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中介公司已经成为城市中一道独特的风景。
“劳苦功不高”是市民对房屋中介的评价,在各大中介公司的员工频繁带着客户看房、成交,赚取中介费的同时,为了避免支付高额的中介费,客户跳单、拒付佣金的现象也较为普遍。
今年以来,我国通过增加首付比例、提高银行贷款利率、出台“限购令”等调控政策对楼市进行了多轮调控,房产交易市场亦随之进入冷暖交替的格局。记者昨日从宝安法院了解到,受房产交易冷热不均影响,今年区法院受理的涉房产交易 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大幅增长,1至10月已受理此类案件42宗,同比增长45.83%。

购房者跳单现象较为普遍。(资料图片)
“跳单”成了中介一大“痛”
钟女士委托房顺中介公司(化名)购买了一套位于宝安区布龙路日出印象花园(资料、论坛)的一个单位,作为买方钟女士与卖方郑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确认该房产交易价格为890000元。随后,钟女士签署了《佣金及必要费用支付承诺书》,承诺支付佣金18000元,并已经支付了4000元。同时,承诺如买卖双方解除合同后又私底下成交或通过其他经纪方成交的,相应佣金及全部必要费用照样支付。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买卖双方私下办理了按揭手续和过户手续。2009年12月,该房产转让得到房产主管部门的核准,过户至钟女士名下。
而钟女士至今没有向中介公司支付剩余的14000元。房顺中介公司只好把钟女士告上了法院。
【解析】
据了解,宝安法院已受理的42宗案件中,房产中介公司为居间人的案件达35宗,占该类案件的83%。而在这其中,房产中介公司作为原告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案件有28宗,占此类案件的80%。
跳单,成了房产中介公司的一大忌。跳单指的是二手房的交易双方通过并委托(书面委托、口头委托)中介公司的房产经纪人代为寻找适合自己的房屋或是买家,但是在通过中介方介绍之后却越过中介公司私下成交或者通过其他中介机构成交而逃避向房产中介机构缴纳应付之佣金。
房地产中介合同,在法律上称为居间合同,《合同法》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公司能否获得佣金主要取决于两方面,一是中介公司与卖(买)家间是否存在居间合同关系,二是中介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即是否促成买卖合同成立。
首先,《看房单》就一是份合同,该单中,注明了双方当事人、物业地址、价款、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双方签字盖章后,原被告间的居间合同关系成立。其次,在居间合同关系中,居间人(中介公司)的主要义务是为委托人(买房)报告订约机会或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中介方带领委托人看楼,提供了相关房产信息,报告了订立合同的机会,并与买卖双方积极联络、撮合,中介公司就已经履行了居间义务。
个人中介帮助买房,预付款怎么还?
回复该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