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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薄荷希米露2010-11-18 01:58:12 发表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0-049);于2010年1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关于召开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0-053)。
2、召开方式:现场方式和网络方式;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0年11月16日(星期二)下午2:45召开;
(2)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0年11月15日下午3:00~2010年11月16日下午3:00;
(3)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0年11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4、召开地点: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0号东湖山庄国电华中会议中心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玉新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7、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8、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计37人,所持股份274,055,5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9.456%;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72,583,2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9.19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47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66%。公司5名董事和1名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波、李艳楼参加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汉新公司为汉电集团提供银行融资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次议案同意272,909,81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的99.582%,反对1,142,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的0.417%,弃权3,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的0.00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波、李艳楼;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刚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回复该发言
2 回复: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薄荷希米露2010-11-18 01:58:12 发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0-049);于2010年1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关于召开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0-053)。
2、召开方式:现场方式和网络方式;3、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2010年11月16日(星期二)下午2:45召开;(2)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0年11月15日下午3:00~2010年11月16日下午3:00;(3)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0年11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4、召开地点: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0号东湖山庄国电华中会议中心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玉新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7、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8、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计37人,所持股份274,055,5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9.456%;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汉新公司为汉电集团提供银行融资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次议案同意272,909,81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的99.582%,反对1,142,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的0.417%,弃权3,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的0.00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2、律师姓名:彭波、李艳楼;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刚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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