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财务管理,财政部11月17日下发通知,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吉林、上海、青岛、海南、四川、陕西等6省市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
据了解,综合财政监管事项主要有7项:预算编制执行、资产管理、国库集中支付、银行账户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非税收入管理、财务、会计管理。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财政部将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基层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实施办法》等配套制度,规范专员办工作内容,为专员办顺利开展工作提供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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