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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聿文:从法治角度看车船税法草案

1 邓聿文:从法治角度看车船税法草案
gucci04032010-11-09 20:01:27 发表
邓聿文
最近被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车船税法草案引起广泛争议。从政府的角度看,是想用车船税来调节和引导汽车发展,更好地推进节能减排;从社会特别是车主的角度看,车船税是在加税,增加广大车主的负担。例如,日前新华社就连发三文,质疑车船税法草案把私家车当成“唐僧肉”。
事实上,在草案审议过程中,一些人大常委就对计税依据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车船税统一以排量作为计税依据缺乏合理性,应该把车船税作为一种财产税,按照车价来征收,以调节贫富差距。
不论政府开征车船税的目的何在,民间对车船税的诸多疑虑都是可以而且应该加以讨论的。尽管如此,我对人大常委会此番审议车船税法草案仍然表示赞赏,认为按照这一趋势走下去,可能开创以法治税的局面,而不像现在这样,征什么税由行政系统单方决定,人们被动纳税。
从法治的视角看,“非经立法,不得征税”是现代多数国家奉行的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任何税收的征缴都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依据,国家不能征税。而这里的法律仅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税收法定主义与罪刑法定主义,构成了保障人权的两大手段。
我国目前距离税收法定主义还比较遥远。在目前的19个税种中,只有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制定了法律,其余17个税种都以行政法规为依据。部门或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很难不掺杂私利在内。车船税就是一例。无论最早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还是目前的车船税暂行条例,都不脱“暂行”色彩,“暂行”者也,解释权在地方手里,这就使得同一样的车,极可能在不同的地方税额不同。事实上,从全国来看,车船税存在征税范围偏窄,计税依据和税目税额设计不够科学,税负结构不够合理,税收减免不够规范,税收调节不够有力等问题。
所以,现代社会,国家向民众赋税课征的基本条件,须经立法机关的同意或法律程序的认可。这是一个基本常识。但在我国,由于缺乏法治传统,虽然“依法治税”的口号提出许多年,可目前完成立法程序的税法仅有两个所得税法,更多的税收是以暂行条例或规定等形式长期停留在试行阶段,未能及时上升为法律。显然,这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和法治完善,会产生滞后效应和不良影响。
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但前提是,必须建立在健全的法律基础上。作为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税收的法定主义实际上把以法治税问题提到了整个民主法制建设的高度。从这一角度看,它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正是在此意义上,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此番审议车船税法草案,具有很强的法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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