家欧洲的航班到达美国的机场。他希望能够来一辆出租车,通过阿拉斯加岛屿来到欧亚大陆,这可能不可能呢?挡下了一辆出租车说带我去北京吧,这些都是不可能的,没有办法,他来不了了。
在我正式开始之前,我还是要向你们推荐一下UCP600的分析评论,这是超过一千页的比较厚重的著作。这里面包含了很多新的国际事件,这本书多少钱呢?我其实不知道具体的价格,我想这个价格肯定不会低于200美元,有可能是250美元一本书,是250美金,我再重复一下。这本书在中国我们希望把影印版本发给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商会将买断在中国出版的版权,你们可以去获得这本书的电子版,从美国到中国这个版权费是很高的,大家可以稍等一下,这本书就可以在中国市场上面世了。我们不仅仅讨论UCP600,我们还讨论了UCP500,我们毕竟花了八年的时间来写论述。
今天我们要讲的一些议题如上所示,如果你有任何的问题都可以随时打断我。
首先,UCP600和UCP500,我们要讨论的一些例子是在新加坡实际发生的问题,它并不是一个议付行,是一个交付行,这个银行交付了这样的一个单据,在新加坡进行开证,新加坡银行收到了票据以后进行了检查,发现了并不符,就跟申请人说我们已经收到了你的票据,都符合了,客户说没有关系,就付出了对票。这个银行把这个票据拿回来以后给了申请者,通过这样的方式就把钱发给了交付人。但是后来发现又反悔了,要求撤回所有的单据,因为原材料涨价了,如果你是发证行你怎么办?这个问题请大家一起考虑一下,我们待会儿会回来的。
第二,UCP600里面的问题,就是已经议付的单据是不是可以修改,这也是一个很有趣的问题,我稍候会跟大家展示这个答案。
第三,LC可否与UCP不同,要求签名与开证人所持样本的签名相符。实际上他仍然有很多很多的签名版本,签名他们要求是完全相符的,这个签名有一些时候并不会给指定银行,所以说你有时候就需要回到你的议付行跟他们开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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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复:中国国际商会贸易融资发展论坛下午场实录
jdlp10122010-11-07 03:21:45 发表
比如说像货运LC来进行重新的商议,但是你怎么能知道这个签名是和原来样本相同的呢?这个完全没有办法进行量化。
第四,我了解在中国、印度都是用LC。只有他们对LC有这样的条款,也就是说LC中所要求运输单据条款的意义何在。他们有时候不承认运输公司所提供的单据,即使说运输公司已经陈述了,比如说你要运输公司去做,运输公司可能根本不会做这件事情,所以说这样的话受益人是完全得不到相关的费用的。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运输单据条款的意义何在。这里会有一个例子的,会举一个大型的运输公司作为启动的例子,但是是比较知名的,为了保密,名字我是不会说的。在LC的信用证里面会涉及到一些术语。
第五,运作单据提交信用证中指明之外的信用机构,开证行应该如何应对。举一个例子,比如说你是开证行,第一分行是建国门外支行,受益人把票据发到了建国门外14号,这种情况会怎么办呢?他本来应该发到建国门外大街1号的,本身这个建国门1号的银行才是开证行,可是受益人却拿了这个票据给建国门外14号这个银行,这种情况会发生什么问题了?
第六,信用证措施中的实体不是买方的情况下,那谁是申请人?实际的买方是谁?举一个例子,假设他不是LC申请者,LC申请者假设是一个代理商,是一个中介,你知道有一些时候这种情况在中国经常发生的,你的买家可能自己不会去看信用证,可能会找一些中介机构来代表他们去开信用证,在票据上都要签买家的名字。我们所说的各种各样的票据还包括这种汇票。那么这种情况下,你到底应该会写谁?有的时候写A、B、C公司,但是如果他是买家,我们在运输的时候为什么不提醒他?所以说对LC的实践者来说,你必须要在申请人上写上买方的名字。但是,如果在申请方上写的不是买方的名字,会产生什么问题呢?我们显示给开证行看了,这里面会产生什么样的有趣的问题。
第七,当买方不是申请人时,什么方面的信息才可以证明这个单据是以买方的名义准备的?
第八,拒付通知的充分行。我们没有向交单者提示所有单据的差异性,所有票据的差异性,我们就没有权利做拒付。
这些都是比较常见的在UCP里面的问题,这些问题里面有一些争论,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有。假设这种情况下,开证行拒付了,我们的开证行碰到这样的问题往往是他们发现了差异性,但是他没有办法证明这种差异性。这种情况下,你没有办法做,你如果作为开证行的话,你只能忽略它,因为你没有差异性的证据。这个是非常重要的一点,但是我们怎么做呢?我们怎么样才能保证拒付通知的充分性呢?
我们来看一下第一个问题,就是说要撤回交单,我们的受益人在第一天的时候提交了这些单据,我们的LC部门就开始处理这些单据是在第三天的时候,在第四天的时候,开证行从受益人这边接到指示说要退回票据,因为他们发现了票据当中可能有一些不符点,他们也跟申请人沟通了,这个时候我们的开证行就收到了受益人所发来的沟通,说我们要退回这个开证行,你怎么做呢?你是要退回这些票据还是说要做重复呢?还是说我们这个开证行是有自行决断权的呢?这里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大家很多人都碰到过这样的问题,你们大家有多少人听说过在这种情况下选择退回票据的请举手。你们多少人会说不好意思,我已经处理了,我不会退回这个票据了,会这么做的请举手,还挺多人的,其他人怎么想呢?同志们,你们一定要做一个决定啊,因为你最多只有五个工作日,所以你肯定要马上做一个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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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复:中国国际商会贸易融资发展论坛下午场实录
jdlp10122010-11-07 03:21:45 发表
我的朋友找到我问我意见,我并没有很好的意见,我就问了他这些问题,我们在做实务规定的时候都要考虑这些问题,比如说我们的JIM博士就考虑到了这些问题,我们亚洲的这些公司也是要作为一个顾问的公司,作为一个顾问方,比如说高教授也是我们的顾问委员会当中的一名顾问,我们的金赛波律师也是我们的一个成员之一,他们不仅仅是顾问,他们本身也是从业者。
我们广泛征集了这些人的意见,我们去讨论,大家跟我的意见一样,就是要付钱。为什么呢?作为开证银行,我处理了这些单据,我发现这些单据中没有不符点的情况,作为一个开证行,你在票据提交之后,你就发现没有什么不符点,你就重复,如果你把票据退回给受益方,受益人,你会发现申请人有什么情况呢?他会追着你,他会跟你说,你刚刚通知我说票据已经都到了,也没有什么不符点,我现在程序也启动了,现在票据在哪里呢?我去哪里拿货呢?这时候你没有办法把这个单子给申请人,你很有可能受到申请人的起诉,这个情况是很有可能会出现的。
因为之前我跟受益人谈好了,我们就是这个价格拿的,他也卖货给我,可是现在货到了,你把单寄回去给受益人了,我拿不到货,谁应该承担这个责任呢?就应该开证行承担这个责任。在我们的讨论当中,我们也是有很多的法律界人士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我们开证行做付款的决定应该是一个明智的做法,很有意思。我们在未来会经常碰到这样的问题,大家也要去思考碰到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做。
提问:我这里有一个问题,在处理中的票据还没有被判定说是相符交打,开证行没有判定是相符交单,只要是受益人提出退回票据的决定,这个是可以退回的,如果还没有判断出是相符还是不符的话,你的做法是有不同的。
提问:从风险的角度来讲,开证行是会像你说的这样做,另外也有一个可能性,就是根据我们国际银行惯例,他们可能会去看这些不符点,来拒付。
苏志成:你是鼓励这些开证行去这么做吗?
提问:我只是说这是一个可能性。因为很多银行在国际惯例当中看到了这些不符点,然后把这些单据叫寄单人作出一个解释,或者是作出一个修改。如果他们没有符合这些目的,通过这些做法其实说个笑话,我们也是会赚到一些额外的小费。当然了,这样的做法是不好的,我当然不鼓励大家这么做,如果你发现有什么不符点,你不要尝试去退回。我可以说在新加坡的银行都不会这么做的。如果新加坡的银行会这么做的话,会遭到谴责,我也同意这么说。
提问:我是从美国来的,我是花旗银行的,我的想法是希望银行能根据他的信誉不要去参考、借鉴糟糕的做法,所以我觉得我们应急要去借鉴良好的银行操作,如果是不符的话就不符,该付的就付。在银行通知寄单人,要支付的时候,寄单人要说这个单据到底应该怎么处理,这里有一个灰色地区,对这种情况,我们好象没有一个非黑即白的答案,这里你需要知道说这个受益人已经提交了单据了,而且这个银行已经处理了这些单据,我也同意一个说法,如果交单人、寄单人同意退回单据的话,如果这个价格不同的话,就没有办法。
苏志成:你一旦把这个门打开,洪水就像决堤一样而来了,LC的信誉就下降了,所以我的客户还有很多大的公司他们就告诉我了,说苏先生,我真的不喜欢LC。在这个时候,我们提交了这个单据,明天告诉银行告诉我说这个有不符点,我去修改不符点,银行又要收我不符点的费用。大家都不喜欢这样的做法,我真的不建议大家这么做。如果这个票据是相符的,那么你就认定是相符的,不要去找什么不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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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回复:中国国际商会贸易融资发展论坛下午场实录
jdlp10122010-11-07 03:21:45 发表
提问:我是来自印度的,如果这个交单不是受益人做的,也发现了不符点是属实的,可以退回票据,也可以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或者是说去问申请人接受不接受这个不符点。这些情况我们逐个来看,比如说第三个情况,这些票据是拒收了,那么我们要去看申请人是否接受,我们现在要看受益人是否愿意撤回这个票据。如果开证行选择第三个方法,你就要看这个就不再是由寄单人来处置的,要看申请人的态度和申请人的解决方案。我的决定是如果申请人接受不符点,我一样还是要付款的。实际上是在你的拒付当中怎么来做。你也要在拒付通知当中点明一点,我们把你的票据代为管理,听候处理了。
提问:我觉得你讲的例子非常好,在LC是一个合同,是一个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合同,这些票据的所有权应该是属于受益人的。在我们开证行支付货款之前,这个受益人应该是有权利来要求我的票据是能够寄回的。这里对于申请方来说没有什么问题,只要票据是在处理当中,但是我们的付款还没有付,所以在这个情况下,只要是你收到信息之后,觉得开证行应该是要退回票据,但是我觉得这个还不是UCP的一个问题,还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不管开证行是否有这个权利要进行承付,我不是很确定,所以我想听听你的想法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怎么看。
苏志成:我觉得银行是有权利去承付的,因为我觉得这是一个损失,是由亿方、受益人本人的一个情况造成的损失,是你造成这个损失的。如果你已经提交了这个单据,这个单据已经没有问题了,我马上可以放单了,我可以对你付款,但是你跟我说你要撤回单据,我觉得这个应该是受益人本人的问题。谁要来赔偿由受益方所带来的损失呢?你要看是由谁造成的损失,谁就负责。
提问:我有一个问题,我很好奇,我想知道处理问题,就是开证行的处理程序是什么样的呢?是接触了和联系了申请人,你刚才说在第三天已经处理完毕,但是还没有支付,这是有一个时差的问题,但是实际上一切程序和书面上的程序都做好了,但是我觉得这不是一个好的做法。因为根据UCP要审单,应该是要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的,但是如果你已经完成了这个审单,你必须要支付,所以我觉得这个银行是要受到批评的。
苏志成:我的意见跟你完全相同,市场上出现过,大家是不是同意我的说法呢?你们在市场上都是摸爬滚打的人,你们也都碰到过这种情况。UCP600已经是很清晰的谈到了如果说开证行发现收到相符交单的时候就必须是承付。这个其实并不是UCP所关注的问题,我只是提到了在实物当中遇到的问题。
当你和申请人来沟通的时候,同时也做了付款通知了,这些都做好了,只是等的高管按下按纽了。对于这些官员来是,对于申请人来说有什么问题了?没有问题,即便是申请人拒绝付款,开证行亿还是要承付的。对于有一些开证行来说,有一些内部的章程或者是内部的操作的问题。当然了,我觉得这个是没有人能够阻止这个问题的,这个是最多五个银行工作日,你必须要负责,所以没有人能够阻止这一点。
提问:苏先生,我觉得这个问题是在等申请人的意见,实际上在等付款,其实不是可能的,这是真实的情况。即便是申请人拒绝付款,开证行依然要付款,有一些人说你付,有一些申请人说你给我一个质押贷款,我来付款,这个钱还是没有从申请人的账户上划出去,所以这不是在等OK,是在等钱的。
第二个问题就是你谈到了处理,当下一次当你问我们什么样的结构的时候,我觉得我们大家有这么多的问题,我们有十个人来举手发言,其实提法有一点怪,你还没有把案例讲的很明白,所以我觉得你在陈述这个案例的时候,要细节更清楚一些,不然我们都没有办法很庆祝。
苏志成:我刚才说过处理,我们都在做,都做好了,就在等高管做出最后的决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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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回复:中国国际商会贸易融资发展论坛下午场实录
jdlp10122010-11-07 03:21:45 发表
提问:我做了很多培训,你不能把它叫做良好的银行操作,你需要去问一个问题,不要去问申请人,因为在最后这是银行自己的问题,因为单据是交到你这里来的,不管说是你碰到了什么样的压力,在最后的时候你可能都会面临一个官司,为了避免上法庭的时候被问到你做了什么决定的时候,你需要自己采取这个决定,所以说不是申请人做什么,你一定要说是自行决断的。
提问:我觉得是一个不太平常的情况,卖方希望收到货款,我不知道大家是不是有看到过这样一个情况,这是一个两难的境地,这是很清楚的一点,就是在法律当中如果单据相符的话,UCP必须要承付,我自己也在想一个问题,你有一个提单,在你的提单当中说你已经交货了,已经发货了,谁所有这个货物,银行拒绝付款是对的,因为这个时候价格可能上升了,但是你已经确实是交货了。大家会说寄单人和受益人是单据的所有权,但是这个货品已经发货了,当货品已经发货的时候,受益人还可以把这个单据要回来吗我觉得不可能的。当这个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时候,也是给寄单行一些指示,这些寄单行也是按照指示来做的,这些指示不是不可撤销的呢?这是我的问题。
苏志成:我觉得可能只有法官或者是律师才会知道这个问题,这个地方的麻烦就在于这些指示是不是可撤销的呢?谁是这些单据的所有人,所有权。我们谈的够多了,应该进入下一个话题,修改一个议付票据,要国货物的收据,我们看第一天受益人已经提交单据给指定的议付行,他是检查了这些单据,他们收到了这些单据,意思就是说比如说发现了票据的不符点,要求追索,所以在第二天上午的时候,他们预付行就已经打款给受益人的账户里,他们已经预付款了。发现在货物收款单上有不符点,从信用证上来看是完全不同的。第三天的时候,这个受益人就重新提交了这个单据,他们修改了这个不符的单据,再提交修改后的单据。
议付行告诉受益人说,这个不符点还在,这个受益人说好,我马上再修改。第五天的时候,他们又再重新修改了这个单据,到了第六天的时候,议付行就告诉你说消除了这些不符点,这个是很有意思的。
我提问题了,这是一个货物收据,货品描述上面,我们这个货物收据上面货品描述的不符点,所以这个银行就拒付出了。第三次的交单发现这具有欺诈性,他们就停下议付行的付款行为。我们看到第五天的时候又一次提交了修改后的票据,这里就问到说议付行的这个做法是不是受到保护呢?这个很有意思的。我这里的问题就是说当你有这个货的时候,你可以看这个货是什么问题,但是你当时光有这个票据的时候你怎么看呢?
在第二条这一块,议付,议付是什么呢?我们刚才的案例当中看到了他们决定预付款的时候,这个时候的票据还依然是被认定是不符的情况,我问大家这是一个议付的行为吗?很有意思吧?
这里你看到是购买货票或者是其货款人为指定银行和其他以外银行的单据,在UCP600下依然还是议付吗?议付行这样做也是不太厚道的,因为票据修改了两次,但是依然最后我们还是发现票据是带有欺诈性的,我觉得你要去问这个问题,去质疑这个问题。实际上这个案例是很有意思的,我不知道大家是不是会同意我这个看法。假设你是议付行,我们都知道我们是由最长的五个工作日发出拒付通知,或者是拒绝付款,有的时候我们要给受益方来修改不符点的。比如说LC向下是有很多的票据的,比如说在发货之后的21天提交这些单据,比如说这是2010年的6月份,你收到了这些票据,发现不符点了,你是开证银行,你拒付了。议付行给你发了一个讯息,他说这是按照受益方的要求,退回了所有的票据,一周之后,他们又把被退回的票据全部的都已经发给你了,而且发现许多的不符点都已经被纠正。是可接受的,只要还是在我们的信用证有效期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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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回复:中国国际商会贸易融资发展论坛下午场实录
jdlp10122010-11-07 03:21:45 发表
根据这里的问题,议付在不符点得到纠正的时候已经完成了,当你在退回这样的票据的时候,你发现这个议付行已经议付了,所以这个他们把票据再给你,他不会再议付了。你看这些问题我已经全部修改了,但是你看这个问题,这个时候法官会说因为你的票据当中的不符点还存在,就已经议付了,这不是一个真正的议付行为不能判定是议付的。
当你给出这些案例的时候,你说说还没有退回货款,交单人、寄单人必须和寄单行是有关系的,我给你一个法律,根据这个合同价款,这个合同的价款是认可说这是一个议付人,但是在这之前是你给我的一个贷款。你的一个问题就是说最后发现是一个欺诈,所以说这个议付行是否是信誉良好呢?比如说这个议付行本身做错了一些事情,可能和受益方一起合作制造了欺骗的事件,你要去讲明白,在我们亚洲国家这是一个惯例。在这个时候,我只是给你拨了一个贷款,帮你先去预付了,这还不是议付,等到你票据完全都正确了,都到位了,我才会去进行真正的议付。另外一种情况是另外一个问题,在这里我会说议付虽然已经是议付了,但是并不是一个违约付款,是一个议付的信用证。在这些问题当中,应该不能算作是一个议付。
如果你要问我个人的意见,我依然会说它可以被看作是议付,因为这是实物当中发生的情况,我看过票据,我和我的客户关系一直良好,我可以先付,我发现这些票据有什么问题,只要他们把这些不符点在有限的时间之内修改完成,确保这个单据是相符的,而且也是在限定时间之内,这就应该是议付了。
提问:我有一个问题,你觉得法官是否会改变他的想法呢?就是说如果议付行同意说受益人,你不能用你的钱,当我在判定你的单据是否相符的时候,你不能用我的钱。
苏志成:这是很难说的,在这里对于法官来说其实并不会知道银行的真正行为,很多时候对于一个从业者来说,都会和律师有很多的意见,我经常也会说律师是会和从业者持不同的意见的。客户是要求融资,我们的相关方说好的,没有问题,你是纽约很著名的一家银行,你的融资没有问题,我可以给你做。这些票据就寄给我们了,我们发现者是一个很好的银行,所以我们做了一次支付,但是我们不会做第二次的支付。这个银行依然还是一个议付行,因为我是用这笔钱来付我的剩余的贷款的,这就是一个问题了。我们看到在香港有一个问题,中国银行,大家知道法官是如何解读这个案例的吗?他甚至是不接受法官所做的判决,你把这个款打到了受益方的账户里才是议付,如果我说你不要把款打到我的账户里,打到我指定人的账户里,你觉得这是一个议付吗?我可以把这个让渡到另外一个账户当中,但是法官不会同意这样做。他会说议付一定是要把款打到受益人的账户里面。
第二点让我想到另外一个问题,有一些LC还是在做一些老的,旧版的一些做法,要求这个银行在提交当日就看这个是否相符,在交单之日的第二天或者是第六天。
提问:我有一个想法,我的观点这个不是一个议付,你知道我的观点,我并不喜欢这里的议付的定义,但是我们既然是在这个框架下来讲,议付是要在相符交单的,但是我们讨论是有两次修正。首先这个银行在相符交单前就已经支付了,所以不是议付。
苏志成:我的观点就是说在这个案例当中,根本就不是一个议付,我根本就不把它看作是一个议付。我知道很多人把议付是这样定义的,而且不同的人对议付的定义是不同的,从我的定义来讲,对于UCP的定义来讲这不是一个议付,非常感谢大家的想法,有的时候我们没有办法的。你需要做的就是要再次打款,然后再把它扣除,再去付你的贷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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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回复:中国国际商会贸易融资发展论坛下午场实录
jdlp10122010-11-07 03:21:45 发表
有时候你问我问题的时候,我会回答你说这个东西是一个议付,比如说像ABC公司这个情况,我就是受益人,有时候你要对我的账户进行一个审核,之所以有这么多的挑战,就是因为这是一个荒谬的结论,我们一定要进行这个议付,到底算不算议付,有一些时候这种激烈的争论也是很有意义的。目前事实上我正在研究这些问题,我们希望从UCP当中去掉议付的概念。
议付只在首次交单的时候出现,稍候修改了票据的时候,议付就不再进行了。这两个问题其实就是持有两种观点之间的差距,我们看看就是怎么样达成一致,这里有一个样本签名的概念。如果这是形成一种议付的情况的话,我是指定银行的话是不会承认这是一个议付的,我没有得到签名,我怎么能知道他提供的签名是完全由申请人来签的呢?因为我没有申请人签名的原件,我为什么要承认它是一个议付呢?如果我是指定人我就不承认。我们一定要请申请人自己亲自签名,这是一个好的实践方式。在律师面前是没有选择的,就是要这么做。
提问: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是可以这么做的,你可以把你想爱加进去的任何证据都加进去。你的信息加的越多,你就把自己置身于更大的风险之中。有只有基于UCP或者是其他的一些规则我们需要这么做。
苏志成:我想说这个是事实发生的情况,但是这个确实是不好的例子。作为受益人,你也同意来签署这样的一些文件,对你来说就非常的不利了。如果LC中没有相关的要求,在指定银行中或者是说在指定银行有相关的需求该怎么做呢?因为我们不知道该么样来鉴定这个签名的真伪性,我们不是官方的机构,也没有这样的权威性,对银行来说可以不可以这么做呢?或者是说指定银行呢?我想这个答案都应该是否的。如果拿到这样的东西,我也不会想做这样的工作。我们怎么才能证明这个签名是伪造的呢?我知道你的签名了,我回去练一个月,我很有可能练的一模一样,在这个情况下,你怎么能辨别我的签名是真的还是假的呢?所以说这个情况是根本就做不出来的。
我们再看看运输票据的术语,我们这里收集了比较典型的运输公司所使用的术语,有一些只有也是来自于LC上的一些术语。如果从LC上挖出来应该是在LC有关运输条款上的一些问题。比如说生产厂家,几位发货人,或者是出口标准包装,装运的规则要符合某国的相关的进口法律等等。我们总是能够从承运商这边获得相关的反馈,有一些时候是受益人要求他们把这些信息加进去,有一些时候我们问受益人为什么要把这些东西加进去,有一些时候在中国,在印度,他们都会要求承运商或者是运货的人把这些东西加进去,但是实际上运货商是不负责加这些东西的。
作为运货商来说,你怎么知道这里的包装标准是出口标准呢?因为你是大集装箱,根本就看不到里面是什么东西,我们不可能作为运输商还去检查集装箱里面是不是还这么做,我们不应该承担这样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在其他国家,不像中国和印度,根本就不会有运货商来做这个事情。另外生产厂家和发货人,他们怎么可能知道这些信息呢?所以说这是很荒谬的。我不会鼓励大家去这么做,因为你运输票据就是运输票据,你没有必要加上一些提单的额外信息,因为这个运输商不会理解,也不想会知道。
提问:您说列出的一些术语成为最佳实践,我在LC中有一些非票据条件的情况下,这些应该是属于非票据的情况,你怎么样来处理这个票据和非票据之间的关联呢?
苏志成:实际上从LC处理的角度来考虑,BL,包括提货等等,这些应该都不是票据情况了,因为你加上去以后,可能就会有问题说你这个票据是不符合的,那边没有提供相关的票据,你这里提供了,他们还要为此付差异罗列费用,所以说我们不鼓励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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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回复:中国国际商会贸易融资发展论坛下午场实录
jdlp10122010-11-07 03:21:45 发表
我们这里了解到往往运货商有很大的问题,不仅仅是因为UCP,有一些时候我们叫运货商不要这么做,他们往往理解为不要接受所有的潜在的确定性,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运货商不会这么做的原因,因为有的时候一些竞争比较激烈,有一些小的运货商会妥协,但是这对你们没有好处,不要这么做。
第四个问题,这个问题很有意思,假设说我们的信用证在第16天过期,第一天的时候受益方提交了相关的票据,并且交由开证行,但是开证行并不是在信用单证上所要求的指定开证行,所以说这里只有一个十天,就是16天这个就过期了,当这个受益人把票据交给开证行的时候,给银行打了一个电话,他问说我应该向哪个银行来交这个单据呢?那个银行的人员说,你可以给苏先生,他在那个分行,但是具体那个分行却没有在LC中标明。假设苏先生所在的分行并没有在指定的银行列表中,这个就会产生很大的问题。你就老老实实根据这个人的指示,把相关的票据发送到了那边。因为这家银行不是在LC中所指定的列表中的一家,所以就产生了一些问题,就使用了备用信用证的问题。由于这个开证行就直接忽略掉了票据,因为根本就不是LC中所列表的银行,受益人从此就要开始对开证行进行起诉,开证行可能会说你这个证已经过了16天了,受益人会说怎么没有拿到钱,这个单据都给你了,怎么不给我钱。开证人说,我已经过了16天也没有收到单据,但是其他人说我已经提交给了分行了,你们怎么不接受,这种情况是谁对谁错呢?
提问:不好意思,我又发言了,在我们中国工商银行ICBC来做,我们有ICBC香港分部,无论是北京分行还是杭州分行,我们都会给他同等的待遇,在UCP里面我们就会指定任何的分行或者是支行为指定银行,这种情况下,就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对他们来说,这都是同一个ICBC的实体,他们能够把这些票据交单给任何一家分行。
苏志成:假设说我们把所有的票据都发到了建国门外这家银行,而且很安全的递送过去了,我把我的这个票据到底应该放到哪里,我不知道,所以我首先给建国门外的这家银行的负责人陈阿九,他接起了电话,说你把这个票据给建国门外十号吧,所以说最后就老老实实的把票据交给了十号的建国门外的分行。这里出了问题是什么呢?这种交单是合法还是不合法的,是有效还是无效的?因为你确实是遵循着指令银行的指令来做这个事情。好,这里有一些基本事实是什么呢?如果开证行的员工告诉我们的受益人把他的票据送到其他银行,其他分支机构会怎么样呢?有没有什么相关的证据。如果你打给银行的员工,你是不是误导了我们的员工,有一些时候是可能的,有时候员工会被误导,就会告诉你陈阿九是在建国门外十号这家分行,这个时候你误导了别人,得到了误会的信息,去了十号分行,进行了错误的交单。这里还有很有趣的一件事情就是开证行会发现有很多的不相符的情况出现,这种到底属于不属于不相符?如果属于不相符的话,是不是应该启用五日通知机制?但是实际上他们连票据都没有见到,因为票据发到了陈阿九那边去了,他们都没有看到,怎么样承认这个差异点呢?如果没有列出这个差异性,怎么作出拒付通知呢?这就是一个矛盾的问题。
我们看一下补充材料,请大家把页面翻到15页,当把这个受益人的票据发给开证行的一些其他的机构,而这个机构其实并不是在LC中所列出的机构的话,由于真正该接受这个票单的银行并没有收到这个票单,所以没有办法做拒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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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回复:中国国际商会贸易融资发展论坛下午场实录
jdlp10122010-11-07 03:21:45 发表
大家对这个判决是否同意?大家同意不同意呢?我想受益人肯定会不同意,他说我们按照你的要求发给了指定的银行,但是你们没有拿到这个东西,怎么能出拒付通知呢?这个要在异同点的分析上的,不能拿到差异比较的报告,怎么能作出拒付通知呢?但是可能在法律观点上来看,就是已经过了16天了,信用证过期了,这个结果有一点啼笑皆非。
受益人抓住的这点就是你们没有做异同点的举证,但是开证行做出来的是你已经过期了,所以说他们拒绝支付,拒绝赔付通知就发出了。在实际过程中,我们确实会碰到这样的问题,有一些时候都是你意想之外的事情会发生。
其他一些例子,包括第六和第七个,有时候LC中的申请者不是买家,就是我们刚才提到的这种情况,或者是说LC里面要求的票据准备的抬头、姓名是买家,但是买家不是申请者,总之就是这样一个错位的情况,会产生什么问题呢?这里会发生什么情况呢?我们看到有一些情况我们会看到,会有一个可能引起混淆的可能性。担保人就是申请人,这个时候就产生了模煳条款了,很不清晰的。所以这个法官就会说在这个情况下,收益就由受益人获取,我同意这个做法。这个判决比较简单了,是由申请人所给出的指示必须是非常清晰和明确的,不能够有任何的模煳条款。我们来看一下富通银行的做法,当我们LC要求在票据当中点明是购买方,是买方,你这些条款必须是非常清晰的,最后一个问题就是拒付通知的充分性。
在我们拒付通知必须要明确说这些票据将会被退回,但是实际上开证行不能够退回这个票据,应该要从要求这边来做,而且要把这些票据代为管理,听候处理。抽出合理时间为由,也是可以抗辩开证行的拒付是无效的。我们应该要去寻找受益方是什么样的指示,如果你把这个单放给申请人,受益人又要求这个票据退回,可是你又无法把这个票据退回了,你肯定是要承担损失的。我这么多年经验确实是看到了很多这样的问题,我在美国也经常看到这些问题,如果你收到了这些票据,而且发现出现了问题,发证行要认识到一点,就是这个是在寄单人或者是受益人所有的,并不是由开证行所有的,所以说开证行没有权利处理这些票据的。对于开证行收到了单据以后,他说不好意思,我真的是已经付款了,交单行跟受益人说的时候,受益人说不行,我一定要要回我所有的票据,这个时候有一个新的购买方,因为当时已经知道了我的单据是不符了,所以我去联系了其他的购买方,他们也同意购买我的货了,这个时候如果收益放没有办法获得这些原来是认定不符的票据,他就要确认说这些损失要由我民开证行负责,否则的话不能让损失转嫁到新的买家身上去。要确保说出现不符的情况,这些票据是怎么处理的。
如果你通知了受益方要退回单据,你要确保说一定要等到受益方发来的指示,而且要等到指示,按照这个指示来做。就是说你要暂时的代为保管单据,然后要跟受益方来确认说我现在是不是能够放单了,因为我还没有收到你的指示,我们建议大家去寻求这样的指示意见。如果你没有这么做的话,你就要承担这些损失了。我们看到了富通银行的例子,法官判断说我的判决还是要由事实判定,这个是很有意思的,他是受拒付无效规则约束,开证人是否在合理时间内寄回单据。现在大家已经有比较明确的概念了,有什么问题吗?我们还是有一些问题回答大家的提问的。
提问:在UCP500的规则下面,他说到说你如果不需要拒付通知是要以单一通知来传递给受益方?香港的渣打银行是把早上发出的,用传真发的,但是这个传真信息是不完整的,没有说是拒付通知,只是指出了不符点,只是用一种内部沟通的语言来描述了不符点,没有说到我拒绝你这个付款的通知,也没有说你的提交是相符或者是不相符的,甚至也没有说我是否现在保管这些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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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lp10122010-11-07 03:21:45 发表
对于这些内部的审单,只是给内部人员来看。下午发了传真,我打了一个电话,打给了同一个寄单行,我说我早上给你发了传真了,因为早上已经传真了,下午又打电话了,也给你保管了文件。这两者之间是不是相关联的呢?我给他们写了一封信,我说你们要在文件中写上单一通知这个事,因为UCP500只是点到了这点而已。
苏志成:实际上UCP600的起草组没有放到单一通知,过去都认为单一通知,其实都是单一通知的。
提问:渣打银行的决定是不是就符合UCP600呢?是不是做到了单一呢?是不是做到了单次呢?能不能分期来做呢?我觉得在我们实物当中都有碰到这些问题,因为这些人他们是在贸易行业的。
苏志成:他们实际上并不是互相认识的,在新加坡他们并不是互相认识的,所以说当这个单据是位于香港的银行提交了,给了B银行,就是开证行,那么你这个时候可能会发现是有很长很长的不符点的列表,这个时候当你有不符点的单据你去打电话的时候,你虽然打了一个电话,但是这个电话不可能是逐一的去把这个部分给写下来了,你是不是拿了笔了呢,我告诉你第一条是什么,提单类当中有不符点,写完了,好的,我们现在写第二个不符点,第二个不符点是什么,没有一个银行会这么做,只会传真给你,就是发给他所知道的联系人。比如说发给某某某先生,然后才会打电话说谁谁谁,你收到了我的传真了吗,今天早晨发的传真,你收到了没有,另一头会说我收到了,那么他就说好的,这个是我们在你的交单当中所看到的这些不符点,由于这些不符点,现在我们是通知你我们是拒绝付款了,告诉我们你的指示是什么,这个时候你要暂扣这些单据。在这里的问题就是我们可以不可以把这个看作是一个单一通知。
电话记录并没有被记录,但是办公室有一个记录,在什么时间打了谁谁谁的电话。
提问:我这里有一个想法,在现实当中根据证据,所有的银行都没有任何的是书面的或者是录音的记录,所以不管你是做了什么决定,谁来相信呢?比如说对于渣打银行,他们是有见证方的。
苏志成:我觉得这是另外一个问题,比如说我看到报告了,提到了拒付的决定,比如说交单行的员工也接到了电话,也是叫去了作证,律师说你收到了这个电话吗?他说是的。这个电话关于什么呢?他就说是关于什么什么什么的,就是这个情况。寄单行的员工如果站在证人席上回答了YES,接到了这个电话,应该就是单次通知了。
当然可能会问说来叫我吃午饭,当然不是这个情况了,我们律师是问你是否同意这通电话是通知你的,他回答是是的,要搞清楚问题。其实我们刚才说到了我们贸易圈是比较小的,可能彼此之间都是互相认识的,ICBC的审单员我就认识,建设银行的我也认识,这些都是互相打通的,所以可能不会简单的回答说开证行的谁谁谁从来没有打过电话,这个是可以查得出来的,也是可以对证出来的。你问他说打电话给你是为了仅仅吃午饭吗?他回答说不是,他给我打电话是为了告诉我这个不符点是作出拒付通知的,这是一个证明。
提问:为什么从这个案例当中我们会学到,当你是一个员工,当你处在争议当中的经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时候,你需要提供这个明确的证据,包括在离开银行之前。比如说我们渣打银行两个员工,他们后来是离开了渣打银行了,是离职了。拒付通知因为是单词通知了,所以是充分的。我们的银行是要求员工以书面的形式记录,一旦经手人是离职的话,我同样是有纪录可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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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lp10122010-11-07 03:21:45 发表
苏志成:当然了,你是可以做这样的记录,花旗银行做了电话的录音,就是电话通话用录音带给录下来了,我是做了这个案子,当时这个申请人是否认了,花旗银行向法院申请说我们是不是可以来做电话录音,法官说可以的,所以他们就回去去调出了这个录音,调出了这个录音之后,原来花旗银行把这些都录下来了。这次他才说花旗银行确实是给我们打电话了。录音其实也是很重要的,当你有录音技术,有录音设备的时候,另一方如果否认的话,或者说是否认这个事实的话,你就知道了其实你是有武器对待他们的。
提问:讲到录音,我有一个想法,还有就是留存的时期,除非你这个银行是保存这些录音的,很多时候银行是在一段时间之后就把录音给删除了,如果你是要以防以后缺乏证据的情况,你要确保你的保存时间。很多时候录音是重复重复录的,所以一年以后你想去调原来的录音是不存在的。花旗银行的客户我们跟他沟通说我们有电话录音,但是客户说当时不是他们接的电话,或者是不是他们打的电话,是另外一个人。花旗银行的例子当时是您接手的是吗?
苏志成:对。
提问:太荣幸了,当时律师告诉我说法官是判定你方有利的,而且你说要等六个月,在半年以后,我还是没有知道这个原因,你能告诉我这个原因吗?这个不符点不是无效的。
苏志成:因为是马来西亚语的,所以你要拿一份复印件肯定也看不懂的。
提问:我想问一个问题,您刚才提到了第四、第五个问题那块,我有一个真实的案例,我自己经历过的,当时是谈到了说有一个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它是一个小城市的银行,DHL是我们的快递商,快递商没有办法把这个单据送到这家银行去,因为这个地方很小,所以让他换一个地址。当时我们代为保管了这个单据,我们就让DHL把这个文件发到了总行去了。我想问你一个问题,你可以不可以给我一些建议,因为有的时候我们单据是在快递无法到达的地方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做呢?对于我们的案例当中,后来还好了,我们的结果是好的,银行还是付钱给我们了,虽然也发现了不符点,我们也修改了,我们还是拿到了这笔款子。我们是不是可以继续这么做?可以不可以一直这么做。
苏志成:有时候你要和小城市的银行或者是头来没有听说过的银行打交道,你要和你自己的开证行去确认,当然这里面有另外一个问题了,因为在UCP600当中,如果你没有完全的遵循指示,你把这个单据发给了开证行,开证行没有收到单据,就是说如果你发了单据,但是单据丢失了,开证行没有收到的话,那么这个情况下,你依然是能够收到付款的。在我们这里提到了说快递服务和物流服务供应商的服务质量。我这里的建议就是在这个情况下,你一定是要和你的开证行来确认一下,来跟他们沟通一下,问一下他们你的分行在这个城市我的快递能不能到,我的快递不能到发到你总行可以不可以?总行也是要根据我们的指示来做的,因为总行是要代表分行来采取这些行动的,这个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我觉得快递服务供应商告诉你说这里有风险,你可能发不到那个地方,你依然要那么做的话,这个时候你可能要承担责任了。
老实说,因为单据是在快递的过程当中丢失了,你也没有其他的单据了,因为开证银行不可能再收到你的单据了,你就可能是要上法庭来解决这些问题了。或者是说开证行是否会愿意跟你合作解决这个问题,因为所在地这么偏远,甚至以前都没有听到过。我应该把这个单据放到哪里去比较合适,而且是严格的根据指示来走。你不可以说是轻易的把单据发出去,你要在快递过程中对单据也是有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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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lp10122010-11-07 03:21:45 发表
提问:我没有什么问题,我有一个想法跟你分享一下。我们总是感觉到了混淆,如果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和提交是否相符,有几种情况,一个是逻辑相符,一个是常识逻辑,还有一个是UCP的逻辑,这个其实是比较困难的。我的买方问我LC是否要求,是要我们承运商来提交这些单子,还是说让我受益方来提交提单呢?
苏志成:你是指运输单据?
提问:这里我们还是有在争执是空运的方式还是海运的方式,这里就是想问说如何来理解,如何来正确的理解,是不是有其他的局限性,比如说要求提单,我们是不能提供不可议的提单。
苏志成:你这里提到了我过去遇到的一些问题,就是LC要求海运的提单,而他是提供了空运的提单。当然了,错误的提单是不可接受的,你要符合海运提单的要求,所以你要确保这次购买当中,这次交易当中是否有海运的提单。虽然说你知道开证行或者是说寄单方、寄单人是承运商,所以对于我们银行来讲,我们的责任不在于说是检查是不是对的,我们都要以UCP的20条的条款思考这些问题。有一些情况下,比如说我们举一个例子,单据上只写着货物收据,但是根据我们UCP的第20条来说是否接受呢?说实话,我这里不想来回答这个问题,因为是完全被删除的,不管是什么名称。你要写BL,只要它的功能是BL的功能,那么就可以了。所以这个很有意思。如果LC要求一个装箱单,那么客户给你装修单了,但是我们的这个数据库当中要求你要一个保险单,这个保险单和装箱单一起来,这个时候是不是要负这个责任呢?你这里是不是要划清界限呢?有时候很难。
我们现在时间已经差不多到了,今天下午在茶歇以后我们会有一个专家讨论会,我建议大家如果有任何问题可以把它写下来,写在一张纸上,你的这个问题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英文,没有关系的,因为我们的专家当中有能够懂中文的,我们也可能是用中文回答,没有关系的,我会尽量的翻译,大家可以尽情的提问,把问题写在纸上,把问题再交给我们,我们在专家讨论环节当中回答这个问题。好,我们休息一下,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苏先生精彩的介绍,也感谢大家的讨论。现在有20分钟的休息时间,20分钟后,请大家准时回来,我们进入讨论环节。
主持人:各位欢迎回到会场,我们下面进入嘉宾讨论环节。这次的讨论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有UCP600起草组成员苏志成先生;中国银行国际结算资深产品经理马申女士;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第四庭法官高晓力;ICC信用证专家林建煌先生,大家掌声欢迎!下面的时间我交给主持人苏志成先生。
苏志成:大家都写完问题了,都写好了吗?大家写好了交给我们的员工?
苏志成: 2009年12月31日颁布的,在BL的过程中,有一些时候他们的货运公司保留他们自己的权利里发货,而不会进行标识,这里会不会产生一些不符点,足够形成拒付通知的条件。首先ICC做一个官方的拒付通知,做一个不符点的统计,但有时候这种动作也会误导运货方。作为我们这个方面来说,我们总是希望这样做,因为我们要谨慎对待BL。即使BL方面没有任何问题,他们把这个货放出去了,他们也不用去考量这个货物产品的原产地的BL。从保单的情况出发比如说要考虑到BC这家公司的运输保单的内容,当货到达了以后没有原始货单,BL也可以提货,这也显示说他们相信这种所谓的不符点是存在的,他们是怎么知道的呢?因为这个BL已经从运输方转到了新的团体,新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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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回复:中国国际商会贸易融资发展论坛下午场实录
jdlp10122010-11-07 03:21:45 发表
A已经把BL转递到B,B会说我是最后的接收者,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运输商仍然是可信的,即使把BL转递到或者转换到其他的方面,这也是一种议付性的BL,为什么货运公司也要引用UCP的BL呢?这个例子其实最早是在新加坡,特殊的例子引入了一个比较严格的针对BL的条件,最后结果是什么呢?也就是说从香港发出货船,如果运货商没有错的话,我记得是美国一家运货商。
ABL是新加坡一家运输公司,这里面要求直接把货物运送到收货商,也就是在印度的一家公司。当货到了以后自然开证行要求把这个单子回寄,但是ABL说我们已经把货发出去了。这个银行就说你怎么能够把我的货发出去,但是ABL说对不起,我们有很严格的BL,这个BL实际上跟非议价型BL是相同的概念。在票据上写的申请者并不是A,所以受益人当然是不满意了,才会在新加坡打这个官司。
如果这个法官是新加坡人,他仍然是一种BL情况下,也就意味着原始的BL必须进行交单,这个过程中证明他和美国的供货商之间通过了邮件进行了沟通,但是美方对法官判定并不认同,因为ABL总部是在美国了,但是它这次发货是用新加坡的船运公司发的货,他们花了很多人力来打这个官司,但是这个还是属于BL一种类型,他最后输了这个官司。
记名提单是BL的一种,这个里面是出了什么问题了?因为拿到的是一个记名提单,而记名中的人是他的托付人,所以可以提货,就把货提给了新加坡的提货人。当货物来到了新加坡的时候,由于要求记名提单不能放到客户仓库中,他直接进行了提货动作,他们是有权利来这样做的。即使同一个事情在英国和香港是完全不一样的后果,这种类似的事情发生以后货运公司变得越来越保守,他们在接受BL额外信息的约束的时候变得越来越保守。在银行界的人对这种也是不满意的,他们会找到很多的这种不符点。在UCP600中这种就是不可适用的,如果你希望从中找出不符点,可以从LC中找出,因为BL是不可接受的。因为他们隐藏了一些条款,你完全不知道,你也许以后会知道是一种可适用条件,你会去援引相关条目因为有这个情况我是拒付的。但是申请人会跟你去抗辩,去申诉,因为他已经指定他的指定行接收货物,所以这样就会产生一些矛盾。A给B,B转给C,这样可转让提单就会产生很多问题。
提问:如果相关的承运商是不放货的情况下,我就信任它,如果他放货我认为这种情况是不可信的。我建议你们银行从业者做跟单的时候,在验单的时候不要采用这种方法,因为这个是在新加坡的一个情况。
提问:实际上根据伦敦的实践,你无论怎么样还是要准备相关的票据,美国会认为这是毫无意义的,他们会认为我们的责任不是在纸面票据上,而香港其实也是应用英美大陆法系的,他们也会有这样一种权利。因为这除了纸质票据还支持电子票据,他为了电子票据做支撑的一套规则。在未来可能手上并没有一张真实的单据来表明BL状态,电子状态也是可以承认。
苏志成:我认为这种可转让提单交给电子提单或者电子票据规则来执行。如果这个是不可转让提单,比如说像记名提单这种情况就不一样的,根据BL不同的情况可以有不同的判决方式。
马申:我是开证行或者我是确认行,或者我是指定的银行,我不会认为这种是某种不符点的。
苏志成:确实有这样是这样做的,他们称之为不符的单据和票据,你会面临承担后果,因为人没有得到该得的支付就会产生问题,开证行收到了这种抗辩以后会找到申请人,申请人去寻到运货商。
马申:我在香港注意到有很多银行都给我们发这种拒付通知。
苏志成:请你注意到这是在东南亚的情况,很多东南亚的银行都跟香港的一些银行有LC的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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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lp10122010-11-07 03:21:45 发表
提问:我想基于我的经验给银行从业者一个警告,因为这是非常新的事情,无论你在聘请外部的法律委员会或者内部法律咨询会,你都会有几千宗这样的提单的案例,所以请大家一定要注意,特别是像菲律宾这些东南亚的国家,他们不会把你记名提单视为正常的,他们都认为有不符点。在中国的情况目前是怎么样的呢?我不知道中国的海商法法律是怎么样的。我在中山大学学的时候是没有,但是我现在不知道是什么情况?
林建煌:为了方便我就直接说中文了。实际上据我所掌握的海商法的情况是这样的,或者说全球有关记名提单获权性的问题,在全球多个国家有多个不同的认定。换句话说有一些国家认为具有获权性,有一些国家认为没有具有获权性。当然我们可以举出具体的国家的例子,比如说在中国大陆,在美国记名提单不具有获权性的。据我了解,在法国、瑞典,我的印象在新加坡也是,据说在英国曾经有两个相反的判例,一个是支持的,一个判例是相反的。据我们平时所拿到的此类提单,如果有发生问题主要是集中在哪里呢?就我们所知道,就国内海商法数据提单术语有三种,一种是记名的,一种是不记名一种是纸质抬头的,这里面各国所掌握的立法有分歧在记名提单上。这个问题就我们在信用证实物当中,这样作为银行主席是基于UCP框架之内考虑这个问题,就是说我们需要去审单的时候,需要适当的了解一下背景支撑的法律是什么,这份提单所适用法律是什么,换句话说,某一些国家的银行认为我们拿到一份提单,上面带有四种条款,我们用术语来说就是无单换货条款。这种条款本身就意味着提单的获权性是没有的,而且得到了国家的法律的支撑的时候,我想银行是没有拒付的理由。
为什么呢?我们银行在处理UCP,但是我们讲UCP本身就是国际商法的一部分,是国际惯例,本身就是国际商法的一部分。我们更多的会在这个时候考虑到它的功能,功能的背后实际上是需要得大法律的支撑的,我就说这些。
提问:我有一个对高先生的问题,从我的角度来讲,我看到很多的要求,这个要求就是说让银行来做他们的调查完成UCP,比如说是反洗钱的等等这些情况。如果说一个指定的银行在UCP的框架之下和信用证项下是一个合格的银行,是一个有资格的银行,但是这个银行没有做到金融方面的反洗钱的金融法规之下,这个指定银行是否是能够受到保护呢?是能够从法官的角度来讲受到保护呢?我就问这个问题。
高晓力:我还是喜欢用中文来说,这个里面有一个信用证的交易,中间还会涉及到反洗钱法这样的法律的时候,法院会怎么来对待这个问题。我本身对反洗钱法没有什么研究,但是我知道在民事审判当中我们是坚持这样一个思路,因为在民商日审判当中处理的仅仅是民事法律关系,在这个当中某一方当事人触犯了行政法规之类的,该接受什么样的行政处罚不会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当中一并去处理,是通过比如说行政法规该受什么样的处罚,是由行政部门去处理。
因为我没有读过反洗钱法,您能先给我解释解释是一个大概的什么情况吗?因为基于我的理解,至少是一个法律,不是行政法规。
提问:反洗钱法在国际上有一些国家有一些立法,包括我们国家的人民银行其实也专门有过关于反洗钱方面的一些法规。在国际上,包括联合国也有一些关于反洗钱方面的法规,在某一些国家是一个法律,在某一些国家是一些监管机构或者是政府机构的法规。我们为什么问这个问题呢?是因为在目前来讲,对LC的从业者来说是很重要的,我们做的是单据,我们看的是单据,所以从单据的角度来讲,我们没有办法去识别说是不是没有任何的问题,是否是会有反洗钱的问题,或者是恐怖组织的问题。我为什么问这个问题,就是想听听您的专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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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回复:中国国际商会贸易融资发展论坛下午场实录
jdlp10122010-11-07 03:21:45 发表
高晓力:我感谢你帮助我重新认识了洗钱法,从你刚才介绍的情况,我理解洗钱法是属于公法领域的,这样的话应该属于我们强制性的法律的规定,它还不属于行政法规层面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违反这样子的法律的行为就会导致到合同的无效,处理到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会直接影响到效率的问题。在这个情况下,法院不会无视反洗钱法的存在的,如果你违反了规定,各方当事人所从事的法律关系会被认定无效,无效以后就会按照民法通则无效的处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我想应该是这样的。
提问:非常感谢!我们已经从这位法官这边获得了我想要的答案,我们是有很严格的要求的,就是对反洗钱的要求以及对反恐怖组织金融的要求,您的回答非常好,我觉得很满意。我可以不可以再延展一下这个问题?刚刚这个问题如果是违反咱们中国的法,那当然很无效了,既然是在中国营业,违法了中国的法当然要照中国的法律来执行。我再请教一下法官,美国人制订了特多的法,如果是一个美资机构在华经营,又要遵守总行的法,又要遵守本国的法律,美国本土的法和欧洲当地的立法只是单独的,因为我们现在讨论到有一些规定或者是通则等等之类的,有联合国,联合国的大家可以接受,有一些单独国家单独立法,什么反恐啊,反核啊,造成了在华的经营机构的适应性的问题。你必须一定要遵守,你怎么去做呢?你的内部怎么样把这个系统建制好是一个机构必须要做的一个事情,因为毕竟总部还是在美国本土。这个是美国本土的法,在中国把进口商或者是出口商的单据给扣下来了,说这是美国法规定的。如果中国受到干预的利益团体到您这个地方来告,您怎么判呢?
马申:我也想借这个机会跟大家说一个真事,我们曾经正式接到个在巴西经营的一家非常大的欧洲的银行,我印象中好像是荷兰银行,具体的我记不太清楚了,正式给我们一份函,说将来要遵循巴西的,欧盟的,联合国的,因为那个信用证的货币是美元,所以还有美国的,这四个给我们摆那儿了,我们当时看的也是觉得非常的夸张的一件事。这应该不是一个很孤立的事件,现在反洗钱也好,制裁也好,这个事情好像是在全球都在弥漫着,我们银行包括企业都会很关心这个问题。
高晓力:现在很多的银行不仅在本国发展业务,而且在全球发展业务,很多情况都是这样的。在我们中国也有很多的外资银行来设分行或者是分支机构,这些情况也都非常的普遍。我们认为比如说分支机构或者是这些分行,你要到我们中国境内来设立肯定要遵守中国当地的法律,这是不言而喻的事情。你本身如果是在中国境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话,如果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的话,主体还是在境外的总行。在境外的银行的主体遵守本国的法律制度这也是不言而喻的事情。你要扩展你的业务,你所到之处的法律必须要遵守,这是没有什么怀疑的。
所有的法律都要遵守,对于我们来说,对于中国的法官而言,域外的法院给你发了相应的判决或者是支付令等等具有约束力的文书,你执行不执行?我个人认为必须要执行,否则的话你会在他而言,他会用很多方式去制裁你。为了避免你自己的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害,你肯定还是要执行的。这个其实涉及到一个国计民生和司法协助的问题,因为司法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司法审判行为只在域内有效率,如果是在域外有效率的话,必须要基于一种条例的基础。国际间的民商式的裁判的执行没有相互的公约,在中国也仅仅和30多个国家签订了民商式司法协助协定,如果其他的法院的判决要到中国境内来执行,必须要向中国法院提出请求,法院执行。如果没有这个条约基础,他会拿你在中国的财产没有办法,但是在其他国家的财产和本国的财产执行起来很方便。你所从事的行为如果对中国的法院作出了裁判,你在中国这些境内的财产,中国的法院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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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lp10122010-11-07 03:21:45 发表
基于利弊的衡量,你是遵守还是不遵守,我就没有办法帮你下决断了。
提问:非常感谢您,我拿一个比较具体的区里的案子请教您,如果我的总公司要求说开了一张信用证来,东西到全世界各地,如果牵扯到某一家公司,你就要把单据扣留,我听从总公司的要求,我就把单据扣留,像所有的提单,抬头和保险单都在我的手上,咱们中国的出口商肯定要受到利益上的损失,因为他是一个中国的个体,没有必要遵守美国单方定型出来的法律条款,他的利益受到了我的损害,如果他到我们中国的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就民事来判的话,中国的法院会不会受理,你也知道美国的政府对我有这样的要求,您会不会受理,受理的话会不会强制把单据给他,会不会保护正当的利益。
高晓力:具体到设想的案例,我不想给你一个正面的回答,因为毕竟在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并不会像您仅仅描述的这么几个事实。我可以给你讲一个原则性的东西,供您参考。这涉及到在中国法院提起的诉讼,中国法院的法官如何对待境外的法律的问题。你要到中国法院来起诉,你提起诉讼以后,中国的法院自己根据我们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查是不是享有管辖权,这是一个前提。中国法院是享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肯定会受理你的案件,受理你的案件之后就是一个法律适用的问题,在审理你这个案件的实体争议应该适用于一个什么样的法律,还是要由中国的法律确定的一个事情,并不是像您描述的那么简单。按照我们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涉外案件的规定有很多特殊的规定,有一个过程。如果应当适用外国法,你这个实体争议应该按照外国法去审理,我们就会去适用外国法,再得出最后的结论。如果根据冲突规则的指引,适用就是中国法,我们中国的法官在这个案件当中就会使用中国法,不会考虑外国法的规定的。
提问:我想提一个问题,我是来自交通银行的,我从其他银行收到了一个信用证,但是我不知道怎么应对,我想问一下苏先生,这个信用证是即息付款的,在第十七条是提到了说要和NDF所开的银行是一样的,我们这里在承诺书当中提到了说当议付行议付这些票据的时候,必须要发一封信给NDF来确保证明说这个交单是相符的,在30天之内收到我们这封信了。承诺书当中是没有原引信用证的编号,我这里的问题,如果我们LC项下的责任对于议付行来说是完全符合LCP第七条和第八条的吗?
苏志成:我想问一下你这个开证行是什么?
提问:世界银行。
苏志成:这是由世界银行做转接的吗?
提问:对。
苏志成:是世界银行的信用体系下做的,如果是这样的话,你要提供一些格式,你要遵循这些格式。因为是世界银行资助的项目,所以可能是另外一个情况了。如果说像你说的这个情况,该有但是没有,你就应该去要。如果你要世界银行来议付的话,这个是要承付的,这个是没有什么问题的。我们以前碰到过这个问题,这个没有问题。
提问:但是在LC的条款当中是这么说的,说如果不付款的话,开证行会付,那么我们这里的问题就是说这两方都不付款的话呢?
苏志成:你可以去起诉开证行的,实际上这个问题是在世界银行和开证行之间的,所以只有开证行是要负责的,由世界银行去做偿付。如果是不对的话,当然是可以做追索的。
提问:我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受益方要求我们的银行,他说这个承诺书上有很多的条款,他们没有办法遵守到,他们是不符合这些要求,所以他们需要修改,他们提出了修改。对于我们NDF来说,NDF不同意做这个修改,有一个承诺书的草稿让我们来确认,这个受益人就发现有一些条款是不满他们的意的,所以要求我们让NDF来修改,NDF是不同意的,把原件发给了我们的银行。
苏志成:这里是冒险的,如果你真得这么做的话,是没有办法获得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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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回复:中国国际商会贸易融资发展论坛下午场实录
jdlp10122010-11-07 03:21:45 发表
提问:这个是受益人的第一个项目,他还是会有大量的项目,而且会有大量的LC的金额,所以是这样来跟我们接触的。我们来保护这个受益方。
苏志成:如何保证受益人的情况,如果受益人有很强烈的感觉,感觉到没有办法满足到LC的条款,可能是可以进行修改的。最后,你的这些票据很有可能会出现不符点。
提问:在保障书当中的条款和信证书当中的条款有冲突会怎么办呢?
苏志成:让开证行去修改,因为这两个条款之间是冲突的,你问他到底要遵循哪一套条款呢?由于我们时间的问题,我们这里真的没有办法去很好的回答所有人的问题,你看这里有有说到信用证是在中国开立的,受益人是在印度,是由保兑行这边来支付的,通知行提到说LC要修改,修改才可以付款。这个好像没有问问题,只是给了一个案例,我猜想你想问的问题就是说是不是这样做?这个LC修改是不是可以这么做?
你看一下这个定义,你看UCP600下面议付的定义,议付的意思是什么呢?指的是谈到了要购买汇票,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要同意预付款项,从而去购买汇票,所以这个议付到底怎么理解,你的这个通知行也要做到这一点。在这个情况下,LC应该是可修改的。你的做法其实是没有必要的,你的汇票的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的情况下,你就没有必要这么做了。在这个情况下,你就知道这个银行付款人是保兑行,就是说这个受益人可以将单据提交给他在印度本地的银行,然后本地银行可以做议付。再找这个保兑行去做偿付,这个是可能的,要看你怎么安排了。其实没有什么对的还是错的,但是对于议付来说,汇票付款人是不可以是议付行的,必须要是指定行以外的其他银行,我希望我这样回答是回答到你刚才问的问题了。
还有其他几个问题,这里是问到对于我们船运公司来出立一份保单是否是有必要的呢?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有时候这样是必要的,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比如说他们要你出具一份证明,说这个船只的服役年龄没有超过25年,是一个在役的船只。如果说CFR来计价的话,这里有一个情况,就是如果单据是因为不符点而被退回了,这个时候货物又丢失了,整个票据又被开证行退回了,保险公司应该怎么做呢?你做CFR或者是FOB的时候要考虑到的一个风险,这个要回到你的销售合同是怎么谈的了。在我们销售合同谈判的时候是谈CFR还是谈FOB。是否包含着保险,你这个销售合同如果谈到了保险,可是你最后的票据当中没有保险这一块,你肯定是违约的情况了。这是我的想法,我不知道其他的教授有没有什么意见,大家也同意这么说吗?
林建煌:我来先回答三个问题,我不知道这三个问题是谁提的,我先念一下题目。第一个问题是信用证附加条款与要求提交的单据相关时,必须显示在相关单据上,后面举了一个例子。接下来相关的问题是相关的意见曾经在国际商会500时期出了一份意见书,现在的问题是这个意见书是否还是有效的?
我说我个人的看法,我更倾向于信用证在46A同时要求装箱单的时候是一个单据化的条件,而不是放在47A里面,没有跟着46A里面的相关规定的话就不认为不是单据化条件,我认为是。如果说出现了这种情况,而且要求了,如果没有要求是另外一回事情。这个时候必须显示在这个上面。
我个人认为有关500时期国际商会所发布的,我的印象是4个,我认为应该有连续性。就我们相关的问题,我说一个我个人的看法,实际上在我们2007年前后的时候,UCP600出台了,很多人说UCP600可能会对UCP500有比较大的变更,而且非常非常的多,我个人认为实质性的变更是有的,但是不会太多,如果说有时间交流的话,去总结的话,可能也就三、五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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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lp10122010-11-07 03:21:45 发表
而实际上国际商会在UCP制订的过程或者是UCP发展的过程中是有连续性的。所以说我个人认为这四个,包括刚才讲的有关内容应该是同样是有效的,在目前的600的框架之内,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信用证要求海运提单,附加条款中注明可接受,此时提交的提单签署可以不按海运提单来审核,其他类的海运提单等要求是否对货带提单有同样的要求,我明确的告诉你有,你想要的话我随时可以给你,而且有两个,一正一反的两个。但是结论的性质是一模一样的,一正一反的。一个是可接受,一个是不可接受,结论是什么呢?差在出具人的身份上,对提单的出具人有一种分类,两种结果。所谓的差别是差别在什么地方呢?就是在差别在下面签字人的身份,你一定要看到签名。如果你看不到这些东西,那说明不是。
大家如果说感兴趣,可以看一下SPP681的规定,这个规定是在有关的运输单据中规定的,而不是在别的什么单据中规定的,说明了一个什么事情呢?或者是说明了一个什么前提呢?本来就是运输单据,只是差在SPP的相关段落里面有一点点的差别而已。
提问:这个情况有两种,一种就是大公司,可能是大过一船公司的。他们接到这个货之后会整合交给其他的公司,这些公司再把货交出去,一船可能会有四、五批货,会有四、五个提单,托运人会来接货,不会从船这边接货,会根据提单接货。所以说他们都是根据提单来签署的,所以说这是问题。
林建煌: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说来就话长了,为什么会出现两种呢?实际上是一个法律问题。请大家注意一下,我不说国外的或者是说香港或者是其他国家的法律,我说我们中国大陆的法律,大家如果感兴趣看一下国际海运条例跟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据我所了解或者是据我所理解的国际海运条例跟实施细则实际上在我们中国大陆的话,如果说你要真正看到这个的话,应该是在2002年之前,换句话说在条例和条例实施细则,在法律上应该是不能看到这两种单据的,你要是看到了,从我个人理解的角度我可以很明确的告诉大家那是违法的。因为什么呢?因为在中国原来可以签发BILL的到了2002年之后变成了无船承运人。但是请大家注意,据我所了解,在全球的法律体系当中,有NVOCC概念的只有两个国家,一个是美国,一个是中国大陆,香港好像是没有的。你一定要说李先生说的跟我刚才说的有一点点不一样,我觉得可能是法律的原因。我建议大家适当的了解一下当地的法律,就像我们在600第37条里面所讲的被指示方免责,包括银行,如果说要为此承担对方国家的法律责任,造成了法律后果的话,最终会恢复转嫁到指示方身上,要么就是申请人,要么就是受益人。
我最后再说一句,再回到UCP600框架之内,我刚才讲到了法律上,我们再回到600上,我们会发觉我们银行的审单人来讲判断非常的简单,你要判断是不是信用证的要求,就看签署人的身份,我个人的看法是这样的,谢谢。
提问:在香港就是有几间房的办公室的一个公司,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有一些很大的公司,有很大的船队,我这里的一个建议就是说你去找提单,从成员角度来讲,你如果不去这么了解的话,就是处于风险当中了,不管是你是有桌子还是有一百个员工,这个对于你的判定不是非常有效的。
苏志成:实际上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了,我并不在乎是承包商还是代理商。
林建煌:这个可以写成一篇非常大的论文的,大家如果感兴趣我们可以合作。刚才李先生提到的问题是越过了600了,是跑到了其他的地方里去了。在600框架之内银行管什么呢?600第34条,银行对背后的有效性是免责的,我们银行只管表面的。UCP600第五条的说法银行只处理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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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lp10122010-11-07 03:21:45 发表
提问:所以我其实本人并不是银行人士,我了解苏先生所说的话,简单的来说我不在乎。
苏志成:好的,我觉得今天的论坛我们是谈的贸易融资发展,所以我们还是讲UCP好了。
提问:我有一个不同的意见和李先生的想法是不太一样的,我是比较欣赏你的对于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就是说关于附加条款。你说的没有错,你谈到附属的条款应该是在1994年的条款中提到了,我记得当时是9月份。对于提问这个问题的人来说,装箱的条件你不需要在装箱单中提出,但是你需要去根据UCP600的14C这一条,这个是做你的单据当中都要去明确的,而且这样就和你的条款中的其他内容是不会冲突的。这就是我的一个想法。
马申:其实这个在我们UCP600的框架之下是很清晰的,我希望在未来,在SDP和装箱条件,还有合格规格这些东西都会有一些澄清的条款,会有一些更加明确的标识。
林建煌:我接一句,你的问题很好,但是我个人认为其实你认真去琢磨完500的全部的条款以及基本的概念之后,你会发觉600对500更多的是继承,变的不多。当然我个人的看法,我可以举例子,有时间我们可以展开。
提问:我给你念一段话好了,UCP600的前沿当中讲到了在UCP600当中是不适用的,这个是不一样的。
林建煌:曹先生告诉我说他听到这个很不高兴,他觉得在他退位之后这个情况是很不高兴,这个不适合我们的话题,我们就不深讨论了。
第二个问题他想要意见,事后你可以找我,留一个邮件,我可以给你,没有问题的。
第三个问题,提单的小字部分是否需要审核?这个问题实际上刚才已经回答了,就是刚才第一个问题的时候已经回答了。你要说这个事情国际商会没有结论,我们看到的就是没有结论,而且这个事情曾经在国际商会上引起了两轮非常激烈的争论,而且各有各的看法,为什么会各有各的看法呢?我多说一句,就是因为法系不一样。不同的法律环境你只能有各种各样不同的结论,我们信用证下的交易,实际上都是要服从于当地的法律,或者说是法律是盖过UCP的,这个很重要,就是因为盖过去了,又各不一样,所以国际上只能闭口。至于说提单的小字部分是否需要审核呢?我个人认为必要的时候是需要审核的。
我举一个例子,我们都知道提单都两种,根据收获的方式或者是专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代运提单,一种是专船的提单。这些字都是在小字部分,你要是不审的话,你其他的怎么审呢?我就说这些。
苏志成:实际上关于这一点,我们起草组成员还是对这个有争执的,还是在讨论当中,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出来,这个还没有办法给到大家一个答案。
马申:我想借机会听听大家的意见和想法,对于装运的提单,如果是预先就已经印在了提单上面的话,如果是写在提单的背面的话,我不知道是什么情况了。
苏志成:我觉得我是不接受的。应该是要求说不得在提单的背面书写这些要求的,如果你要去检查这个部分的话,你要确保说其他的条款的相关的地方也是得到了审查的。
马申:这个时候我可能是要给这些审单员更多的钱,让他来去检查这些打印在提单上面的打印文字。
林建煌:这里面是六个问题,我简单一点先接着刚才说的,银行的人往UCP,其实就是要了解国际商法,要了解法律。第二个问题是一个法律问题,题目是这么说的,正本单据上的更正只有一个公司的公章,当然这个是有权的,公司的公章,有效吗?这个单据可以接受吗?这是一个不符合点吗?请大家注意,在UCP500和UCP600的框架之内,我们不断用UCP500时期发布的国际商会意见,实际上各级商会就这个问题发布了四个意见,四个意见有两个完全相反的答案,哪四个意见呢?第一个是2337,第二个是2598,这个都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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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lp10122010-11-07 03:21:45 发表
到了2599,就是598的下面就是反过来的,不行。再接下来最新发布的是去年秋天的布鲁塞尔年会上发布的TA691修订本,又是可以的。现在的问题是什么呢?国际商会一会儿说行,一会儿说不行呢?其实大家认真去琢磨一下,UCP600第三条有关签字的规定,或者是说再往深入的话去琢磨一下有关签字的法律的规定,你们就会明白有时候是行的,有时候是不行的。在美国公司盖章肯定是不行的,只要这个人是美国人,而且是美国盖出来的发票到中国大陆来据我所了解肯定是不行的。要是中国大陆,只要是经过有效授权的,你这个章肯定是有效的签字。为什么呢?因为会得到中国法律的认可。
反过来,如果在美国的话,你要看到盖章,盖章起的不是证实的作用,不是签字,是表明了这个签字的人的名字或者是最多就再加一个身份,没有别的作用了。所以说国际商会发布了四个案例,但是是两种截然相反的结论。如果说大家再认真去研究一下UCP600第三条有关签字的规定的话,我建议大家关注一下后面的三个单词构成的短语。所有的单据的签字都是由手写加公章,都是有授权的。就是说在600的框架之下规定是非常严谨的。首先是一种有效的证实的方式。验证谁来认定呢?是由法律来认定,不同的法律认定出来的结果是不一样的,所以说有的时候是,有的时候不是。
如果只有一个公章,如果是中国的受益人出具的发票盖上去绝对是没有问题的,我可以告诉你,因为对方会尊重我们中国的法律,他就是中国人。
马申:你看一眼TA703。
苏志成:不好意思,由于时间的问题,我想你要说一下你的回答了,时间只够最后一个提问了。
林建煌:先说这个问题,如果说信用证没有特殊的规定,而且仅仅要求付款单据,如果拿了一套的话,里面有正本,有副本,单独要求副本,而且确实提交副本的话,我想不需要更正证实,但是修改的话,你该修改还得修改,这个没有问题。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三个跟第四个问题是合在一起的,我就一起简单的说一下,这个问题是谁提的呢?
提问:支线船的名字,如果是远洋航线的话一条船就够了。
林建煌:我们信用证要求你的航程是多长,如果说这个航程本身是没有关系的,你这个保单只有一条船,而又是后程的,我想问题应该不是太大。如果说信用证规定的航程已经涵盖了那条船所对应的航程的时候,我想是必须显示在保单上的,否则会出问题。这个问题的第二部分的道理跟刚才的道理相似,你要求什么,如果是只涵概一个,我只显示一个,你如果要两个,就两个都显示。
为了节约时间,第五个问题我就跳过去,可能会比较长,我们私下里可以交流。最后一个问题我简单说一下,就是汇票做了一个非常奇怪的付款期限,其实这个措词本身就不严谨,如果一定要理解的话,我们做信用证的人一定要了解的话,付款期限是从付款的那天开始算的,应该是那样的。如果说按信用证规定的这种措词的话,我个人认为是模煳的描述。第二,汇票的不符点,原则上不是真正的不符点,换句话说原则上是不能真正的拒付。很多人听了以后没有记住前提,不管是适用于哪套规则,具体有一套案例,可以衍生解读TA590。我就说这些,谢谢。
苏志成:时间也差不多了,如果大家有什么问题的话可以找到林博士,也可以找到马博士。
提问:如果你是跟ICC的船只命名规则来定,他们不在乎你有几只船,从所有人的角度来讲的话,他也不需要去关心几只船,只要知道说目的地在哪儿,海洋的里程是多少就可以了,具体几只船的问题是一个细节的问题,我觉得你不一定要去表明或者是显示声明有多少只船在这个过程中,而且这个也不应该成为银行或者是开证行认为这是不符点的证据或者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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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回复:中国国际商会贸易融资发展论坛下午场实录
jdlp10122010-11-07 03:21:45 发表
苏志成:我作为主持人要谢谢大家,我们要结束下午的讨论议题,我们要特别感谢中国国际商会!
主持人:各位来宾,非常感谢大家今天参加这个论坛,经过一天的讨论,我虽然相信大家还有很多问不尽的问题,但是我们中国国际商会贸易融发展论坛不得不落下帷幕了。现在我建议大家再以热烈的掌声对我们来自各国的嘉宾精彩的发言致以感谢!谢谢大家!论坛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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