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993年3月深圳市万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前身,以下简称"深万山")与深圳市宝安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丰公司")签定了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转让合同。宇丰公司在未经深万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合同约定转让给深万山的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第三人,致使深万山一直无法开发利用该地块,侵害了深万山的权利。因此深万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4年,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经合议庭主持调解,深万山和宇丰公司就该土地买卖纠纷案达成调解,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4)深中法民五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宇丰公司和深万山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共同到国土局办理完毕涉案33927.5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下统称"目标土地")转移登记至深万山名下的手续,涉及土地过户税费由宇丰公司按规定如数交纳,深万山无需再付办理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土地的地价。
有关该事项的详细经过,深万山分别于2001年8月17日的《2001年中期报告》、2001年8月21日、2002年11月22日和2004年9月16日的《证券时报》上进行了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2005年5月10日,深万山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批准了将公司名称"深圳市万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公司证券简称"深万山"变更为"德赛电池",并进行了公告。
深万山与宇丰公司的遗留问题由德赛电池(以下统称"本公司")承接并按调解协议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
后该《民事调解书》履行情况进展如下:
1、《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宇丰公司未依法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与目标土地相关的义务,本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双方下达了(2005)深中法执字第240-1号《民事裁定书》。
2、《民事裁定书》裁定:前述目标土地使用权归本公司所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宝安区分局发出(2005)深中法执字第24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目标土地过户到本公司名下。
3、在执行过程中,因深圳市相关政策等多方面原因,虽历时数年国土部门仍未完成目标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严重阻碍了本案执行进程。
4、对于前述情况,本公司和宇丰公司均充分知悉并了解其中的困难和风险。
鉴于上述情形,为妥善解决与目标土地相关的问题,了结《民事调解书》及《民事裁定书》中与目标土地有关的权利义务,2010年11月5日,本公司和宇丰公司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并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以下统称《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主要内容有:
1、在《和解协议》签订前,宇丰公司向本公司一次性足额付清人民币4300万元。
2、在宇丰公司全额支付本公司款项人民币4300万元后,本公司与宇丰公司签署《和解协议》。
3、《和解协议》签署后,本公司同意免除宇丰公司将位于深圳市龙华三联高坳地段共计33927.59平方米目标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本公司名下的义务,目标土地的使用权退还给宇丰公司。
《和解协议》已于2010年11月5日履行完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下达了结案通知书,本案已结案。
三、本次公告的执行和解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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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执行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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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2010-11-07 15:22:43 发表
截止到2010年10月31日,该目标土地(工业用地)的账面价值为1288万元,此次和解结果将为公司本年度带来不超过3000万元的收益(该收益未在公司于2010年10月29日公告的《2010年度业绩预盈公告》中体现)。
四、备查文件
1、(2004)深中法民五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
2、(2005)深中法执字第240-1号《民事裁定书》
3、《执行和解协议书》
4、《结案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1993年3月深圳市万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前身,以下简称"深万山")与深圳市宝安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丰公司")签定了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转让合同。
2004年,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经合议庭主持调解,深万山和宇丰公司就该土地买卖纠纷案达成调解,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4)深中法民五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有关该事项的详细经过,深万山分别于2001年8月17日的《2001年中期报告》、2001年8月21日、2002年11月22日和2004年9月16日的《证券时报》上进行了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2005年5月10日,深万山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批准了将公司名称"深圳市万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公司证券简称"深万山"变更为"德赛电池",并进行了公告。
深万山与宇丰公司的遗留问题由德赛电池(以下统称"本公司")承接并按调解协议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
后该《民事调解书》履行情况进展如下:1、《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宇丰公司未依法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与目标土地相关的义务,本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民事裁定书》裁定:前述目标土地使用权归本公司所有。
3、在执行过程中,因深圳市相关政策等多方面原因,虽历时数年国土部门仍未完成目标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严重阻碍了本案执行进程。
4、对于前述情况,本公司和宇丰公司均充分知悉并了解其中的困难和风险。
鉴于上述情形,为妥善解决与目标土地相关的问题,了结《民事调解书》及《民事裁定书》中与目标土地有关的权利义务,2010年11月5日,本公司和宇丰公司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并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以下统称《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主要内容有:1、在《和解协议》签订前,宇丰公司向本公司一次性足额付清人民币4300万元。
2、在宇丰公司全额支付本公司款项人民币4300万元后,本公司与宇丰公司签署《和解协议》。
3、《和解协议》签署后,本公司同意免除宇丰公司将位于深圳市龙华三联高坳地段共计33927.59平方米目标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本公司名下的义务,目标土地的使用权退还给宇丰公司。
《和解协议》已于2010年11月5日履行完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下达了结案通知书,本案已结案。
三、本次公告的执行和解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可能影响截止到2010年10月31日,该目标土地(工业用地)的账面价值为1288万元,此次和解结果将为公司本年度带来不超过3000万元的收益(该收益未在公司于2010年10月29日公告的《2010年度业绩预盈公告》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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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1、(2004)深中法民五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
2、(2005)深中法执字第240-1号《民事裁定书》
3、《执行和解协议书》
4、《结案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1993年3月深圳市万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前身,以下简称"深万山")与深圳市宝安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丰公司")签定了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转让合同。
2004年,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经合议庭主持调解,深万山和宇丰公司就该土地买卖纠纷案达成调解,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4)深中法民五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有关该事项的详细经过,深万山分别于2001年8月17日的《2001年中期报告》、2001年8月21日、2002年11月22日和2004年9月16日的《证券时报》上进行了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2005年5月10日,深万山召开200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批准了将公司名称"深圳市万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公司证券简称"深万山"变更为"德赛电池",并进行了公告。
深万山与宇丰公司的遗留问题由德赛电池(以下统称"本公司")承接并按调解协议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
后该《民事调解书》履行情况进展如下:1、《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宇丰公司未依法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与目标土地相关的义务,本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民事裁定书》裁定:前述目标土地使用权归本公司所有。
3、在执行过程中,因深圳市相关政策等多方面原因,虽历时数年国土部门仍未完成目标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严重阻碍了本案执行进程。
4、对于前述情况,本公司和宇丰公司均充分知悉并了解其中的困难和风险。
鉴于上述情形,为妥善解决与目标土地相关的问题,了结《民事调解书》及《民事裁定书》中与目标土地有关的权利义务,2010年11月5日,本公司和宇丰公司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并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以下统称《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主要内容有:1、在《和解协议》签订前,宇丰公司向本公司一次性足额付清人民币4300万元。
2、在宇丰公司全额支付本公司款项人民币4300万元后,本公司与宇丰公司签署《和解协议》。
3、《和解协议》签署后,本公司同意免除宇丰公司将位于深圳市龙华三联高坳地段共计33927.59平方米目标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本公司名下的义务,目标土地的使用权退还给宇丰公司。
《和解协议》已于2010年11月5日履行完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下达了结案通知书,本案已结案。
三、本次公告的执行和解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可能影响截止到2010年10月31日,该目标土地(工业用地)的账面价值为1288万元,此次和解结果将为公司本年度带来不超过3000万元的收益(该收益未在公司于2010年10月29日公告的《2010年度业绩预盈公告》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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