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政系统的官员向《中国经营报》记者透露,作为附件下发的一份关于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经营管理通知的文件(以下简称“通知”)在完成征求意见之后,只做了文字与修辞方面的修改,没有原则性的调整,而“通知”当中提出,允许地方政府在批准的额度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地市级以下地方政府则没有发债的权力。
2009年,财政部谨慎推行了由中央财政代发的“地方政府债”,仅过一年,在近6万亿元地方融资平台的压力之下,地方政府“梦寐以求”多年的直接发债终于提上日程,但此时,困扰中央政府的,却是作为发债主体的地方政府如何进行信用评级的难题。

提上日程
现在看来,2009年和2010年由中央财政代发的“地方政府债”,更像是一种过渡。
“如果一切能够进展得顺利,很可能2010年预算当中由中央财政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将直接转为由地方政府发行。”3月25日清晨,一位不愿具名的地方财政系统官员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
记者了解到,在此之前一个月左右,财政部就清理地方融资平台以及规范其经营与还贷问题,开始征求地方财政系统的意见,并下发了相关文件,在这份文件中,第一次提出,允许地方政府在批准的额度内,发行政府债券筹资,作为基建项目的配套资金来源。
如今,“通知”的征求意见工作已经完成,地方财政系统没有提出过多的修改意见,故此财政部也只对“通知”内容进行了部分用词和表述方式的调整。预计这份文件将不日正式下发。
“按照这份‘通知’中的精神,地方政府直接发债仍以省级政府作为主体,需要中央政府对额度进行批准。”前述地方财政系统的官员告诉记者,按照这一发债的权力架构,相关的发债额度从省级政府获批的额度中划转,地市级以下的政府,将被严格禁止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此后,该债券将在中国债券登记有限公司(下称“中债登”)等平台上,对机构为主的各类投资者发售,并在二级市场上流通。而至于偿债方式,将由地方财政偿还,财政部则要求,这部分到期偿债资金,要纳入地方预算管理。
由于2009年“代发地方债”的期限为三年,尚未进入偿付期限,因此,地方政府“偿债”的效果,尚无实际案例可循。
“评级”之惑
地方财政将成为地方政府直接发行政府债券的“担保”,于是,“评级”接踵而至。
“现在,财政部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制定一个能够针对地方政府各方面的情况不同的合理信用评级标准,因为这部分债券最终将在二级市场上流通,其定价等方面的问题,都有赖于这样一个标准。”前述地方财政系统的官员表示。
目前,财政部正在试图着手解决这一问题。
这又是一个新课题。一位接近财政部的专家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2009年已经由中央财政代发了地方债,但实际上设计的偿债模式是地方财政向中央财政偿还后,由中央财政进行还款,因此,名义的偿债人既然只有一个中央财政,其信用程度是没有疑问的,而且只有一个,所以也就不存在信用评级问题。
不过,地方政府之间却因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以及诸多非量化动态的因素,而导致其还款能力有所不同,“所以,不同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对于购买者的机构以及投资者而言,也就要有一个标准,来衡量期间的收益和风险,尤其在未来二级市场流通时,这个评级对于二级市场流通价格的确定,也是有很大作用的。”这位专家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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